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息保通”产品管理办法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息保通”产品管理及业务操作,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关于对仅叙做低风险授信业务客户评级有关意见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息保通”产品是指在确保足额保证金担保的前提下,银行向承兑申请人开具票面金额不大于保证金及保证金存款到期所产生利息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叙做“票据息保通”的客户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资信状况较好。我行授信客户直接具备“票据息保通”客户准入资质,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承办行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为客户开办票据息保通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为B级以下的客户,应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对于重点关注范围内的客户,如自身经营、财务状况等出现负面变化,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我行资金安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开办“票据息保通”的机构应符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年版)》的相关规定,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准入资格。
第六条 办理“票据息保通”产品的客户应符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规定的准入条件,并且在我行有一年以上结算业务往来,合规经营,以往业务记录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与我行具有良好合作关系。
(一)承兑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贷款资格(贷款证年检有效),信用良好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四)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五)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六)承兑申请人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七)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工商、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第七条 “票据息保通”产品项下承兑申请人缴纳保证金的存款利息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用于直接支付票款。
第八条 办理 “票据息保通”产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保证金计息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计息时,其存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保证金存款到期日不得迟于对应承兑汇票到期日。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申请办理“票据息保通”产品的客户,需填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票据贸易融资结算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附件1),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示范文本,附件2)与《票据息保通产品协议》(参考文本,附件3)。
第十条 “票据息保通”产品在办理过程中应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票据息保通”产品项下承兑出票时,所开具的银行承兑汇汇票票面金额不得大于承兑申请人所缴保证金与保证金到期利息之和。承兑申请人应缴保证金金额为开票金额扣减应缴保证金存款利息,即开票金额=应缴保证金+应缴保证金利息。
第十二条 承兑行确定承兑申请人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后,在《票据息保通产品协议》中注明保证金利率、保证金期限、保证金到期利息、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承兑业务保证金应按照《票据息保通产品协议》约定的应缴纳保证金金额,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足额划转。
第十三条 办理“票据息保通”产品,应在系统中选择手工到期收款方式。“票据息保通”产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时,在票据到期日将所缴纳的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金额转入8331银行承兑汇票应解付款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在《票据息保通产品协议》约定期限内,保证金存款适用利率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承兑行应在了解客户、了解客户业务的基础上办理“票据息保通”产品,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 “票据息保通”产品相关各项会计核算手续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业务档案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前单独立卷,业务结清后归入相应的业务卷宗,按照我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专卷保管以备后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作为“票据息保通”产品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和完善“票据息保通”产品的规章制度,组织“票据息保通”产品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票据息保通”产品的发展和业务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十九条 “票据息保通”产品涉及的票据承兑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或我行相关规章制度,违规办理“票据息保通”产品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年版)》(*发〔*〕297号)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问责办法(*年版)》(*发〔*〕2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票据贸易融资结算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
2. 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3. 票据息保通产品协议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