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商票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中小企业担保渠道,规范国内发票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信贷内控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票达‛是本行为中小企业开发的以国内发票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快速直达贷款业务。具体是指国内销货方在不让渡应收账款债权情况下,以其在本国商品交易中所产生的发票为凭证,并以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办理‚商票达‛业务必须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四条可办理‚商票达‛业务的发票范围:
(一)因向企业(事业)法人销售商品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二)因县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 为而出具的发票。
(三)本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商票达‛业务的发票。第五条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票真实、合法、有效,票面要素与商品购销合同一致;
(二)发票所列商品为销货方的主营产品;
(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四)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 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以下发票不得办理‚商票达‛业务:
(一)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已到期;
(二)购销双方因提供服务或交易市场不易定价的商品(如专利、 商标、知识产权等)而形成的发票;
(三)本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商票达‛业务的发票。第七条销货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 6 个月以上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
(四)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 比例较低;
(五)在购货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具备偿付我行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货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上;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 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与销货方之间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或其他重大争端;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办理‚商票达‛业务,销货方须以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提 供质押担保;必要时亦可要求客户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金额、质 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本 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 80%;对购销双方资信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 90%。
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货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 确定。贷款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 1 个月。
‚商票达‛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各支行应充分掌握销货方的客户构成,重点选择销货方与 资信优良、经营稳定、合作良好、还款及时的购货方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发票办理‚商票达‛业务。
第十四条办理‚商票达‛贷款应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业务办理条件;
(二)购销双方在我行的授信情况及信用记录;
(三)销货方的客户结构和销售明细,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 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并尽可能调查购货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综合判断购货方的付款意愿和付款能力;
(四)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发票和 所载要素以及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必 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并向销货方的税务主管机关核实发票真伪,以判断本笔交易、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本笔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发票实有金额;
(六)本笔发票所对应的销售收入是否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 等情形,防止销货方重复融资;
(七)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 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严格审查分析,判断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发票办理贷款时,除从严审查关联交易的 背景、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之外,还要重点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九)对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办理业务的,应对应收账 款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以及政府财政向购货方核批的年度相关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五条‚商票达‛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小企业贷款除外)。第十六条办理‚商票达‛贷款时,销货方须在经办支行开立用于‚商
票达‛贷款的应收账款收款专户,并授权经办支行对该专户进行管理; 销货方不能用此专户办理任何业务。
第十七条为加强对应收账款回笼的控制,经办支行应尽可能与销货方、购货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未能签订三方协议的,购销双方须对购销合同补充约定销货方在经办行开立的应收账款收款专户为收取国内发票融资的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且变更收款账户需经贷款支行同意。
第十八条‚商票达‛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支行应与销货方在‚商 票达‛贷款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销货方已与购货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须以现金方式划入应收 账款收款专户;对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结算的,销货方应当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应收账款收款专户;
(二)经办支行有权对应收账款收款专户的支取进行控制,在贷款 本息收回以前,未经贷款支行同意,销货方不得支取应收账款收款专户资金;
(三)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支行有权宣布‚商票达‛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销货方立即支付我行未偿贷款本息,或追加经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 销货方或购货方在我行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 行为;
2. 销货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 2 个月上升;
3. 销货方对购货方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余额的 5%以上;
4. 销货方与购货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第十九条销货方持有对单个或多个购货方的多张发票的,可一次性打包办理发票贷款,但应在合同中逐一列明各张发票的贷款安排。
第二十条对销货方首次办理发票融资业务的,在融资比例、期限、 利率、货款回笼监控等方面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放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前,销货方须将全套发票移交经办支行。经办 支行须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本笔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后,及时对拟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并为销货方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后,经办支行应及时将应由购货方留存的发票 以及由我行和销货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汇款路径通知书转寄购货方,同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 档案库保管。对销货方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下的,原则上经办支行须将应由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总部相关管理部门代保管;如销 货方确须留存发票原件的,应在发票原件背后注明‚本发票载明的货 款已质押给某银行××支行‛。
对签署三方协议的,可免予签署并转寄应收账款汇款路径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经办支行要做好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和逾期贷款催
收工作。
(一)定期分析销货方的经营、财务及资信变化情况,掌握其与购货方的购销关系以及其他债务履行进度等情况,尽可能及时了解购货
方的经营、财务以及资信变化等情况,确保贷款到期收回。
(二)贷款到期前,销货方须按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 入应收账款收款专户。
(三)应收账款到期前,经办支行应及时提示销货方通知购货方到 期付款。
(四)会计人员应与客户经理密切协作,监控收款账户的款项汇入 情况,并及时与借款人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扣收贷款本息;对销货方以自有资金足额提前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提前到期,且经办支行应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五)经办支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将已收回款项所对应的发 票原件及时退还销货方,并在发票贷款明细表上加以注明。
(六)‚商票达‛贷款逾期后,经办支行应立即向销货方催收。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商票达‛贷款的, 须报经总部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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