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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约束及问责机制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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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约束及问责机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公司资产类业务调查工作,确保贷前调查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在优化调查科学评价体系基础上,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基本原则,建立我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约束和问责机制。具体如下: 一、对单一项目的授信决策与调查约束机制 根据就单一项目授信调查质量的评价结果,设定授信决策与授信调查质量的约束与关联机制。具体是: 1、30分≤单一项目授信调查质量评分≤60分:在审批阶段可以不退档,但要求对项目申请资料或授信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调查、压缩金额、增加抵质押担保、增加授信管理要求等。 2、单一项目授信调查质量评分<30分:该项目原则上审批意见应视情况按“续议”或“否决”处理,不得直接退档或审批通过(系统进行刚性设置)。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恶意虚假调查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否决”处理。 二、对客户经理的约束问责机制 客户经理层面,主要是建立与展业权限及资格(授信从业资格)准入管理挂钩机制,建立与业绩薪资递延支付挂钩机制。具体是: 1、客户经理展业权限调整。“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对单一项目的调查工作质量评分将自动计入相应调查人员资质档案,每个季度进行统计分析,对年度内出现一笔调查质量评价得分低于30分的,将暂停其展业资格,并要求强制参加贷前调查相关培训,通过考核的受训人经一级经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授信评审部同意,方可在系统中取消其展业权限限制;对出现2笔(含)以上调查质量评价得分低于30分的,将取消其展业资格,并要求强制参加贷前调查相关培训和总行组织的授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对完成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由一级经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授信评审部同意,方可在系统中取消其展业权限限制。对出现上述情况的经营机构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将下发书面管理提示书。 2、客户经理递延支付调整。每季度,对各一级经营机构排名在该机构末尾10%的项目(名单由系统自动导出),对其客户经理提出业绩薪资和激励进行递延支付安排,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发送一级经营机构进行落实、执行。 三、对经营机构的约束问责机制 经营机构层面,主要是建立与授权动态调整挂钩机制,建立与平衡计分卡考核挂钩机制。具体如下: 1、对经营机构负责人的约谈机制。每季度按机构排名结果分为授信调查一类行(10%)、二类行(30%)、三类行(50%)、四类行(10%)。对三类行总行将下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提示意见;对四类行的负责人,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进行约谈。 2、与授权动态调整挂钩机制。对四类行,由授信评审部提出对该机构的授权进行调整建议(可以是缩减授权金额或暂停新增业务授权等),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与平衡计分卡考核挂钩机制。对四类行,同时由授信评审部提出对其平衡计分考核的扣减建议(风险管理部分),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四、点评、通报与反约束机制 1、点评与通报。对授信调查质量较差而受到问责和处罚的客户经理以及经营机构,纳入季度风险管理点评、经营工作点评,并及时予以通报。 2、反约束机制。建立对各级评价人员就授信调查质量评价的反约束机制,以提升其评价质量。具体是:定期(暂定每个季度)以及不定期将问题资产(逾期、不良、预警)的授信调查评分予以统计、分析,对其中评价明显不客观、欠公正的予以公布、问责,以逐步完善和优化评价人员对授信调查质量评价的评价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系统将对显失公允的评价人员(季度平均评价分数显著过高,或者过低)实行监控、跟踪,视情况予以处理。 3、本制度要求与《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类业务风险退出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业务机构及客户经理退出定量标准属不同维度的管理要求,相关处罚标准在发生冲突时,可一并就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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