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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节能融易贷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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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节能融易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配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策略,建立我行在协议能源管理领域的业务优势,依据有关“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绿色信贷指引,为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打造我行在协议能源管理领域的品牌优势,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融易贷,是指我行以节能服务商为授信主体,以其实施协议能源管理项目所造成或产生的未来节能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信贷产品。协议能源管理项目分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政节能三个类型:(一)工业节能类项目,指节能服务商为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发电、高压电机节能改造、水泵节能改造、工矿

2、节能灯具改造等;(二)建筑节能类项目,指节能服务商为民用或商用建筑设备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包括节能建材改造、地热泵供能、中央空调节能、节能灯具更换等;(三)*政节能类项目,指节能服务商为政府及公用事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如节能路灯安装、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等。第三条开展节能融易贷业务应坚持“项目管理、效益分享、封闭运行、重点推进”的原则。“项目管理”指贷款发放应以实际项目为基础;“效益分享”指我行介入项目类型限定在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封闭运行”指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节能项目未来收益权锁定在我行监管账户;“重点推进”指优先选择工信部、发改委节能公司名单内的节能企业开展业务。第二章准入标准第

3、四条节能服务商的准入标准(一)符合我行授信业务客户基本条件,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政策规定;(二)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在B-级(含)以上或模式化授信综合评分分(含)以上;(三)原则要求授信企业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或在国家工信部推荐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内;(四)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处于盈利状态;(五)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在节能有关领域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个(含)以上协议能源管理项目成功运作经验或在节能有关领域从业时间在年(含)以上;(六)具备成熟的节能产品或工程技术、丰富的节能项目经验或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七)

4、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节能项目及用能企业的准入标准(一)我行介入的协议能源管理项目及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二)用能单位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企业,或细分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或具备品牌优势、*场竞争力强的企业,或政府优先支持企业,须符合我行绿色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要求;(三)用能企业不得在工信部公告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内;(四)若用能单位为政府机构的(即政节能类项目),要求为地*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第三章授信额度、品种及用途第六条额度管理(一)节能融易贷业务实行单笔单批额度审批,允许借款人在单个协议项下分次提款;对于项目中包含多个子项目而签订多个协议

5、的,须在授信批复中明确关于最迟提款日及最迟授信到期日等要求。(二)授信金额依据有关项目实际投资需求或授信期限内未来预期收益确定,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需求的70%或授信期限内未来预期收益的70。第七条授信品种、期限经营机构应依据有关申请人信贷资金的实际用途,合理选择有关授信品种。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八条还款方式依据有关项目建设周期与节能回款情形合理设定还款方式,原则上采取分期归还本息的还款方式。第四章操作流程第九条贷前调查贷前调查要点包括:(一)节能服务商的基本情形,包括近期财务状况、高管人员从业经历等;(二)节能服务商已履行或正在运作的协议能源管理项目状况,包括项目的

6、实施情形、节能情形、回款情形、运营情形等;(三)节能服务商与用能企业对节能量界定与节能效益分享有关的协议条款情形,包括节能收益是按比例分享还是定额分享、各方对于节能量的界定和测算评估方式、对因各种因素致使无法达成预期节能量时的保障或解决方式等。第十条审批要点节能服务商向我行申请授信后,经营机构依照*银行节能融易贷业务授信调查报告格式填写授信调查报告,由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审批。审批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一)节能服务商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对于所实施的节能项目是否具备有关技术和项目管理经验;(二)用能企业的情形,包括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政策、环保政策、得到关于部门批复,企业是否能够在

7、协议能源管理项目期间保持稳定产能,企业信用情形等;(三)本次授信协议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测算是否真实合理、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技术与有关项目经验、企业自有资金情形等;(四)节能服务商与用能企业对节能量界定与节能效益分享有关的协议条款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收益是按比例分享还是定额分享、各方对于节能量的界定和测算评估方式、对因各种因素致使无法达成预期节能量时的保障或解决方式等;(五)风险监控措施及风险缓释手段等。第十一条额度启用贷款发放前,应确认节能服务商开展节能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同时应依据有关节能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第十二条风险监控要求节能融易

8、贷业务需采取以下风险监控措施:(一)资金封闭运作1、节能服务商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帐户,将其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及该笔授信对应的协议能源管理项目的未来收益锁定在我行。业务操作时,要求节能服务商、用能企业与我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有关项目的权利和义务。我行以三方协议或法律文本方式确保该账户为节能项目收益分享的唯一回款账户,节能项目回款优先归还我行贷款。用能企业指定该专户为有关项目的唯一回款帐户。回款账户的更改需经我行书面同意(三方协议文本,如用能单位不同意签署三方协议,则要求节能服务商在与用能单位所签订的协议中添加满足上述要求的条款,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2、如政府补贴为节能项目主要还款来源的,

9、则要求对政府补贴费用实施资金封闭运作。其他情形下,原则要求节能服务商所获政府补贴费用直接划入我行监管账户。(二)风险保证金原则要求每笔节能融易贷业务都应支付风险保证金。授信申请人在我行资金监管账户存入相当于项目建成后一个季度预期节能收益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如授信申请人当期节能回款无法及时收到,我行有权扣划该保证金归还贷款,风险保证金扣除后的个工作日内须补足。分行也可依据有关实际授信方案采取其他方式收取风险保证金,如存单质押等。(三)抵押授信申请人或用能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我行认可的不动产抵押。(四)保证担保可接受的保证担保提供方包括我行认可的担保公司、协议能源管理项目的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商

10、的控股股东(如为实力较强的大企业)或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五)保险原则要求授信申请人投保与协议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工程、产品、设备等方面的保险,且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第十三条贷后管理(一)分行应加强节能融易贷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动态关注借款人(和票据承兑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及风险缓释措施等变化情形,依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收贷收息、风险预警、风险分类、评级更新、抵质押物重估等管理,按时履行企业走访、全面检查和平行作业。(二)对符合重点监测客户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重点监测客户管理。对存在潜在风险的节能融易贷业务,及时上报分行预警委员会。已对我行信贷资产带来实质性影响的授信业务,应立即清收退出。对违规操作造成的节能融易贷授信风险和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按总行关于规定对未尽职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说明及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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