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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农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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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及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评定程序 第四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六章 年检及信用等级调整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八章 贷款业务规定与要求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十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章 奖惩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支农力度,有效解决担保难、贷款难问题,满足广大农户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1〕397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2号令)和《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本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农户是指经过一定的评定程序,按照确定的标准评选出的诚实守信农户,即农户信用贷款的投放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农户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信用农户资格、授信、利率均实行级别管理。信用农户级别分为优秀、较好、一般。 第七条 信用农户评定要依靠村党支部、村委会对农户进行调查,包村客户经理是信用农户调查评定的主责任人。 第八条 信用农户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因时而变,一户一策,差异化授权管理。 第二章 评定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信用农户评定的对象 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从事农业以及加工、运输、流通、商贸等经营活动,与信用社有合作意向的农户。 在一个户口本上登记但已分家立户的,以事实上的独立家庭为信用农户评定对象。 第十条 信用农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户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收入来源可靠,具备较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二代以内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借款人与我社发生信贷业务两年以上,信誉度良好的优先办理; (六)在信用社开立了福农卡个人结算账户; (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信用农户的评定标准 从思想品德、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四个方面对农户进行评定计分,综合分数须达到60分(含)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信用农户评定组织 (一)基层信用社成立信用农户评定小组,原则上农村信用社依托村支两委主要干部班子成员成立评定小组。组长由包片客户经理担任,成员由村干部、包片客户经理、次调查客户经理等组成,要求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主要负责信用农户的调查、初评、授信额度测算、信用农户的审查、评定、授信,授权客户经理与信用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检查、督促贷后管理工作,建立农户信用贷款档案。包片客户经理为主要责任人,对评级授信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农户评定小组应建立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 农户评级授信分两种途径:一是“走出去”: 各信用社要结合“信用工程”活动,主动进村入户,以村为单位,筛选优质客户,开展评级授信;二是“迎进来”:各信用社要为农户设立农户信用贷款专柜或办贷大厅,直接受理农户上门申请的评级授信。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对于各信用社主动上门营销办理的评级授信,由农户直接填写《农户评级授信申请书》,并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等证件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评级授信。 对农户到专柜或办贷大厅申请办理评级授信的,首先由农户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等证件,提交各信用社受理岗进行初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农户填写《农户评级授信申请书》,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评级授信;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有关证件资料退还客户,并向客户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评级授信共分七个步骤进行: (一)现场调查 1、具体调查内容: (1)家庭基本情况:户主、成员、劳动力、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及主要经营项目等; (2)资产情况:易变现资产和不易变现资产数量及估价情况; (3)家庭年收入和支出情况; (4)主营项目的经营场所、规模和生产经营能力; (5)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用途、自筹和需要贷款情况。 2、调查要求 评定小组对全村农户进行逐户调查,掌握全村农户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须由2人以上进行,调查人员应尽职尽责,做到调查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写《农村信用社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被调查农户在调查表意见栏内签署对调查情况的意见和需要借款的申请;调查人员必须在调查表上签字,包村客户经理为主调查人,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 (二)提出评定意见 评定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农户,按照《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2)规定的评定内容及计分标准,逐户评出分数。初评小组成员均应在评定表上签字确认。 综合分数在60分(含)以上的为评选出的信用农户。其中: 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农户; 评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的为较好信用农户; 评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为一般信用农户; 评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未达级农户,不得办理农户信用贷款。 (三)测算、评议授信额度 评定小组对评选出的信用农户,按照《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授信额度测算表(以下简称授信测算表见附件3)的要素、公式,逐户进行授信额度测算。 授信额度=易变现资产估值×30%+不易变现资产估值×20%+家庭预测年纯收入额×50% (四)审查 各信用社评定小组对信用农户初评资格和授信额度测算结果报审查岗进行逐户审查,内容包括:调查表、评定表、授信表填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衔接,授信额度测算是否准确。评定小组成员是否分别在相关表上签字确认。 (五)审批 评定小组出具意见后,由信用社主任进行审定、审批。若审定的授信贷款限额与评定小组意见不一致,以信用社主任最后的评定意见为准。对信用社主任的审定意见,评定小组可在收到批复意见之后一周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时需要提供充足理由。各信用社主任是信用农户资格评定、授信额度审定等工作的主责任人。 (六)签订授信合同 对审批后的信用农户, 客户经理要及时将信用农户的基本资料及授信情况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由各信用社主任或授权客户经理将信用农户的评定、授信结果通知到户,并根据核定的授信额度与信用农户签订《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合同》。授信合同终止日期与信用农户资格到期日相一致,签订合同时必须留影像资料。 (七)发放福农卡 各信用社设立农户信用贷款专柜,负责对已签订《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合同》的信用农户办理福农卡授信业务登记,管理福农卡授信贷款档案资料。 第四章 发放与支付 第十七条 授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 第十八条 已授信的福农卡可在全省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任意一营业网点、以及全国范围内ATM、POS终端上采用取现、转账或刷卡消费自助支用贷款。每发生一笔用信,系统中会自动生成一笔电子借据,并于当日开始计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系统自动扣还本息,借款人将钱存入已授信的福农卡中,当日日终后,系统将所有用信利息截至上一结息日,卡中剩余余额按用信顺序从前至后扣还,不足归还第一笔用信时按利随本清扣还。 第二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各信用社应当与借款人在授信合同中明确约定;各信用社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二条 授信合同生效后,各信用社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办理后一周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必须实行现场检查。以后每季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并以村撰写《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社会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搜集,发现风险应及时预警,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在农户信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提示,实行到期催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应取消其信用户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及额度,严禁新增贷款,并及时清收拖欠贷款。 第二十七条 各信用社应对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发放、收回、贷后检查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年检及信用等级调整 第二十八条 农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信用社要按年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年检,重点检查农户个人信用、财务能力、经济因素等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年检由包片客户经理根据《评级授信年检表》,提出明确的年检意见,维持、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填写《评级授信年检表》,报评定小组审定。 第三十条 年检后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发生变化的,要在信贷档案中详细登记变化情况,并执行新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第三十一条 在年检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借款人信用农户资格,自取消信用等级之日起停止发放授信限额内的贷款,对已发放贷款的应限期归还。 (一)存在违法行为或从事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借款用途使用资金,存在高利转借、赌博等不正当营利或消费的; (三)出现欠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或者恶意拖欠贷款的; (四)将福农卡转借转租他人(非约定委托代理人)使用的;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信用社要按户建立贷款档案,整理每笔信贷业务活动产生的全部资料,并按村、按合同编号整理入档,专柜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信用社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查询、调阅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八章 贷款业务规定与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农户信用贷款投向范围: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流通业、服务业、购置小型农机具和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农民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十五条 信用农户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信用农户资格期限,一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到期后可重新评定;用信期限最长一年,最后一次用信期限不得超过授信期限。 第三十六条 信用农户授信额度上限为10万元,其中优秀信用农户,授信额度为5万元至10万元(含);较好信用农户,授信额度为3万元至5万元(含);一般信用农户,授信额度为1万元至3万元(含);超过授信额度上限的,可申请办理担保方式贷款。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农户,农村信用社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按现行小额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八条 信用贷款合同进入尾期,剩余时间不够农户经营周期的需要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信用农户可以提前结清贷款,双方终止合同,各信用社重新予以调查评定,签订授信合同,发放贷款。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 各信用社要强化农户信用贷款的管理责任,实行客户经理终身问责制。 (一)包片客户经理(调查主责任人)是农户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对评级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可行性和贷款的贷后管理及到期收回承担主要责任。对因调查不实、不全、隐瞒真相等原因,将不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客户资料提交下一岗位,并形成资金损失的,调查岗人员负主要责任。 (二)贷款发放审核岗人员是农户信用贷款的第二责任人,对农户用信资料(包括:身份证件、福农卡卡号)的真实性、全面性承担责任。对因审核不实、不全、隐瞒真相等原因,形成假、借、冒名贷款的,审核岗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对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岗的客户经理,需办理客户评级授信及用信资料移交手续,移交人和接收人双方应进行现场移交,并在两周内完成入户调查和移交工作。接收人签字后视同认可客户评级授信结果及用信情况,自接收日开始,接收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接收人未签字认可的客户,原客户经理仍为第一责任人,直至用信收回。 第四十一条 各信用社要建立风险评价机制,推行贷款会审展评制,完善稽核监督机制,确保农户信用贷款的合规合法和资金安全。 第十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户评级授信按属地划分,每个农户只能对应一个信用等级,严禁多头授信、一户多贷。 第四十三条 农户信用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评级授信从受理到办结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凡未评级授信的农户,一律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现有存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收回后,农户仍有贷款需求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评级授信,对被评定为信用户的,可按规定流程发放农户信用贷款。对不达信用户标准的,要严格限制对其发放贷款,确需发放的,要采用担保方式发放,不得办理信用贷款。 