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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智能定期存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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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智能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对公智能定期存款”的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我行相关业务规定,并结合业务特色,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公智能定期存款”业务是我行为优质对公客户提供的现金管理增值服务,适用客户包括企业法人及行政、事业单位。我行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按实际资金存续期限对应的活期存款、1天通知存款、7天通知存款、3个月整存整取、6个月整存整取、1年整存整取相应档期的我行对公存款挂牌利率给付利息。 第三条 “对公智能定期存款”成本高于普通对公定期存款,应主要应用于分行维护部分重点客户和拓展优质新客户。 第四条 “对公智能定期存款”目前仅限于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对公智能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标注“智能定期”字样,以下简称“证实书”)。客户凭预留银行印鉴支取款项,支取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对公智能定期存款”的开立和管理等同于人民币单位普通定期存款业务,资金的运用按照一般性存款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公智能定期存款”单笔存款起存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业务开通后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客户可分次申请部分提前支取,但单笔提前支取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若部分提前支取后,留存余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则按一般对公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如业务环境发生变化,总行将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对上述参数进行及时调整。 第七条 客户进行“对公智能定期存款”开户存入时,需与我行签署《银行对公智能定期存款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第八条 对公智能定期存款标准期限为一年,可办理自动续存,自动续存仍然按照第九条的计息规则计算利息。对公智能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管理规则同人民币单位普通定期存款。 第九条 计息规则 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不满七天支取,我行按照支取日人民币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七天,不满三个月支取,我行按照支取日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支取,存入日起三个月按照存入日人民币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如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执行;超出部分不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即,3个月+通知存款) 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六个月,不满九个月支取,存入日起六个月按照存入日人民币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如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执行;超出部分不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即,6个月+通知存款) 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九个月,不满1年支取,存入日起六个月按照存入日人民币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六个月到九个月部分按照存入日人民币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如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执行;超出部分不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即,6个月+3个月+通知存款) 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1年,按照存入日人民币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客户未办理自动续存的,存期满1年后本金仍留存于智能定期存款账户内,按支取日的人民币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条 本操作管理办法中各项利率取值为我行相应档期的对公存款挂牌利率。存入及支取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适用定期利率计息的,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及结息。适用于通知存款利率和活期利率计息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和活期利率计息及结息。 第十一条 对公智能定期存款在节假日到期,如客户在节假日前一天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天数的智能定期利息。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开户及存入 (一)首次申请对公智能定期的客户(以客户号为准),审批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客户申请 客户签署《银行对公智能定期存款业务协议》,提交支行管户客户经理;如未在存款行开立结算户,须同时提供开户申请书及相关开户资料,如已在存款行开立活期结算账户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对公智能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印鉴卡可预留或共用。 2.分、支行审批 管户客户经理接到客户申请后,综合客户与我行合作情况,认定适于为其提供对公智能定期存款服务的,填写签报,说明业务背景,核定业务要素,提交分、支行公司业务部审核,分、支行公司业务部审核完毕后,将协议及签报报分、支行行长终审。 3.协议签署 业务审核完毕后,协议由分、支行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原件一联退客户,一联留存客户开户资料专夹保管,管户客户经理留存协议复印件,管户客户经理将开办审批书及协议留存联交支行营业经理(或结算监督员)。 4.业务办理 综合柜员(或结算监督员)对受理客户提交的支票等支付凭证及客户经理提交的智能定期存款协议、审批签报等资料,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及审批件上最终审批人的有权人签章进行核验。审核无误后,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开户及存入操作,并向客户出示加盖“智能存款”字样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5.日结单据 协议留存联和开户申请书放入客户开户资料袋专夹保管,客户付款凭证作为业务单据,证实书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 (二)对于同客户号下已办理过智能定期存款业务的客户,客户经理通过分、支行签报报分、支行行长审批后,连同客户提交的支付凭证交柜台办理。重新发起单笔智能定期业务申请的,除存款金额外,存期不超过协议约定的最高存期,且存款类型、最低金额限制等其他业务要素不变的,无需重新签署协议。 (三)对于同客户号下已办理过智能定期存款业务的客户,重新发起业务申请时,除存款金额外,其他业务要素发生变更的,仍需重新签署协议并填写开办审批书,审批流程参照首次申请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支取(含部分提前支取) 已在我行开立对公智能定期存款的客户,必须提前一天向我行申请部分提前支取或关户支取,分、支行经理按照计息规则计算出应付利息后报分行运营管理部、总行委派会计同意后向客户付息,各档次利息计入对应利息科目。 客户发生提前支取时,综合柜员(或结算监督员)必须在“对公定期存款证实书”(客户联及银行留存联)上对提前支取的金额和日期予以注明,并签章。 第十四条 我行发起协议终止 如有以下任一情况,我行可主动发起协议终止: (一)本业务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规定必须终止的,我行将应外部监管要求或市场原因下发通知暂停此业务。 (二)客户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行为,我行有权按照协议相关规定暂停为已开通此业务的客户继续提供此业务。 (三)终止业务必须经分、支行行长审批后实施,终止时计息规则与关户支取保持一致。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对公智能定期存款产品设计部门和业务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会计科目设置。 第十七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利息核算。 第十八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为对公智能定期存款的技术支持与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为资金运用和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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