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有保证人) 甲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乙方(出借方): 住所: 电话: 丙方(保证人): 住所: 电话: 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整。 第二条 借款用于 。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 本合同借款月利率现为 。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
2、的利率。但借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分 期归还,甲乙双方协议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甲方授权乙方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 日从甲方指定的账户扣收; (2)或由甲方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 日前到甲方贷款发放处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还清本息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展期,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还款。 第七条 现每月还款本息额
3、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第八条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 1. 甲方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该月 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2. 甲方经乙方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乙方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甲方应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1.
4、 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2. 甲方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丙方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甲、丙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3. 甲方或丙方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 4. 甲方或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条 甲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丙方愿作为甲方的保证人,并认可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对甲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
5、十二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必须经乙、丙双方书面同意; (2)乙、丙双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分之 的逾期罚息。 第十四条 甲方连续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丙方未代甲方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甲方、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受领还款本息,因乙延误受领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三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丙方为自然人的,需签章)及甲方签章后生效,至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三方各执 份,副本按需确定。(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