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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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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建筑节能要求,借鉴省内外有关城市的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注重可行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提出了先进的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是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包含了工程建设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现场管理应遵循的准则,其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开工竣工;4安全生产;5文明施工;6质量管理;7建设监理;8工程勘察;9工程设计;10承发包管理;11合同管理;12施工队伍管理。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49号;邮编:264200;联系电话:0631-5232593;电子信箱:whjwgck@;网址:),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编制单位:威海市建设委员会。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开工竣工 3.1开工 3.1竣工 4 安全生产 4.1一般规定 4.2落地式与悬挂式脚手架 4.3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4.4基坑支护 4.5模板工程 4.6“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4.7施工用电 4.8起重机械设备 4.9起重吊装 4.10施工机具 5 文明施工 5.1方案编制 5.2现场围档 5.3建筑物围档 5.4信息管理 5.5安全警示 5.6临建设施 5.7场容场貌 5.8现场防火 5.9综合治理 5.10冬季施工 6 质量管理 6.1一般规定 6.2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6.3建筑结构工程 6.4装饰装修工程 6.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6.6建筑节能工程 6.7施工技术资料 6.8质量验收 6.9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7 建设监理 7.1一般规定 7.2项目监理机构 7.3进度控制 7.4造价控制 7.5合同管理 7.6安全控制 7.7质量控制 7.8沟通协调 8 工程勘察 8.1一般规定 8.2勘察项目管理 8.3勘察过程确认 8.4岩土工程勘察质量评定 8.5成果质量控制 8.6施工服务 8.7资料归档 9 工程设计 9.1一般规定 9.2基本过程管理 9.3质量控制 9.4节能控制 9.5分包管理 9.6施工服务 10 承发包管理 11 合同履行 12 施工队伍管理 12.1一般规定 12.2从业人员管理 12.3工人权益保护 12.4现场资料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附录 附录A 附录B 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附录C 标识牌标准 附录D 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 附录E 移动式标准养护箱型号选用参考表 附录F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情况 1 总则 1.0.1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水平,实现建设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促进行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现场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建设现场管理。 1.0.3本标准是规范工程建设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工程建设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皆应遵守本标准。 1.0.4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建设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工程建设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 1.0.6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应当遵循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违者,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要按《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   2 术 语 2.0.1 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2 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3 “三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2.0.4 “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 2.0.5 “四口”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0.6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7 “五临边” 基坑周边,无外脚手防护的屋面周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楼层周边,卸料平台周边,上下通道两侧边。 2.0.8 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9 建材抽检 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0 设备安装抽检 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1 结构抽检 主体工程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及钢筋的数量、形状、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2 竣工前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标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2.0.13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 2.0.14 标准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2.0.15 同条件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2.0.16 见证取样与送检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7 建材产品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2.0.18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0.19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的模板工程。 2.0.20 临建设施 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 2.0.21 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2.0.22 本单位人员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0.23 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 建设部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工程类别。 3 开工竣工 3.1 开工 3.1.1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图纸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委托建设监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土开工。具体办事程序详见附录A。 3.2竣工 3.2.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的许可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3.2.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各方必须按合同履行各自责任,付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否则,有关各方不得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表格上签字盖章。 4 安全生产 4.1 一般规定 4.1.1 安全报监 4.1.1.1 工程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到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4.1.1.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4.1.1.3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 4.1.2目标责任 4.1.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宣示,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从零工作法”主要内容见附录表B-1、B-2。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4.1.2.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设置在操作区内显要位置。 4.1.2.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5万㎡,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4.1.2.5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4.1.2.6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1.3 专项施工方案 4.1.3.1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4.1.3.2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施工企业如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确有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28号)的规定执行。 4.1.3.3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4.1.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4.1.4.1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4.1.4.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4.1.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4.1.5 安全检查 4.1.5.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4.1.5.2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4.1.5.3 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4.1.6 安全教育培训 4.1.6.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4.1.6.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1.6.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1.6.4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4.1.7 班前安全活动 4.1.7.1 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4.1.7.2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4.1.7.3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4.1.8 特种作业人员 4.1.8.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4.1.8.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4.1.9安全事故处理 4.1.9.1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4.1.9.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4.1.9.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4.1.9.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4.1.10 安全管理资料 4.1.10.1 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4.1.10.2 施工现场应设专(兼)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4.1.10.3 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4.2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4.2.1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等内容。并附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剪刀撑设计图、拉结点大样图等)。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2的要求。 4.2.2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10m的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4.2.3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准用证和证明其产品合格的其它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2.4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1. 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3.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 达到设计高度后; 5. 遇有六级风以上、雨雪天气后; 6. 停用超过28d。 4.2.5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夯实,设置5cm厚的通长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4.2.6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4.2.7 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在25m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4.2.8 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操作层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 4.2.9 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层间安全平网,距地面3.2m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4.2.10 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必须进行封闭。 4.2.11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限制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4.2.12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设计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4.3.1 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4.3.2 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4.3.3 脚手架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4.3.4 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4.4 基坑支护 4.4.1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必须随同主体工程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后方可施工。 