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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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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准 HJ85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12 发布 2017-09-12 实施 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部部 发布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

2、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1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 1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19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2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28 10 合规判定方法 . 3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电镀主要生产单元一览表 . 3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电镀常用原辅材料清单 . 3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内容参照表 . 4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 4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 49

3、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4、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工艺,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

5、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

6、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

7、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2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BAT-

8、11 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5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9、值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14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公告 2008年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序的企业

10、。 3.2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指位于电镀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

11、期间等。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表 1表 5 中的信息内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只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表 1 和表 5 中的信息内容。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 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

12、, 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 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 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 (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

13、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专业电镀企业应填报“金属表面处理与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序的企业应填报其主行业类别;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填报“金属表面处理与热处理加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 需选择行业类别。 其中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运行时间项为必填项,其他项为选填项。有电镀工序的企业仅需填报与电镀、化学镀和化学转化膜相关的信息内容。 电镀主要生产单元按电镀生产线填报,参见附录 A。

14、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4.3.2 生产设施编号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 表 1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序号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1 电镀生产线 前处理 表面精饰滚光机 容积:L 2 抛光设备 功率:kW 3 喷丸设备 罐内容积:m3 4 喷砂设备 直径/高度:mm 5 热处理设备 工作电压范

15、围:V 最大输入电流:A 最大输入功率:kW 6 除油槽 数量:个 尺寸:mm 7 除锈槽 数量:个 尺寸:mm 8 酸洗槽 数量:个 尺寸:mm 9 粗化槽 数量:个 尺寸:mm 10 敏化槽 数量:个 尺寸:mm 11 活化槽 数量:个 尺寸:mm 12 中和槽 数量:个 尺寸:mm 13 预浸槽 数量:个 尺寸:mm 14 水洗槽 数量:个 尺寸:mm 15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16 镀覆处理 镀槽 数量:个 尺寸:mm 17 水洗槽 数量:个 尺寸:mm 18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19 后处理 钝化槽 数量:个 尺寸:mm 20 着色槽

16、数量:个 尺寸:mm 21 封闭槽 数量:个 尺寸:mm 22 中和槽 数量:个 尺寸:mm 5 续表 序号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23 电镀生产线 后处理 退镀槽 数量:个 尺寸:mm 24 电解槽 数量:个 尺寸:mm 25 水洗槽 数量:个 尺寸:mm 26 脱水设备 电机功率:kW 27 干燥设备 功率:kW 28 烘干设备 功率:kW 29 除氢设备 功率:kW 30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31 配套系统 溶液过滤设备 过滤面积:m2 32 电镀超声波清洗机 功率:kW 33 污水处理设施 数量:台(套) 处理能力:m3废水/h 34 废气

17、净化设施 数量:台(套) 处理能力:m3风量/h 35 公用单元 供热设施 锅炉 数量:台 最大连续蒸发量:t/h 36 储存设施 化学药品暂存库 占地面积:m2 37 煤场、灰渣场 占地面积:m2 38 危险废物贮存间(库) 占地面积:m2 39 辅助设施 初级雨水收集池 数量:个 有效容积:m3 40 应急事故池 数量:个 有效容积:m3 4.3.3 产品名称 分为五金件、通讯配件、电子元件及组件、饰品件、灯饰及配件、卫浴水暖件、交通运输设备零部件及配件、家用电力器具、金属制品、家具制品、塑料制品、国防产品零部件及配件等。 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填报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

18、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面积。 4.3.5 年设计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设计生产时间。 6 4.3.6 其他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名称、年设计使用量为必填项,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为选填项。 4.4.1 种类 分为原辅料、燃料。 4.4.2 原辅料 4.4.2.1 名称 电镀常用原料、辅料可在附录 B 中选填,如附录 B 没有的,可自行填写。 辅料还应包括废气、废水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如:硫酸亚铁、亚硫酸氢钠、氢氧化钠、碳酸钠、熟石灰、混凝剂、

19、絮凝剂、助凝剂、其他等。 4.4.2.2 年设计使用量 应填报原辅材料年设计使用量。 4.4.2.3 成分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可填报主要原辅材料中铬、镍、镉、银、铅、汞、铜、锌等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2.4 主要原料利用率 可填写铜利用率、锌利用率(钝化前)、镍利用率、铬利用率等主要原料利用率。 4.4.3 燃料 4.4.3.1 名称 分为燃煤、柴油、重油、天然气、其他。 4.4.3.2 年设计使用量 应填报燃料的年设计使用量。 4.4.3.3 成分 应填写燃料的灰分、 硫分、 挥发分、 热值, 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4

