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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突出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以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开展过程审计,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把审计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集团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和其他有财务收支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必须接受和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各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财务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鉴证、评价。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依法接受社会审计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后,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内部审汁。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反腐倡廉大会精神和工作会议安排,结合各各项目经理部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审计计划,通过内部审计工作职能,检查国家财经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方针的贯彻执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置监察审计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为兼职内审机构,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项目经理部配备兼职审计人员,原则上由项目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担任,行使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了解被审计单位主业生产流程和专业技术。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或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制度规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所在单位及所属项目经理部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审计处和公司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督促项目经理部按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兼职内审机构、配备兼职内审人员。
(三)下达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指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根据监察审计处下达的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对公司所属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五)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做好其他专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评价。
(一)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行政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审计鉴证、评价,做到“先审计后兑现”、“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任用”,经济责任审计覆盖率达100%;
(二)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核实;
(三)过程审计:监察审计科对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在建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发挥审计工作事中监督、事前预防的作用,要求在建工程过程审计覆盖率达100%;
(四)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鉴证;
(五)经济效益审计:对被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效益、效果进行审计监督、评价;
(六)内控制度评审: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评价;
(七)专项审计:除以上审计内容以外的、具有特定内容、特定目的的内部审计鉴证、评价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向监察审计处报送下列资料:
(一)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三)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上报审计统计报表(含软盘数据);
(四)每项审计项目终结后1个月内上报审计报告,审计统计报表中审计项目完成必须以审计报告已报送到达为标准;
(五)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下达、上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六)严重违反制度法规,造成损失浪费、存在个人舞弊行为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上报;
(七)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其他有关需要报送资料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权 限
第十六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各级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项目经理部各有关部门报送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损益,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生产、经营、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对在建工程项目过程审计时只对工程开工至审计日止的经济效益负责;以分清审计责任,避免审计风险;
(五)要求各项目经理部严格按业主计量所完成的工作量与分包队伍及时结算,不得长期预提成本挂账,如果发生长期预提成本挂账的情况,有权提出给予项目经理按预提成本数总额的 0.2‰ 的经济处罚,从兑现奖中扣除;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以及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报经直接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制止决定和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七)对被审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根据因提供虚假材料对企业造成损失、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违反财经法规的个人行为,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处罚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十)对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个人,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新开工和完工项目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监察审计处;
(二)实施审计前,应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组成人员并提前3天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与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工作要实行承诺制度,即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要签字承诺对所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审计事项,必须取得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记录由具体表格组成,审计事项证据附在审计表格后,并写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被审计单位经办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认;
(五)审计终结时,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六)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要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一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定下达;
(七)被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审计意见和决定涉及到本单位其他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协助执行;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10日内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反映,在未改变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仍然执行;
(九)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应进行检查或进行后续审计;
(十)审计结束后,监察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连同工作记录等原始依据进行整理,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国家的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对以下资料应随审计报告整理归档。
(一)经主管审计领导人批准的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审计通知书和承诺书;
(三)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六)经济责任人离任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 对完成的审计项目应按审计统计口径填制审计统计报表。
十条 认真作好审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审计报告未经主管审计领导人批准,不得向无关个人和单位透漏,不得随意扩大印发范围。
第八章 内审文书
十一条 制定内部审计文书名称与格式,其具体内容:
(一)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部门制定,报经领导批准;
(二)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填制,下达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工作记录:由审计人员工作过程中填制;
(四)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根据工作记录整理形成;
(五)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根据(一)—(四)项内容整理完成;
(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由审计组长签发被审计单位;
(七)审计意见书: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交公司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公司经理签发意见,以通知形式下达被审计单位采纳、落实;
(八)审计决定书: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据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内提出审计处理决定,交公司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公司经理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
第九章 工作质量
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做到:
(一)计划内容应有工作重点,审计项目的完成应有具体措施;
(二)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审计工作真实情况,要求有数字、有典型、有经验与不足,以及有下年度审计工作初步打算;
(三)审计报告应内容完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意见客观,结论正确;
(四)审计意见应切合实际、简明扼要、客观准确、便于操作;
(五)审计报表应内容齐全,数字准确,说明清楚,签章手续完备;
(六)审计档案完整,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存档。
第十章 奖 惩
十三条 实行不定期考核制度,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资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即时表彰和奖励。
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损害企业行为的,根据(职工奖惩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或调离审计工作岗位。
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项目经理部。
十七条 解释权属公司监察审计部。
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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