4.4.2 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标准4.1.3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4.4.3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4.4.4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4.5 基坑及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4.4.6 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4.4.7 对基坑应按照省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14-024)要求进行监测。 4.5 模板工程 4.5.1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3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5.2 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杆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4.5.3 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 4.5.4 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有防倾倒措施。 4.5.5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设计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戒区域,设置监护人。 4.6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4.6.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4.6.2 建筑物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6.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4.6.4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4.6.5 楼梯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杆,牢固稳定。 4.6.6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4.6.7 通道口、楼梯口必须搭设防护棚,24m以上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4.6.8 按规定使用盖板防护的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4.6.9 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m,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上杆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4.7 施工用电 4.7.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3的要求。 4.7.2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7.3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器产品必须使用经国家“3C”认证和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产品,配电箱必须符合鲁建安监[2006]7号文中规定的要求。 4.7.4 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4.7.5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气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1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月不少于1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4.8 起重机械设备 4.8.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毕报当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初审并申请检测。经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标志的建筑起重机械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4.8.2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 4.8.3 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4.8.4 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4.8.5 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4.9 起重吊装 4.9.1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4.9.2 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4.9.3 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区间安全平网。 4.10 施工机具 4.10.1 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4.10.2 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锯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4.10.3 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不得有中间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10.4 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4.10.5 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m,不得有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4.10.6 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4.10.7 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m。乙炔瓶不得平放。 4.10.8 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mA,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4.10.9 水磨机具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电缆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4.10.10 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m,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5 文明施工 5.1 方案编制 5.1.1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5.1.1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5.1.2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5.1.3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堆放、加工制作区、生活设施等科学合理规划布置,并绘制成施工现场平面图,字迹清楚,内容与现场相符。 5.1.4 工程施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中心城市规划区自经区海埠路和东海路以西,江家寨立交桥以北,环山路以东、以北,环山路向西按世昌大道平行线延伸至影视城以北,与海岸线的封闭区域范围内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区域外总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5.2 现场围挡 5.2.1 施工现场要封闭打围,围挡墙高2米,墙体安全牢固。成片建设的小区内,各施工单位工地间要设置隔断或围墙。 5.2.2 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围档墙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性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制布、竹芭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市区宜选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不宜使用砖墙围档。 5.2.3 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5.2.4 施工人员的加工、制作等活动必须在围挡墙内进行,围墙外严禁堆放建筑材料。 5.2.5 围挡墙宜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企业文化特点。 5.2.6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5.3 建筑物围挡 5.3.1 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度网(2000目以上)进行封闭。采用提升或滑模板工艺的,封闭与作业面同步进行。工程外立面要求整齐、美观、牢固无破损。 5.3.2 密目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m以上。 5.3.3 密目安全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5.3.4 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5.4 信息管理 5.4.1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具备连接互联网条件,及时浏览“威海建设信息网”,并应用《威海市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信息。 5.4.2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5.5 安全警示 5.5.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5.5.2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5.5.3 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警示要求。 5.5.4 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的要求。 5.6 临建设施 5.6.1 新建临建设施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 5.6.2 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STBZ〗不低于2.4m。 5.6.3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5.6.4 职工宿舍 5.6.4.1 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严禁睡通铺。在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5.6.4.2 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5.6.4.3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明示。 5.6.5 职工食堂 5.6.5.1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20m。炊事员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5.6.5.2 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5.6.5.3 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 5.6.5.4 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热源,禁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 5.6.5.5 食堂、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按规定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m。 5.6.6 厕所 5.6.6.1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档,隔挡高度不低于1.2m。 5.6.6.2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闭式便桶。 5.6.7 其他设施 5.6.7.1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5.6.7.2 施工现场应设置洗衣室,每100人不少于1台洗衣机,设专人负责为职工清洗工作服。 5.6.7.3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5.6.7.4 施工现场应设置医疗保健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 5.6.7.5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室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5.6.7.6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5.7 场容场貌 5.7.1 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 5.7.2 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7.3 施工现场大门醒目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施工标志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 施工标志牌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总设计师、保洁员、保管员等内容。规格为高1.5m,宽1.8m,其它不小于1.2m×0.8m,架体材质采用直径不小于0.06m的不锈钢。要安装牢固、美观、字迹清楚,无破损、无污渍,并进行亮化。 5.7.4 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 5.7.5 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详见附录表C-1)。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按规定排放,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5.7.6 临街工地只允许设置一个进出道口,其他路段工地原则上不超过2个,道口宽不超过5m。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 5.7.7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力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5.7.8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洗车池应设在工地大门内距大门1m处,深度不低于30cm。沉淀池规格80*80*100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工地大门墙体中轴线设置挡水、减速坡,制定防雨洪带泥措施。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场内保洁和“门前三包”。 5.7.9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5.7.10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污染城市环境。 5.7.11 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5.8 现场防火 5.8.1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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