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三条 经办机构应对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向客户提供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服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服务对象
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
第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办理范围
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进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经常项目下,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二) 以下资本项目项下业务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
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6、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以上资本项目项下远期结售汇业务按照目前办理即期结售汇的程序进行审核,客户在交割日前应提供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相关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三) 客户应按远期结售汇合同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不得以其他外汇收支充抵。
第六条 受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 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在我行开立相应的账户;
(二) 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必须与我行及具备资格银行签订总协议书并逐笔提交交易申请书,总协议书和交易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三) 客户应提供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印模授权书);
(四) 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按相关要求酌情收取。
第七条 远期结售汇币种
远期结售汇交易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等主要货币,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将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增减报价币种。
第八条 远期结售汇交易期限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分为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非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一)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分为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
(二)非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任意选择;
(三)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决定,择期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第九条 受理时间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10:00——16:00,中国国内法定节假日休市,且遵循各外币相对应假期。
第三章 定价管理
第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于每个营业日上午十点前择优选择各具备资格银行对我行的报价后,统一制定我行当日的初始远期结售汇牌价。牌价包括期限、远期现汇买入价、远期现汇卖出价、到期日。
第十一条 初始牌价只作为参考价格,企业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采取即时询价制,企业客户可以通过分支机构即时询价,分支机构即时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询价。各业务受理部门接到最新报价后再对客户进行报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总行报价有效性为20分钟,若市场价格波动剧烈,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最新报价为准。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受理:
(一)客户有意向在我行办理远期结售汇时,应同我行及具备资格银行签订《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三方合作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具备资格银行、客户各保留一份,同时由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传真备案;并由客户填制《远期结售汇交易授权书》,以授权有关工作人员或法人代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委托,由经办机构保存;
(二) 办理具体每笔交易之前,客户须向我行询价,各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询价后对客户进行报价;
(三) 对接受我行报价,同意在我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向我行正式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单据。各经办机构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相应凭证、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客户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在交易之前向分支行确认客户交易保证金的落实情况;分支行在相应栏位签署保证金落实情况后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表》提交至经办机构。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或我行规定的其他外币币种;
(四) 各相关职责部门对客户申请书以及相关单据审核的重点在于:
1、落实保证金的及时到位;
2、落实交易约定交割日的有效性,即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日不得早于实际收汇日期,远期售汇业务的交割日不得晚于实际付汇日期;
3、确保客户的外汇收支符合外管局规定的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范围,交易申请书填写正确完整,所需单据提交齐全;
(五)客户交易申请书的各项要素均需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客户预留印鉴。交易申请书中的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收付汇金额。客户交易申请书中还应注明保证金账户、币种及金额,并列明已提交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对于暂不能提交的单据,客户应在交易申请书上列明单据名称,并且在交割日之前补齐相关单据。
第十三条 交易确认:
(一) 经办机构在审核无误后,在交易申请书上加盖部门章及业务经办人员签章进行确认,然后将交易申请书及完成审批流程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表》传真或扫描至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正式办理交易;
(二) 如交易成交,经办机构完成后向客户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如交易未成交,经办机构将交易申请书退还给客户。