第四十五条 评级授信三年到期后,对年检合格的信用农户,县联社将简化二次评级授信程序,可参照年检情况,重新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第四十六条 县联社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信用贷款定期考核制度,按月对农户贷款的户数、金额占全辖总农户和全辖总贷款额度比例,农户信用贷款增幅、贷款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户贷款的评级、授信面; (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情况; (三)农户贷款不良率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不良贷款迁徙率。 第十一章 奖罚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信用社要定期召开服务片区客户代表和村组代表联席会议,对客户经理履职尽责和服务客户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奖优罚劣。 第四十八条 各信用社客户经理或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贷资金形成不良的,责任人限期离岗清收,形成损失的负全部赔偿责任。 (一)评级授信调查、审查未尽职,造成借款人资信不实的; (二)在授信额度测算中弄虚作假、人为扩大授信额度的; (三)未经调查、评定、授信,随意签发贷款证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合同面签的; (五)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年检工作或年检后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严重失实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开展贷款检查,造成贷款损失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各信用社客户经理或经办人员违反贷款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发放借、假、冒名贷款的; (二)以贷结息的; (三)盗用、挪用借款人贷款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联社。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农村信用社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2-2、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评定表 2-3、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授信额度测算表 附件2-1: 编号: 农村信用社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社  村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辆、台、间、个、亩、元 借款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人口 劳力 联系电话 主营项目 从业年限 耕地面积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与借款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与借款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家庭资产状况 家庭易变现资产 名称 数量 使用年限 原价 现评估价 名称 数量 使用年限 原价 现评估价 评估价合计                                                               家庭不易变现资产 名称 数量 使用年限 原价 现评估价 名称 数量 使用年限 原价 现评估价 评估价合计                                                               家庭负债情况 民间借贷 信用社借款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合计         家庭收入预测 年预测收入 项目及规模 收入 项目及规模 收入 收入合计                           年预测支出 项目  支出 项目 支出 支出合计   生活消费支出   子女上学支出   生产投资支出   其它支出   家庭重大支出       家庭年纯收入 收入合计     -支出合计    =家庭年纯收入 信用状况 有无逾期贷款   有无不良记录   有无反映不良信用状况   资金需求情况 申请金额   借款期限   贷款用途   是否开立或自愿开立福农卡   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     被调查人意见                               被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人(客户经理)签字: 主调查人 次调查人 备注 1、家庭易变现资产:指评估价在500元以上,家庭拥有的家电类、农机器具类、交通运输类等动产; 2、家庭不易变现资产:指家庭住房、商业用房、厂房以及经营类投资等不动产; 3、年预测收入:指家庭年预测总收入 4、年预测支出:指家庭年度预测总支出,其中家庭重大支出包括婚、嫁支出和建房支出等资金缺口。 附件2-2: 编号: 文水县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评定表 社 村       姓名: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基分 得分 1 思想品德(25分) ⑴ 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能够积极参加村里的集体活动计15分;凡有吸毒、赌博、嫖娼、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不予评定。 15   ⑵ 孝敬老人、家庭和睦计5分; 5   ⑶ 乐于助人、邻里和谐计5分 5   2 信用状况(45分) ⑴ 诚实守信、说话算数计15分;办事不靠实,说的一套,做的一套,言行不一的扣15分。 15   ⑵ 在信用社借款能按期归否、按月结息的计30分。欠信用社贷款不能按月结息的扣10分;不能自觉归还到期贷款的酌情计分;经多次催收,贷款至今未归还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和民间履约有不良记录的一票否决,不予评定。 30   3 资产状况(15分) ⑴ 家庭易变现资产价值大于5万元计5分,5-3万元计3分,3-2万元计2分,2万元以下计1分。 5   ⑵ 不易变现资产大于10万元计10分;10-15万元计8分;5万元以下计5分。 10   4 经营状况(15分) ⑴ 有固定的经营项目,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计5分;但因管理不善,无能力经宫、濒临关停,不计分; 5   ⑵ 从业年限超过3年(含)计2分,3年以下酌情计分; 2   ⑶ 对本项目有丰富的经营经验,且自有资金占比70%(含)以上计5分、占比70%(含)-50%之间计2分、占比在50%以下不计分; 5   ⑷ 预测收入在3万元(含)以上计3分,预测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酌情计分,预测亏损不计分。 3   合计   初评意见 经村初评小组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信用社农户评定标准,初步认为该户达到信用户标准。   初评小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评定意见   经信用社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认定该户为我社信用农户,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用社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合计分数达到60分,即为信用农户 附件2-3: 编号: 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测算表    社   村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经营项目 从业年限 联系方式               授信额度测算 测算额度 易变现资产授信额度:易变现资产估计    元*30%=    元 不易变现资产授信额度:不易变现资产估价    元*20%=    元 家庭预测收入授信额度:家庭年纯收入    元*50%=    元 合计   优惠利率测算   根据信用情况确定       测算人签字:   授信结论 经信用社评定小组   年  月  日讨论核定,该户授信额度为  元,准予办理。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执行为    。   评定小组组长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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