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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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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44 / 44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前言 鉴于……   鉴于……   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备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协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资质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协议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资质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协议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协议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资质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协议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协议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协议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依据有关本协议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协议是指协议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协议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协议协议书(如已履行)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资料文件。   1.7 规范是指协议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依据有关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依据有关协议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修理修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文件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履行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依据有关协议的所有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履行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协议协议书是指本协议第26条所述的协议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协议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依据有关本协议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协议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终止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协议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协议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依照协议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履行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依据有关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形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依据有关协议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履行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关于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履行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所有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饰,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饰。  1.25 区段是指在协议中详细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建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号码。   第二条  说明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备法定资格/资质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协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协议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说明。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协议的内容和范围详尽规定在本协议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协议指定或从本协议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行使协议中规定的或者协议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依据有关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详细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协议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 除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协议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依据有关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备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建议或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建议或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依据有关协议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依据有关协议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依照协议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建议或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协议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形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建议或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协议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第十二条   协议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协议或协议的任何部分,或协议中或协议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形除外: (a)按协议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取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协议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形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依据有关协议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协议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协议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终止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依据有关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形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协议资料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如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协议并据以对协议进行说明的法律为在……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协议资料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协议的资料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说明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关于指示,在此情形下,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构成协议的资料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1)协议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书;   (4)本协议;   (5)规范和图纸;   (6)构成协议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资料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 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协议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资料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依据有关协议提供的所有图纸、规范和其他资料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协议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规范和其他资料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未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文件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资料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度中断   18.1 如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尽说明。  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 在任何情形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未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依据有关协议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协议的权利。   (b)需增加到协议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 如工程师未曾或未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所有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协议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资料文件,则工程师在依据有关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准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22.1 凡协议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资料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修理修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文件资料须足够地详尽,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修理修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取得工程师批准之前,未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协议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依据有关协议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协议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依照协议所有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所有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饰,只要提供上述物饰的必要性在协议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协议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所有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协议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所有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协议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协议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形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依据有关协议履行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依据有关本协议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有关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情形下,雇主在依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致使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依据有关关于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文件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文件资料的说明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关于的可用资料文件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文件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所有费率和价格的准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依据有关协议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包括关于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筹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准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所有关于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关于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协议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协议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关于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详细指示的情形,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   遵守协议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依照协议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协议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依据有关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尽程序,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依据有关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时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依据有关协议将有权得到的所有支付的详尽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尽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协议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准确履行协议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所有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所有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依据有关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如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速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位,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关于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准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时履行协议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未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速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依据有关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准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关于的所有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更正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更正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准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依据有关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协议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未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所有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所有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依据有关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关于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所有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依据有关第66条的规定,如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 如依据有关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履行的任何未履行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履行的工程依据有关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毁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毁,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形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毁,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协议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依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毁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毁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毁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毁,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协议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毁,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造成或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协议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毁,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所有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饰,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饰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关于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形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所有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依据有关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造成或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资产的损害   51.1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关于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任何资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资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履行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关于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形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协议规定实施和履行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致使的无法避免的对资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资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关于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  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 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关于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形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保险   53.1 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协议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资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形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所有雇用期间内延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依据有关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  人员事故保险   55.1 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分包商依据有关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依据有关保险协议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依照协议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形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就依据有关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   保险的充份性   57.1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形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协议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协议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所有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形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依据有关协议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  遵守法令、规章  60.1 承包商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关于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资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0.2 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依据有关第52.1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化石的保护   61.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饰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备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饰,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资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毁任何此类物饰,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饰,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饰的指示。如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依据有关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取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协议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   62.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关于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致使或与此关于的所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此种侵犯是由于遵守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矿区使用费   63.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所有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   对交通和毗邻资产的干扰   64.1 在符合协议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所有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资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致使的或与之关于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避免损毁道路   65.1 承包商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坐落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延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所有索赔。   65.3 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坐落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依据有关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关于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形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关于此类索赔的所有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关于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费用,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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