第十四条 到期交割:
(一) 经办机构应于交割前三个工作日提示客户至少在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本金全额转入指定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以备在交割日,按照交易证实书中的交割汇率为其办理远期结售汇的资金交割;
(二)到期日,客户向经办机构提交结售汇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及《远期结售汇交割申请书》,经办机构按照即期结售汇审核标准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之后,在申请书上加盖部门章及业务经办人员签章进行确认,并进行到期交割处理,业务完成后向客户出具《远期结售汇交割确认书》;
(三) 我行受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客户应按时与我行办理交割,交割当日办理转账手续。对于客户方向相反的两笔远期结售汇交易交割时不得进行轧差交割。
第五章 提前、展期及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提前交割:
(一) 远期结售汇交易原则上不得提前交割。确有提前交割要求的,由客户提交《远期结售汇提前交割申请书》,由经办机构和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同意,由客户承担因提前交割而产生的费用后方可办理;
(二) 经办机构收到客户提交的在《远期结售汇提前交割申请书》后,在申请书上加盖部门章及业务经办人员签章进行确认,然后将交易申请书传真或扫描至总行国际业务中心;
(三)经办机构在得到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确认后,再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完成后向客户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提前交割证实书》。如交易未成交,经办机构将申请书退还给客户;
(四)因客户提前交割,有可能产生汇价损益,若损失则由客户承担,若盈利则归客户所有,汇价损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原协议远期汇率高于提前交割时的即期汇率时:
售汇:汇价损失=〔原协议远期汇率-提前平仓汇率〕×申请提前交割金额;
结汇:汇价收益=〔原协议远期汇率-提前平仓汇率〕×申请提前交割金额;
2、原协议远期汇率低于提前交割时的时即期汇率时:
售汇:汇价收益=〔提前平仓汇率-原协议远期汇率〕×申请提前交割金额;
结汇:汇价损失=〔提前平仓汇率-原协议远期汇率〕×申请提前交割金额。
若提前交割交易形成亏损,由客户承担并划转我行;若形成收益则由客户享有。
第十六条 展期:
(一) 远期结售汇交易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客户确有贸易等原因需要展期交割,客户应于交割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到交割日的上午十点之间提交《远期结售汇展期交割申请书》,经办机构严格审核业务背景,避免客户进行没有实需背景的炒作,并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提交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客户承担因展期交割而产生的费用后方可办理;
(二) 经办机构收到客户提交的在《远期结售汇展期交割申请书》后,在申请书上加盖部门章及业务经办人员签章进行确认,然后将申请书传真至总行国际业务中心;
(三)经办机构在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确认后,在业务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完毕向客户出具《远期结售汇展期交割证实书》。如交易未成交,经办机构将申请书退还给客户;
(四) 因客户展期,有可能产生汇价损益,若损失则由客户承担,若盈利则归客户所有,汇价损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原协议远期汇率高于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时:
售汇:汇价损失=〔原协议远期汇率-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申请展期金额
结汇:汇价收益=〔原协议远期汇率-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申请展期金额
2、原协议远期汇率低于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时:
售汇:汇价收益=〔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原协议远期汇率〕×申请展期金额
结汇:汇价损失=〔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原协议远期汇率〕×申请展期金额
第十七条 违约
(一)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构成违约:
1、未在交割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或有效商业单据;
2、不能按时交割;
3、收、付汇交割金额小于申请金额;
(二) 经办机构确认客户违约后,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出具违约通知单。;
(三)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确认后,在业务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完毕向客户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违约证实书》;(三) 因客户原因造成违约的,若形成亏损,则由客户承担;若形成盈利,则由我行所有,汇价损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原协议远期汇率高于交割时平仓汇率时:
售汇:汇价损失=〔原协议远期汇率-交割时平仓汇率〕×违约金额
结汇:汇价收益=〔原协议远期汇率-交割时平仓汇率〕×违约金额
2、原协议远期汇率低于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时:
售汇:汇价收益=〔交割时平仓汇率-原协议远期汇率〕×违约金额
结汇:汇价损失=〔交割时平仓汇率-原协议远期汇率〕×违约金额
第六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与客户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并按活期存款计息。保证金按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外币币种
期限
权重
美元、港币
不超过6个月
5%
美元、港币
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
10%
其他外币
不超过6个月
10%
其他外币
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
15%
上述比例,如低于合作银行的,则按合作银行的比例收取。
第十九条 保证金币种一般为人民币,若为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则按照当日本行的即期外汇买入价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如果市场向不利于客户的方向发展或客户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即客户亏损值达到所交纳保证金的50%(含)时,我行向客户发出追交保证金通知。无论任何原因,客户的浮动亏损超过其保证金账户余额的80%(含)时,我行有权随时将客户未交割头寸部分全部平仓。上述比例,如高于合作银行的,则按合作银行的比例确定。
浮动盈亏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浮动盈亏=协议交易金额*(违约或展期平仓价-原协议远期汇率价)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该在其保证金尚能弥补交易亏损时及时补交保证金,否则我行有权对客户原有交易采取强制平盘,平盘损益按违约损益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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