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理财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理财业务的发展,加强理财从业人员队伍管理,提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理财业务水平,依据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从业人员,其范围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有关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是理财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认证与考核,进行理财从业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负责详细拟定理财从业人员发展规划、绩效考核等制度办法,拟定
2、理财从业人员来源政策和退出机制。第二章 个人理财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资质第四条理财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对理财业务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份的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拟定的理财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推介理资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咨询顾问建议或意见所涉及的理资产品的特性,并对关于理资产品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资质条件。第五条理财业务人员应具备的道德素质:(一)敬业爱岗、尽责奉献。(二)客户第一、信誉至上。(三)真实诚信、自强不息。(四)团结合作、沟通协调协助配合。(五)勤奋学习、积
3、极进取。(六)严守秘密、维护信誉。第六条 理财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素质:(一)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从事有关业务工作满二年以上,通过本行资格资质考试或经过本行认可的外部有关理财规划师、金融理财师等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认证考试。(二)掌握理财业务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适合客户购买的理资产品的基本处理流程及基本功能、特点、竞争优势等,能够依据有关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推广服务。(三)具备营销推广技巧、服务经验、*场意识和敏锐的场洞察分析能力,善于捕捉客户需求信息,能够及时将在对客户服务中发现的*场需求、产品和渠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客户建议或意见或建议等形成分析报告。(四)具备较
4、强的客户关系处理能力和语言沟通技巧,具备亲和力和责任心,善于处理各种事务及突发事件。(五)具备金融业务的综合运用能力、创新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第三章资格/资质认证与考核第七条 取得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是从事理财咨询顾问服务、销售理资产品等个人理财业务的前提。本行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认证分为资格/资质申报、考试、考核、确认四个环节,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认证由职工或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各支行(部)集中上报。第九条 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考试分为本行组织的认证考试和本行认可的外部有关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考试。其中我
5、行认可的外部资格/资质考试包括:*银行业协会组织的个人理财业务资格资质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理财规划师资格/资质考试、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组织的理财师资格/资质考试等。通过本行组织的资格/资质考试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外部资格资质考试,经过考核确认,即可取得本行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第十条 通过资格/资质考试后,由总行理财事业部依据有关理财业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有关人员取得理财从业资格/资质。取得总行认可的社会理财资格/资质认证的人员须申请领取对应的行内理财岗位资格/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为加强理财从业人员的管理,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定时对取得理财从业资格资质的人员
6、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理财业务。第四章 继续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理财从业人员应坚持不间断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学习方式为总行集中培训、各支行(部)集中培训和职工或员工自学相结合。第十三条 理财业务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0个小时,作为理财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理财从业人员一年内培训时间未达到2个小时的,暂停从事理资产品销售活动,需重新申请理财从业资格/资质证书。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考评第十五条 理财从业人员由所在支行(部)负责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对理财从业人员的考评结果作为理财人员考核的依据。第六章 处罚与问责第十七条 对理财从业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依据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行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经济、行政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的;(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误导客户行为的;(三)因本人与第三方权益,损害客户和银行权益的;(四)未能取得理财从业资格/资质但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五)其它违反理财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银行理财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行发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