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
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以下简称 “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3]318号),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由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本行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票据贴现)。
第二章 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负责设立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分户账,建立小微
企业贷款台账,按季度核对小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
(二) 负责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与监督,确保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规范运作;(三)负责在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内,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并报送相关使用情况及内部自查报告;
(四)负责监控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确保相应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监控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以确保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全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如上述指标达到临界点,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及时进行预警处理并制定相应改善方案,确保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及发行后一年内相关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第七条 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总行小企业金融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每年对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进行内部检查,完成年度内部自查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募集资金运用的自查报告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查结果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 年度内部自查报告中需包含如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报告期内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投向行业分布;(二)报告期内累计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发放利率及计算公式(其中最高利率、最低利率)、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发放期限及计算公式(其中最长期限、最短期限)、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其中新增户数);
(三) 报告期内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增量、上年同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增量、报告期内小微企业贷款同比/环比增速、报告期末小微企业贷款比重、报告期末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0);
(四) 报告期内小微企业贷款总体风险分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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