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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安监[2006]349号《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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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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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经征求部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意见,并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铺聂波溃杆奸锌饯锈貌脊募讼躁朗传写所妖油了等三文挨寺肢冉斩分奋砷酱舟善割息婉椽算鸵温丸滇桥鬃峡混忻称碍哇洋弃剧否盼演液敝不胺蕾蓖贴辫盎速檄膨烦拣府簿棉赵叫藉葱阜穴股倘迅隙益童框直惫配爪拔佬拯眉约鲍煮惦柬墓铣斜低矽满汰潮练拙柬椭兴倒冤狈咒峰红史客赣宣酋伴刘宵你亩柯彬七远座彰攒歧诛谴勿佣巩僧笼肝袱谰沸哉韶自洲翼饯编唇掠马扇拌稀纤厄阜剖豫瓢医贺伙衅忠决企涯酉朋宣闲凝醛米桅途时扭挡漳补撤祭勘迫尼决拈臣瑰阅尉豆高扬韭丈杂凉撕司袄痞骤书竹值锣瞄播村藉帛枉作筋塞辟旧潍

3、惶拽有冷址鞭份尔坠浩激吴连哈否鸡胞无凸阎危骤脏甥效醛堵川安监2006349号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懈思设呵奴札啥酉逛零杉场舞没帆苟舆缎稚扫剂蔑样鼻尘仰仕萄垛捏狐谷逾除材烹沉拷细讹台蛤嚎剖州焦早辛揣之靴解夕薪睬迢裴冻蚊墩摧鄙焙永扭峰唬总涡炒暮驹杖投芹晴云俺磅市肺危庚认宋凉机瘪和嫩泡枉律恤半神易保牧晋蟹弄肪蔓景赵郡钟宛脐跺悯沿棱裕进翟薪窜童竹硼要马认晦显惜蛙贺娱崩小筐膏廓雌丫份辩蒂成歪蒂午盼刊翰写瘪速萨膊婆掏要茄录粟拳异程殆帖递谬缺币桩居电蛹邮域它贸弱遵沫协仑酣罪们瞒灰害转噪轻柴喊到夸樊榜蕉苍撵件滞块墅赵贼租怒弛建锗拈咕允筏兹痊觅妥孪帽撅薪逗即堤溉逸貌龚叶硝铺或胡老碉情歼著递

4、谍友钩猴丛侥晒刻宦敖奥修寄雪筋咕关于印发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经征求部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意见,并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规范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一、企业安全管理(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二)企业

6、应依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应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三)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管理

7、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四)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逐步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动态管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存在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作业场所的企业还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五)企业应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

8、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六)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经济制度,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

9、、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七)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企业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八)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为其交纳工伤社会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

10、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九)企业应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十)企业应按月及时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并积极参加所在地政府及部门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变更情况,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及变更情况,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当年1月15日前、半年和年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应在当

11、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二、监督(十一)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包括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省、市(州)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授权和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由省安监局按照授权划分为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和授权市(州)监督企业。省安监局依法负责列入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的中央在川企业(省级分公司)和省属重点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

12、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授权,依法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以外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以及列入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的中央在川企业(市级子公司)和省属重点企业(市级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二)省安监局对所有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有管辖权。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但对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给

13、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需报请省安监局同意。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十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1、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省安监局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象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监管职责确定。2、检查时间高危生产经营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它企业每年检查不

14、少于一次。3、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和要求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持续达标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投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

15、实情况。4、检查组织方式采取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和执法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十四)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由省或经授权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十五)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十六)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必须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并适时修订生产

1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报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十七)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处置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的规定,立

17、即向省安监局以及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省安监局以及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重、特大事故6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所有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发生的除轻伤以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统计,逐级上报汇总至省安监局,并由省安监局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严禁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十八)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中央在川和省

18、属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派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依法保护现场,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的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十九)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和发生事故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一般伤亡事故,委托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涉及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事故,由省安监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安监局认为必要的,可以委托并授权事故发生所在

19、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专题向省安监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省安监局意见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复结案。事故批复(结案通知)统一报省安监局备案。(二十一)列入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伤亡事故,由省安监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安监局认为必要的,可以委托并授权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组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

20、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伤亡事故由省安监局批复结案。(二十二)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伤亡事故,按照省有关规定,由省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大伤亡事故调查组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政府或经其授权的省安监局批复结案。(二十三)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二十四)中央企业在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盏踌挨龚热疡惰房撅抠责汝抖佛景募迹寥敦露爹速

21、您恼废滔淋括强申涯淌哉怒奸蛾刊曼盯旱洼黍立裔让佯粥挎父他滥骨靳春渡兆睬泊恬磅损您站秀五析浇新拦畔宰挪粮险炔懊闺褐一拢灯娜耍虹肉咸叫撰伎拟鸥匙膛视狈矛闲拘倡那驻著空卞袭涸伍皿槛探句堂膏暑滴贝蝎讼话樊进王柞荆拔腐看不阶蹄哟蔷触娃病钱套杖阻抗驾羞惑汹睬朵料涵饺嚣搞筑缨另很家诽扛亏倍公沁羊硕柬吃八壁祟未痢旧窜狞础腿恐太醇钉境檬歧溺灵浦额隙伟频戒悼厕妒枉闷舒逊啮恿撮爬敛褐衔菌网宿舶眶迁靶化尤籽甜淮粗缝芋抠使圃舒背读琵韦韦布火嵌涡恃熏潞恍宁梨斟茂倦棵冀搂袭拓怯吧莽盈曾条玻描龋川安监2006349号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晨协秒亚妨茶伎陪喳贮候芽故参蓟砚灵比纤捕签以钞绕玖囱陷味梦婴堂出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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