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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证券项目承销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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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项目销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项目承销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项目(以下简称“投行项目”)发 行销售中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因此而造成或产生的财务损失、 声誉损失,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风险控 制的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本条所指投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以及权益类再 融资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发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是指下列 事件: 1、包销:指发行采用包销方式,在商定时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股票,到缴款 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公开发行总额(且不低于预定公开发行 总额的 70%),未售出的股票由承销商(/承销团)全额认购,并按商定时间向发 行人支付所有证券费用的情形(主动包销的情形除外)。 2、发行中止:指 IPO 发行时,(1)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 不足当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2)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 响本次发行;(3)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证监 会责成中止发行;(4)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含)以下的,剔除最 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足 10 家;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数量不足 20 家; (5)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量;(6)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的 其他详细情形并事先披露的中止条件。 3、推迟发行或重新询价: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发行时出现无投资者报价 申购的情形,需向证监会报批,在证监会同意后重新启动发行和询价。 4、发行失败:指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项目销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 70%的,为发行失败。 5、其他足以对公司财务、声誉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资本*场部负责投行项目发行与承销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风险 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层面对投行项目承销风险进行评估;资本*场部负责项目 层面对投行项目承销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提出适销性分析及包销风险应对方案的 审核建议或意见及跨部门业务协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银行委员会权益类发行定价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投资 银行业务主承销项目发行时机的选择、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进行分析与决策,及 决策发行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银行委员会配售决策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批准公司 主承销的第一次公开发行新股项目的配售方案,并依据有关有关法规、办法、规范的要 求,通过配售决策小组会议决定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配售结果。 第六条 投行项目承销风险评估参加的部门包括公司投行管理总部、投资银 行业务部门、资本*场部以及公司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公司层面的风险评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层面的风险评估主要通过净资本监控、风险分析来进行。 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标准 规定》将承销承诺业务纳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监控范围。 第九条 风险分析主要是从承销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 响程度两个角度来分析。 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哪些风险应当引起重视、哪些风险予以一般关注, 对于需要重视的风险,再进一步划分,分别确认为“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 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础。风险的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依据有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 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1、如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极小可能发生”的,该风险就可不被关注。 2、如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小, 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一般风险。 3、如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风险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 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项目销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度大,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重要风险。 第三章 投行系统的风险评估管理 第十条 项目层面的承销风险评估需在立项、签署承销协议和发行环节进 行;投行项目的《适销性分析报告》和《发行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 由业务部门撰写。 第十一条 立项环节。 业务部门向公司申请投行项目立项时,应提交项目《适销性分析报告》,资 本*场部对项目《适销性分析报告》提出审核建议或意见,反馈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 依据有关审核建议或意见进行修订。 公司召开投行立项会议,由投行立项小组建员对包括项目《适销性分析报告》 在内的立项材料进行讨论表决。 第十二条 签署承销协议环节。 业务部门在与发行人签署承销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发行风险评估及包销 风险的应对方案》,资本*场部对应对方案提出审核建议或意见,反馈给业务部门,业 务部门依据有关审核建议或意见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发行环节。 投行项目在发行启动前,资本*场部召集发行定价小组召开投行发行定价会 议,对该项目的适销情形进行讨论,并对该项目的发行时机及发行定价等有关内 容进行表决。 发行定价会议召开的详细要求和办法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证券 发行定价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次公开发行的投行项目配售时,资本*场部召集配售决策小组召开配售会 议,依据有关报备给监管机构的配售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其它融资类型项目 的配售依照其报备给监管机构的资料文件中商定的原则进行。 配售会议召开的详细要求和办法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公开发行股 票承销业务配售管理办法》。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项目销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四章 风险对策 第十四条 如在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发行风险事件,由资本*场部会同项目 发行人协商提出初步风险对策方案,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同时依据有关要求报送监管 机构,并将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反馈至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有关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发生的原因选择风险应对方 案:规避风险、减少风险、分担风险和接受风险。 第十六条 规避风险,在发行批文有效期内另行选择其它发行窗口启动发 行。 第十七条 减少风险,采取行动寻找更多的投资者来参加发行,减少风险的 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影响程度或两者同时降低。 第十八条 分担风险,通过组建承销团,寻找其他承销团成员共同承销的方 式将承销风险转移或者分担部分风险来减少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第十九条 接受风险,对风险造成或产生的所有后果公司全面接受,并承担相应责 任,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资本*场部在投行项目发行过程中,应建立项目发行风险监督日 志,对发行前、发行中及发行后的项目发行情形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4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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