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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下称转贴现业务)管理,促进转贴现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行申请并经行社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买(卖)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融入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转让给另一金融机构,不约定日后赎回的票据行为。
(二)回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融入资金时,约定卖出回购方按约定的日期、价格将银行承兑汇票购回的业务行为。票据买入方称之为买入返售式转贴现,票据卖出方称之为卖出回购式转贴现。
第四条 各行受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贴现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具有开展票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应取得上级业务授权的书面文件。
(三)具有经人民银行批准拥有“汇票专用章”,并能自主、完整背书签章的。
(四)符合本行其他的规定条件。
第三章 转贴现的期限、金额
第六条 买(卖)断式转贴现的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应另加三天的划款期,如遇节假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回购式转贴现的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双方约定的回购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汇票最长期限1年)。
第七条 转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计算。
转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天数×贴现年利率÷360
实付转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利息
第四章 转贴现买入业务办理
第八条 本行下属营业部、各支行(以下简称票据机构)均可办理转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岗在收到转贴现申请人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后,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需提交审核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的基础资料:
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市场准入批文或上级业务授权文件的复印件,或使用《票据业务授权委托书(单位)》(附件3-1),每年更新年检情况,如有变更随时更新,所提供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行行政公章;
2.印鉴卡两份。
(二)转贴现业务申请资料:
1.已加盖申请行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票据业务授权委托书(个人)》(附件3-2)、介绍信;
2.交易类型为“买断”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附件3-3)、转贴现清单及电子表格文件;交易类型为“买入返售”的,则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附件3-4)、转贴现清单及电子表格文件。
(三)背书齐全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转贴现业务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已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查询(复)书复印件;
3.已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直贴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凭证第一联上须加盖过转讫章;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票据审核岗收到客户经理岗递交的经其审核通过的资料后,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承兑汇票真实、合法、有效,无伪造、变造痕迹等,出票人及承兑行的签章是否完整、清晰,票面要素记载是否齐全、正确、清晰、无涂改,背书是否连续、合规、有效;
(二)票据是否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
(三)汇票无瑕疵,如有瑕疵需附相关交易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票据是否已经给付对价的合法证明(直贴凭证等)。
(五)汇票是否处于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期间;
(六)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审验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转贴现:
(一)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
(三)银行承兑汇票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五)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结算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
(六)金额一部分转让背书或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含二人)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七)任何带有附加条件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八)承兑银行已发出通知不得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九)人民法院已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在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审核完毕后,在《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审批表》(附件3-5)签署业务处理意见,按程序提交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有权审批人或部门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审批资料后,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查、审批。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审批材料是否完整、合规;
(二)转贴现申请行资料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客户经理岗、票据审核岗均是否签署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承兑银行资信是否发生变化或存在无理拒付行为。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岗在收到通过审批的《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审批表》后,将相关内容与转贴现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记账,填制转贴现凭证和划款凭证交由资金清算部门划付转贴现款项。
第十四条 转贴现买入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承兑汇票交由票据管理员保管。银行承兑汇票须入库保管,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买入返售票据到期日,资金清算部门确认收到交易对手赎回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的款项后。会计核算岗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通知票据保管岗出库。
第十六条 票据保管岗接到出库通知后,双人签字出库。凭交易对手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原件交接票据,交易对手行工作人员必须在票据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转贴现卖出业务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岗提出转贴现卖出申请,填制《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审批表》(附件3-6)及拟卖出票据清单,并准备相关资料。转贴现卖出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行加盖公章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票据业务授权委托书(单位)》;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票据业务授权委托书(个人)》;
(三)转贴现卖出跟单资料:
1.已背书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已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查询(复)书复印件;
3.已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直贴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凭证第一联上须加盖过转讫章;
(四)交易类型为“卖断”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及转贴现清单,交易类型为“卖出回购”的,则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及转贴现清单;
(五)转贴现卖出交易对手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票据审核岗收到转贴现卖出申请后,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善,客户经理岗是否签署了明确的申请意见。审查通过后,签署处理意见,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各有权审批人或部门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审批表》及转贴现清单后,进行审查、审批,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审批表》及转贴现清单内容是否完整、合规;
(二)相关人员是否签署了明确的转贴现卖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岗依据审批意见及所附票据转贴现清单与票据保管岗办理票据出库手续,实行岗位双人移交,并在票据交接登记簿上双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岗与会计核算岗确认最终成交的票据张数、金额及实付转贴现额,并及时通知资金清算部门确认款项划回。
因交易对手要求见票付款的,经有权人或部门批准,可采取“借票”方式进行交易。选择业务熟练、人品素质较好的客户经理,遵循“行踪保密、双人同行、携票安全、票款两清”的原则,前往买方实施交易和交割。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岗在收到资金清算部门确认收到划回款项的通知后,按照票据业务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客户经理负责带回,按规定程序退交给票据保管岗入库保管;对已成交的票据以实收资金凭证为依据注销原“借票”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卖出回购票据到期日,会计核算岗填制划款凭证,通知资金清算部门划付款项赎回卖出回购票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岗取回卖出回购到期票据,并按照票据入库的相关规定交票据保管岗登记入库。
第六章 转贴现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岗应及时将转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整理后入档保管。档案资料至少应包括转卖成交清单、交易合同、交易审批表、汇票正、反面复印件、查询(复)书复印件、直贴凭证复印件、转帖凭证以及借票、还票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岗须将已转入、转出银行承兑汇票及时登记台账进行管理,买入返售及卖出回购必须明确记录回购到期日。
第二十八条 转贴现当日,最迟次日将买入银行承兑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模块中登记。
第二十九条 票据保管岗应按照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办理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登记、出入库等工作;对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照票面到期日顺序排列,以便于票据到期前交由委托收款岗发出委托收款。
第三十条 委托收款岗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异地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收到划回款项后,会计核算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托收汇票到期不获承兑银行付款,在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托收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后,委托收款岗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岗。客户经理岗在接到拒付通知后,及时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转贴现申请行,并会同委托收款岗、转贴现申请行协商妥善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立即向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包括: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1.《票据业务授权委托书(单位)》
3-2.《票据业务授权委托书(个人)》
3-3.《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3-4.《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
3-5.《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审批表》
3-6.《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审批表》
3-7.《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业务流程图》
3-8.《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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