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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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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评级),根据《xx银行内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小微企业的具体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根据《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应划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评级客户。 第二章 评级方法 第三条 小微企业客户可采用“分池评级”或“模型评级”方式 进行评级。 第四条 分池评级 分池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的债项特征,将客户划分到不同的“客户池”,根据“客户池”基准信用等级,结合评级推翻条件,确定最终信用等级的评级方式。分池评级适用于仅办理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客户。 第五条 模型评级 模型评级是指运用全行统一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内部评级系统测评得出客户的初始信用等级,再由评级人员对模型评级结果进行认定,得到客户最终信用等级的评级方式。对于已办理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同时又办理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或未办理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客户,须采用“模型评级”方式进行评级。 第三章 评级调查 第六条 小微企业评级调查可与其他信贷业务一并进行。 第七条 小微企业的评级调查,应关注企业的“三品”和“三表”(即人品、产品、抵押品和水表、电表、税表(海关报表)),结合财务报表,判断企业经营风险,解决经营信息不准确、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八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小微企业具体特点,通过现场访谈、走访上下游客户(朋友、员工)、调查有关部门、查阅相关文件、核对相关单证等措施,形成第一手调查资料。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了解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的道德品行、从业经验、管理能力、商业口碑、诚信记录和社交范围等,判断企业主管理和运营企业的能力。 (二)了解企业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可替代性,判断产品竞争力;了解企业设计产能及其利用情况、销售总量及其变化趋势,判断产品市场状况;了解原材料消耗和产成品库存,判断产销是否平衡;了解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价格、运输和结算情况,判断企业原材料供应的保障状况以及成本的稳定性等;了解同类产品的性能、价格和产量,结合目前销售状况,判断产品发展前景。 (三)审核押品相关文件,判断押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押品的实际买价或建造成本,判断押品是否足值;考察押品位置、通用性和同类押品价格,判断押品的变现能力。 第九条 客户经理应现场查看小微企业的水表、电表,审阅缴费凭证和税表(或海关报表),判断企业生产、销售和盈利状况。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企业近3年和近6个月的单位产品电(水)耗、月均用电(水)总量等数据,判断企业生产、销售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二)查看纳税(或报关)单据,判断客户销售、盈利状况。 第十条 根据对小微企业“三品”、“三表”的调查情况,客户经理应对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一)对于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小微企业,经核实,销售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关键数据与其用电(水)量、纳税单据、建造成本(或购买价值)相吻合,财务报表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同意后,可视同“已审计”,不受评级向下推翻条款的限制。 (二)对于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且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客户经理可依据调查情况,对其财务报表进行修正,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同意后,用于客户评级。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财务报表修正执行如下规定: (一)销售收入可采用“增值税销项税票累加”,或“每月‘税收通用缴款书’记载的销售收入累加”两种方案进行测算,与财务报表不一致的,可进行修正。 (二)利润总额可按照“所得税缴纳额/所得税税率”进行测算, 与财务报表不一致的,可进行修正。 (三)固定资产可按照“固定资产购买发票记载价值”或“建造成本实际结转额”测算,与财务报表不一致的,可进行修正。 (四)销售成本可按“增值税销项金额×(1-可比同类型企业平均毛利率)”测算,与财务报表不一致的,可进行修正。 (五)存货价值可按照“年初存货+(年度进项税票累计+运输费+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成本”进行测算,年初存货价值可通过查阅库存台账,结合产品(原材料)入、出库单据进行推算,与财务报表不一致的,可进行修正。 第十二条 根据对小微企业“三品”、“三表”的调查情况,客户经理可对其定性打分进行修正,并附上打分依据。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定性打分修正执行如下规定: (一)单位水(电)耗基本稳定,由于产能扩大,连续两年用电(水)量增长20%以上,或由于销售或利润总额提高,连续两年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发展前景”指标可打前两档。 (二)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为当地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5年(含)以上主业从业经验、商业信誉良好;或企业核心技术拥有者为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科技领军人才,或是正在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863项目等国家级非基础类项目的技术带头人的,“股东背景”指标可打前两档。 (三)连续两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且连续两年销售利润率达到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行业“优秀值”的,“市场地位”指标可打前两档。 (四)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任何一家提供信用贷款或保证担保贷款(抵押附带担保、连环担保除外),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融资能力”指标可打前两档。 (五)拥有一名(含)以上会计师,实现了会计和出纳岗位分离,且销售收入、利润、总资产与“三表”相吻合的,“财务管理”指标可打前两档。 第四章 评级推翻 第十四条 对于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含)以上,采用“分池评级”方式进行评级的小微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上推翻1级。 (一)追加股东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且股东个人资产(不含持有该企业股权)超过受评企业在我行授信总额的50%,代偿能力较强的。 (二)采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物没有被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风险,抵押率在60%(含)以下的。 第十五条 采用“分池评级”方式进行评级的小微企业,对于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或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超过20%的,须向下推翻1级;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或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超过20%的,须向下推翻2级。 第十六条 采用“模型评级”方式进行评级的小微企业,向上推翻评级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实际风险状况明显低于核心定义。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财务实力较强。一般公司类客户上年度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至少一项为正(新建企业、专业贷款除外),且预计现金流状况向好。事业法人上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向好。 (三)企业经营依法合规,不存在影响生产、食品、环境安全的隐患,无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采用“模型评级”方式进行评级的小微企业,对于追加股东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股东个人信誉高、代偿能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模型评级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向上推翻。 (一)主要股东为我行私人银行客户(含正式客户和体验客户)的,可向上推翻1-2级。 (二)办理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且抵押率在60%(含)以下,抵押品地段好,变现能力很强的,可向上推翻1-2级。 (三)仅办理保证担保,保证人为资产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AA+级以上(含)大中型法人客户,或为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的,可向上推翻1-2级。 (四)办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保的公司债券、开放式货币型或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对公理财产品、出口退税帐户、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标准仓单、低风险个人理财产品、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票据或承兑的汇票、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全额质押的,可向上推翻至AA+级。 第十八条 采用“模型评级”方式进行评级的小微企业,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须在模型评级结果的基础上向下推翻1-2级。 (一)主要股东近1年在我行或他行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用电(水)量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的。 (三)产品质量差、竞争力弱,订单大幅减少,销售前景不佳,纳税额或出口额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的。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各一级分行对同一类客户不能选用两种评级方式进行评级。对满足“分池评级”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分池评级”,也可以选择“模型评级”方式进行评级,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若选用“模型评级”方式,一级分行应首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申请核准,且在获得批准后,不能再退回应用“分池评级”的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分池评级”方式,对采用多种风险缓释方式的,若其中一种抵(质)押品或保证担保能完全覆盖风险的,以该种抵(质)押品或保证担保对应的评级为准;否则,以各种抵(质)押品或保证担保对应的最低评级为准。 第二十一条 采用“分池评级”方式,对于办理足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时追加其他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视同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现行评级制度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现行评级制度办法与本规定不冲突的内容,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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