20、 其他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7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电镀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排放形式、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 排放形式、 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

21、内容见表 2。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1900 和 GB 13271 确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

22、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3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为锅炉 (如有)烟气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为电镀设施废气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3。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1900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23、8 表 2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排放形式、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废气有组织排放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 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电镀生产线 表面精饰滚光机、抛光设备、喷丸设备、喷砂设备等 滚光、抛光、喷丸、喷砂等 颗粒物 袋式除尘工艺、高效湿式除尘工艺、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油槽、除锈槽、酸洗槽、粗化槽、敏化槽、中和槽、预浸槽、活化槽、出光槽等 除油、除锈、酸洗、粗化、敏化、中和、预浸、活化、出光等 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铬酸雾 喷淋塔中和工

24、艺、喷淋塔凝聚回收工艺、其他 镀铬槽 镀覆处理 铬酸雾 喷淋塔凝聚回收工艺、其他 有氰镀槽 镀覆处理 含氰化氢气体 喷淋塔吸收氧化工艺、其他 钝化槽、着色槽、封闭槽、中和槽、退镀槽等 钝化、着色、中和、退镀等 铬酸雾、碱雾、氯化氢、 硫酸雾、氮氧化物 喷淋塔中和工艺、喷淋塔凝聚回收工艺、其他 公用单元 锅炉 锅炉烟气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脱硫工艺(干法、半干法、湿法)、脱硝工艺(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其他 废气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 产污环节 污染物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电镀生产线敞口镀槽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 露天煤

25、场、渣场 颗粒物 9 表 3 电镀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废水类别 主要污染物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类型 备注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含氰废水 总氰化物 碱性氯化法处理工艺、 臭氧法处理工艺、 电解法处理工艺、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处理后废水进入重金属处理系统 含六价铬废水 六价铬 化学还原法处理工艺、电解法处理工艺、其他 - 此系统仅还原六价铬,处理后废水进入重金属处理系统 重金属废水 含镉废水 总镉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含镍废水 总

26、镍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含铅废水 总铅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含银废水 总银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 电解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含铜废水 总铜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总排放口 含锌废水 总锌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总排放口 重金属混合废水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总铁、总铝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化学法+膜分离法处理工艺、其他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综合废水 (

27、含生活污水、初 期雨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 缺氧/好氧(A/O)生物处理工艺、厌氧缺氧/好氧(A2/O)生物处理工艺、好氧膜生物处理工艺、缺氧(或兼氧)膜生物处理工艺、厌氧缺氧(或兼氧)膜生物处理工艺、其他 总排放口 10 4.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 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排入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入非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

28、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其他。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 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29、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 GB 21900 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 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

30、口。 专业电镀企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有电镀工序的企业的电镀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其他与电镀工序无关的排放口类型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6 其他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电镀产品和工艺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 11 生产

31、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电镀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电镀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主要处理构筑物、污水走向、污水管线布置、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内容;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的收集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管网布置、排放口和最终

32、排放去向等内容,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和纳污企业纳管废水量。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节点对应的排放口 5.1.1 废气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电镀生产线前处理、镀覆/化学镀/化学转化膜、后处理等产污工序对应的排气筒和供热锅炉烟囱,具体见表 4。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表 4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及主要污染物 电镀产污工序电镀产污工序 废气种类废气种类

33、排放形式排放形式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 主要污染物主要污染物 滚光、抛光、喷丸、喷砂、热处理 含尘废气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着色、封闭、中和、除油、除锈、酸洗、粗化、预浸、活化、出光、退镀 酸碱废气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 镀覆、钝化、粗化 含铬酸雾废气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铬酸雾 镀覆 含氰废气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含氰化氢气体 锅炉 锅炉废气 有组织 主要排放口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34、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电镀废水集中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12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及主要污染物见表 5。 表 5 废水排放口及主要污染物 废水类别废水类别 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 主要污染物主要污染物 生产废水 含六价铬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

35、、总汞 重金属废水 含氰废水 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 酸碱废水 综合废水 生活污水 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等 初期雨水 pH 值 生活污水 单独外排口 一般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等 雨水 雨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pH 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36、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 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 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 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

37、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 年 1 月 1 日 (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

