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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第三期)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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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第三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全称为“大学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第二条 本基金采取教职工互助为主、学校资助的形式,将基金收入集中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成为大学教职工健康平安生活的有力保障。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第三条 本基金(第三期)有以下几个来源:1 本基金第二期的结存资金。2 学校注入第三期的资金。3 参加本基金的人员缴纳的费用。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含劳服大集体职工)和我校离退休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基金。本基金的互助期限5年。加入过本基金第二期且没有退出的人员,申请加入第三期的。再交纳基金300元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加入者,一次

2、缴纳基金700元/人。大集体职工另交纳启动金400元人。第五条 本基金用于以下范围的特殊补偿:1对超限额医疗费用支出的补偿;2对特殊疾病的补偿;3对意外伤害损失的补偿。第六条:凡我校人员在基金启动时即应加入,除新录用人员之外,期间不接受中途加入。第七条:出现下述情况经本人申请,根据互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本人使用基金的情况,可退回本人所剩余额与人均基金剩余额50中的低者。1互助期限满;2本人调离、长期出国;3本人去世(退给直系亲属);4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予退还本金的其它情况。第三章 基金的补偿第八条:对超限额医疗费用支出的补偿1参加者加入基金后,凭校医院审定符合会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票据,每年医疗费

3、用支出累计超过500元以上自付部分的50,由本基金报销超额;2参加基金的退休人员凭校医院审定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票据,每年医疗费用支出累计400元以上至5000元范围自付部分的50,由本基金报销超额;5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的75,由本基金报销;3基金加人者经校医院批准校外住院,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住院费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基金可报销超额自付部分的50。对超额医疗费用支出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同一基金参加者获得的超 限额补助在一个互助期内累计达到壹万元后,本项补助责任终止。第九条:对特殊疾病的补偿凡患下述特殊疾病者,除第七条的补偿之外还可享受如下一次性补偿(同一疾病上一期补偿之后间隔

4、三年才能享受本期补偿):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出血手术患者,经校医院证明,可一次性享受l000元的补偿;2经校医院证明尿毒症需做血液透析者,可一次性享受2000元的补偿;3经校医院的各种III、IV期癌症患者,可一次性享受4000元的补偿;4经校医院证明,患有急性肝坏死病的患者,可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补偿;5 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同意安装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一次性享受5000元的补偿;安装进口心脏瓣膜,可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补偿;6.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同意器官移植(例如肾移植),可一次性享受6000元的补偿。对特殊疾病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第十条:对人身意外伤害的补偿1本基金对“

5、人身意外伤害”的范围规定为:A意外创伤(因公负伤、致残和交通事故);B火灾(烧伤);C触电;D医疗事故;E其他不可预计伤害(包括因维护社会治安和见义勇为遇到的伤害)。2. 具体补偿办法参照下表:受 伤 害 程 度补偿金额(元)1. 身故;2. 全身瘫痪(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3.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4. 四肢中任两肢永久丧失机能;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丧失机能;10000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丧失机能;5000 丧失手指足趾:7. 丧失四指;8. 丧失拇指全部;9.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10. 丧失其他各指的部分或全部;11. 丧失足趾全部;12. 丧失各趾的部分或

6、全部;13. 一次事故多处丧失部分手指足趾时,可同时兼得40002500100050015005005000以内说明:身体其他部分伤残,以永久完全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由基金补偿审查小组确定补偿比例,但不能超过最高补偿限额。3 除外责任:1)战争、自然灾害等; 2)犯罪行为、诈骗行为、故意行为; 3)自杀、酗酒、打架斗殴。4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必须在15日内向基金补偿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否则, 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补偿权利。5本项补偿不影响国家有关的劳保条例的执行。对人身意外伤害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同一参加者在一个互助期内多次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多次申请补偿,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

7、限额。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基金收入管理小组和基金补偿小组组成。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基金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副秘书长一人、副总务长一人、校工会、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处、财务处、 校医院等单位各派一人,以及教代会推选的教职工代表七人,共十四人组成,负责决定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政策及相应的调整方案:1决定基金运作的方式;2监督补偿工作的执行;3负责本基金管理办法的解释;4必要时,提出对本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5处理特殊问题;6每年度向教代会汇报一次基金运作和补偿情况。第十三条:基金收入管理小组由工会派人组成,负责基金日常收入的登记、 汇总、

8、退还,按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方式运作基金,保证基金收入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基金补偿小组由校工会、校医院和财务处派人组成,按本文规定办法办理。第十五条:补偿申请手续参加人在申请补偿时,应提供以下单据和证明1大学工作证或离退休人员证;2有关院、系和部门关于疾病状况或意外伤害的证明;3校医院及合同医院开具的疾病状况证明。未按公费医疗规定程序、未经校医院同意,私自到校外医院就诊的费用均不予考虑。第十六条:本基金管理办法经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15次代表组长会议于2004年4月7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截止。第十七条 如果本基金条例与国家公费医疗改革发生矛盾,必须对基金条例进行修改或中止,应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教代会相应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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