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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125-201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 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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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21-010 J 04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125201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 通用要求 2015 - 09 - 29 发布 2015 - 12 - 29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5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蕾璟、张强、王双、霍建霖、周恒、宋耀国、李根。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昭、金鹏、戴立方 、薛军、毛茉

2、、雷久红、刘建中。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52015 1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 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作业人员要求及定期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15052 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TS

3、G 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114号 特种设备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2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电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所用材料、附属的安全保护装置。 3.2 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 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 a) 出租特种设备

4、,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使用单位。 b) 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为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 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产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使用单位。 c)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5

5、2015 2 d) 新安装特种设备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 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3.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负责特种设备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综和。包括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资格审核、问题查处、督促纠正等行政行为。 3.4 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检测

6、方法等活动颁布的强制性规定。 3.5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6 起重机械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7 客运索道 动力驱动, 利用柔性绳索

7、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3.8 大型游乐设施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 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3.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10 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

8、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1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52015 3 3.12 监督检验 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施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3.13 定期检验 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9、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应的检验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3.14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在商场、宾馆、车站、机场、医院、城市公共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3.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16 改造 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3.17 重大修理 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

10、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8 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 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是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 3.19 注销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4 基本要求 4.1 购置 4.1.1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 4.1.2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用途、工作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提出使用条件,选择适应条件要求的特种设备并对其选型

11、负责。 4.1.3 不应购买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1.4 采购旧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b) 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52015 4 c) 经定期检验合格。 4.2 安装、改造和修理告知 4.2.1 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修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 4.2.2 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12、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通入使用。 4.2.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3 注册登记 4.3.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3.2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 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3.3 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

13、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装峻工图纸、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电梯注册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维护保养合同和修理资格证明复印件。 4.3.4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5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4 登记变更 4.4.1 移装 4.4.1.1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4.1.2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4、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移装地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4.4.2 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 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并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4.3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4.3 停用及重新启用 4.4.3.1 设备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将该设备封存,向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4.4.3.2 重新启用已停用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重新启用,并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

15、用手续。 4.4.3.3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4.4 报废及注销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52015 5 4.4.4.1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4.4.4.2 特种设备报废、过户或者移出监察后,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使用登记证。 4.4.4.3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时,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4.4.4.4 报废的特种设备,经安

16、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应当予以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报废的特种设备出售或移装使用。其中,起重机械拆卸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4.5 使用环境及标志 4.5.1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4.5.2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证明其特种设备合法的证明,如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使用标志等,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5.3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

17、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5.4 特种设备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设备状态等。 4.5.5 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 GB 2893 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适用时在特种设备使用、修理、维护保养等场所使用。 4.5.6 电梯使用单位还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出下列标示: a) 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包括限载人数、 额定载重量、儿童需由成人陪同、禁止推门等内容) ; b) 视频监控提示; c) 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d)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抢修、投诉电话号码; e) 电梯门钥匙孔警示标志等。 4.5.7 起重机械使

18、用单位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 如 “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人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 GB 15052 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 GB 2893 的规定。采用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在高压供电位置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置警示标志。如“高压危险”等。 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1 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持

19、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审。 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52015 6 5.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 5.2.1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作业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并保证所有人员持证上岗(可参考表 1)。 表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5.2.2 拥有 50 台以上在用特种设备或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经验丰富

20、、 熟悉本单位设备情况及管理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责任工程师。 5.3 作业人员培训 5.3.1 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 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 5.3.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a) 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b) 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3.3

21、 使用单位没有培训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5.3.4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书面记录应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5.3.5 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内部培训教育档案,并按规定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6 定期检验 作业人员种类 项目 作业人员数量 备注 安全管理人员 按设备种类划分管理范围 各1人 资质应覆盖本单位各类特种设备 电梯作业 医院为患者提供服务的乘客电梯、 直接用于游客观光, 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 确需专人操作的电梯按台配置 每台每班司机1人 必要时配置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维修人员 起重机械作业 按台配置

22、 每台每班司机1人 必要时配置指挥、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维修人员 客运索道作业 按条配置 每条每班的司机、 电气维修、机械维修不少于1人 脱挂抱索器客运索道司机岗位应持电气维修作业人员证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按游乐项目配置 A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B、C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配置必要的维修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按辆配置 每班每辆司机1人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52015 7 6.1 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6.2

23、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6.3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4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5 不在注册地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报告报送登记机关。 6.6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表 2。 表2 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 _ 序号 设备种类 检验周期 1 电梯 一年 2 起重机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2年 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1年,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3 客运索道 每3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在这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4 大型游乐设施 一年 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年 6 安全保护装置 限速器 每2年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1次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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