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有效运行,确保生产安全,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第三条 职责(一)分、子公司动力检修分厂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归口管理,负责全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标识、注册、启用、封存、校验、维修、保养和报废管理。(二)分、子公司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采购文件的建档,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仪表检定无法检定的对外联系、建立相关台帐。 (三)分、子公司各使用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监督、检查和日常维护。(四)采购中心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验
2、收。(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第四条 程序(一)申购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采购装置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报生产技术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文件的建档。2.凡是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应送计量检测部门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生产现场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证件,复印件存于使用部门,原件存于动力检修分厂。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部门要做好使用管理台帐的填写工作。管理台帐中要明确监视和测量装置从购置、验收到报废过程中使用、检定、维修、保养、封存
3、、启用等情况。5.计量器的购置必须具有国家制造许可证(MC标志),否则不得购买,其主要检测设备要严格按计划的规格、型号要求采购。(二)安装与管理1.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分、子公司物资管理科通知生产技术科、仪表检定、使用单位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并填写验收记录,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供货厂商解决。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送仪表检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合格品应贴上表明检定的标识,进行编号、建立档案,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各单位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2.通过校准试运合格的装置,列入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维护记录,对投入使用过程装置进行有效控
4、制。3.仪表检定负责常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检,不能校检的由生产技术科报生产技术部委托国家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出具证明报告,并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维护记录上。4.更换和维修后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5.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存放、保管及维修按照监视和测量装置说明书及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三)检定与校准使用单位需要周期检定或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生产技术科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使用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检定、校准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放到使用单位,证书原件存仪表检定,生产技术科负责检查监督。第五条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管理(一)由分、子
5、公司动力检修分厂仪表、生产使用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环境和安全检测的要求选择监视和测量装置。(二)操作者应熟悉装置的原理、性能、构造及使用要求,无关人员严禁动用。(三)操作前,应检查装置是否完好,检查核定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使用。(四)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搬运、保养、使用和存放必须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保管环境应符合防晒、防潮、防尘等说明书要求的条件。第六条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修和报废(一)装置发生故障时,送仪表检定修理,并检定、校准,按检定结果对装置进行标识。(二)装置从使用日起连续使用达到规定年限的,必须强制报废。(三)未到报废年限不能满足使用功能且无修复价值按报废处理。(四
6、)经检定确认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并提出书面申请,生产技术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废。报废后的装置严禁流入生产中使用。(五)报废装置由分、子公司动力检修分厂仪表注销,并备案。第七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时,如发现偏离校准状态,装置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重新校准。第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有效运行,确保生产安全,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第三条 职责(一)分、子公司动力检修分厂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归口管理,负责全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
7、的标识、注册、启用、封存、校验、维修、保养和报废管理。(二)分、子公司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采购文件的建档,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仪表检定无法检定的对外联系、建立相关台帐。 (三)分、子公司各使用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监督、检查和日常维护。(四)采购中心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验收。(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第四条 程序(一)申购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采购装置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报生产技术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文
8、件的建档。2.凡是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应送计量检测部门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生产现场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证件,复印件存于使用部门,原件存于动力检修分厂。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部门要做好使用管理台帐的填写工作。管理台帐中要明确监视和测量装置从购置、验收到报废过程中使用、检定、维修、保养、封存、启用等情况。5.计量器的购置必须具有国家制造许可证(MC标志),否则不得购买,其主要检测设备要严格按计划的规格、型号要求采购。(二)安装与管理1.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分、子公司物资管理科通知生产技术科、仪表检定、使用单位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并填写验收记录,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供货厂商解决。验收
9、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送仪表检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合格品应贴上表明检定的标识,进行编号、建立档案,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各单位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2.通过校准试运合格的装置,列入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维护记录,对投入使用过程装置进行有效控制。3.仪表检定负责常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检,不能校检的由生产技术科报生产技术部委托国家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出具证明报告,并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维护记录上。4.更换和维修后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5.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存放、保管及维修按照
10、监视和测量装置说明书及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三)检定与校准使用单位需要周期检定或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生产技术科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使用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检定、校准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放到使用单位,证书原件存仪表检定,生产技术科负责检查监督。第五条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管理(一)由分、子公司动力检修分厂仪表、生产使用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环境和安全检测的要求选择监视和测量装置。(二)操作者应熟悉装置的原理、性能、构造及使用要求,无关人员严禁动用。(三)操作前,应检查装置是否完好,检查核定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使用。(四)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搬运、保养、使用和存放必须按照说明书要求
11、进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保管环境应符合防晒、防潮、防尘等说明书要求的条件。第六条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修和报废(一)装置发生故障时,送仪表检定修理,并检定、校准,按检定结果对装置进行标识。(二)装置从使用日起连续使用达到规定年限的,必须强制报废。(三)未到报废年限不能满足使用功能且无修复价值按报废处理。(四)经检定确认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并提出书面申请,生产技术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废。报废后的装置严禁流入生产中使用。(五)报废装置由分、子公司动力检修分厂仪表注销,并备案。第七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时,如发现偏离校准状态,装置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重新校准。第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