38、按照申请的许可 13 排放限值核发。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照 GB 21900 与 GB 13271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除外。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的要求执行。 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 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 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

39、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 5.2.2.2 废水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照 GB 21900,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确定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许可排放浓度;在废水总排放口确定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平均浓度。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 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许可浓度, 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 根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

40、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GB 21900 中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按特别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省级人民政府如确定了其他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 所在区域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原则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排放口大气、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废气和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日许可排放量。 对于有水环

41、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 还可明确各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 5.2.3.2 废气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全厂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14 a)全厂年许可排放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全厂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是锅炉烟气排放口。 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nkjkkkjCQRE16-10 (1) 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按公式(2)计算: 9k110jkknkj

42、CQRE (2) 式中:jE为第 j 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Rk为第 k 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的锅炉设计燃料用量,t/a 或 m3/a; Qk为第k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的锅炉基准排气量,Nm3/kg燃料或Nm3/m3天然气 (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见表 6); Cjk为第 k 个主要排放口第 j 项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m3。 表 6 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锅炉锅炉 热值热值 基准烟气量基准烟气量 燃煤锅炉(标立方米/千克燃煤) 12.5MJ/kg 6.2 Nm3/kg 燃煤 21MJ/kg 9.9 Nm3/kg 燃煤 25MJ/kg 11.6 Nm3/kg 燃煤 燃油锅炉(标立方米

43、/千克燃油) 38MJ/kg 12.2 Nm3/kg 燃油 40MJ/kg 12.8 Nm3/kg 燃油 43MJ/kg 13.76 Nm3/kg 燃油 燃气锅炉(标立方米/立方米) 燃用天然气 12.3 Nm3/m3燃气 注:1.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 2.燃用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的基准排气量参考燃煤蒸汽锅炉确定,或参考近三年企业实测的烟气量,或近一年连续在线监测的烟气量。 b)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44、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 -1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日许可jjEE (3) 15 式中:Ej日许可为排污单位特殊时段第 j 项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kg/d; Ej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为排污单位第 j 项污染物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kg/d; 为特殊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 5.2.3.3 废水 明确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确定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许可排放量;在总排放口确定总铜、总锌、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 GB 21900 中的其他污染因子年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

45、规划 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 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a)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4)计算: niiijjSQCD1610 (4) 式中:Dj为电镀废水第 j 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kg/a; Cj第 j 项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mg/L; Qi为生产第 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 Si为第 i 种产品设计产能,m2/a; n 为产品种类数量。 电

46、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 GB 21900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水量的计量位置与污染物监控位置一致。 电镀产品设计产能还可通过公式(5)计算: 106hgS (5) 式中:S 为产品设计产能,m2/a; g 为金属离子的年消耗量,kg/a; 为镀层金属利用率,%; 为金属离子的密度,kg/m3; h 为金属镀层的厚度,m。 b)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6)计算: 310jjjQCD (6) 16 式中:Dj为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第 j 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kg/

47、a; Qj为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第j项污染物三年平均收纳水量或设计水量;当三年平均收纳水量大于设计水量时按设计水量计算。在计算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时,Qj为含该污染物的收纳水量,m3/a; Cj为第 j 项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L。 c) 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7)计算: -1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日许可jjEE (7) 式中:Ej日许可为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特殊时段第 j 项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kg/d; Ej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为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第j项污染物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

48、日均值,kg/d; 为特殊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参照 HJ-BAT-11 提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对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49、应当加强自我监测、 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电镀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修订后,以其为准。 6.2 废气 6.2.1 可行技术 电镀废气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详见表 7。 锅炉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详见表 8。 6.2.2 运行管理要求 6.2.2.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 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17 b)加强污染治理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喷淋塔吸收液要按工艺要求定期投加药剂,监测吸收液

50、 pH 值。铬酸雾净化塔拦截的铬酸应及时回收。填料塔、湍球塔、筛板塔中的填料应按时更换或补充。 6.2.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对于镀槽敞口挥发的酸性和碱性废气应采取抑制措施,并通过抽风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b)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封闭料库存储。 表 7 电镀废气治理可行技术 序号序号 废气种类废气种类 污染因子污染因子 可行技术可行技术 1 铬酸雾 铬酸雾 喷淋塔凝聚回收法 2 氰化氢废气 氰化氢 喷淋塔吸收氧化法 3 酸碱废气 硫酸雾 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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