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农商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企业债券及其它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业务。
第三条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分离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合理配置原则:购买债券应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
(三)定期对账原则:应定期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系统对债券投资余额进行对账。前台交易部门与后台财务核算部门按月对债券投资余额进行核对,并定期与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的成员行社核对债券托管余额。
第四条 债券投资业务包括现券分销、现券买卖、债券借贷、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及其它经批准的具有业务资格的债券投资业务。
第五条 债券投资业务相关业务品种的定义:
(一)现券分销:是指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将其所承销的债券进行转让的业务,分销业务需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
(二)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三)债券借贷:是债券借出方将标的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标的债券并支付一定借贷费用的交易行为。
(四)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五)买断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省联社及符合条件的成员行社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托管账户,交易采用逐笔、实时和全额的结算制度进行。成员行社可委托省联社开展代理债券投资业务。
第七条 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投资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成员行社出资委托省联社代理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成员行社是委托人、投资决策人,自行承担风险的评价、识别,是债券的所有者,享有债券投资的全部收益,同时承担债券投资形成的风险损失;省联社为受托人,为成员行社提供债券申购、债券买卖、资金结算、代理到期兑付和划拨债券利息收入等中介服务,不享有债券产生的收益,不承担债券投资形成的风险损失责任。
第九条 省联社代理债券投资业务时,应对成员行社委托购买债券的信用评级、主体资质等各类风险进行提示,同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债券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风险预警。
第十条 省联社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分开,对接受成员行社委托开展的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建立专户管理,如实详细记载成员行社债券交易情况,及时向成员行社提供债券托管确认书,按季下发对账单。
第十一条 省联社可利用成员行社托管在省联社账户内的存量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质押式回购业务及债券借贷业务,以利于提高存量债券的流动性和效益性,产生的收益按各成员行社债券托管额度并综合考虑托管券种在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按分配方案全额返还成员行社。
第十二条 辖内成员行社与省联社签订《农商行(农商银行)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协议书》后,委托购买债券的办理程序:
(一)成员行社提交购买债券委托书,并注明购买债券的品种、意向期限、债券期限、收益水平和委托认购的有效期限等要素。
(二)省联社根据委托书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询价,有满足条件的按债券交易审批流程进行购买,交易成功后通知成员行社上划资金。
(三)省联社对所购债券登记台账,并反馈委托购买债券托管确认书给委托成员行社。
第十三条 辖内成员行社与省联社签订《农商行(农商银行)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协议书》后,委托卖出债券的办理程序:
(一)成员行社向省联社提交卖出债券委托书,内容包括:卖出债券的简称、代码、金额、意向价格和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二)省联社接委托书后,根据要求,提交卖出债券交易的意见,并按权限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债券交易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寻找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进行谈判和实施交易。交易成功后通知委托人并将卖出债券款项划给委托人。
(四)调减债券投资台帐。
第十四条 债券投资业务风险控制
(一) 省联社自营债券投资业务只能投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及AAA级企业债券。成员行社投资信用债券的,只能投资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信用债券,具体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实施差别化管理。
(二) 省联社自营债券投资账户中信用类债券占自营债券投资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成员行社委托债券投资业务中信用类债券占比由委托方自行掌握。
(三)以债券面值计算,债券买卖的单笔最大交易限额不得超过该支债券发行总额的30%。
(四)以债券净价市值及净价账面价值计算,交易性业务单笔最大交易损失限额为该笔交易性业务金额的10%,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为交易性债券投资总额的8%。交易性业务单笔或累计交易损失超过限额的,要及时进行止损。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县级行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而相关法律法规又对此有明确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行期1年,《农商行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信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委托债券投资业务操作流程
2. 债券分销业务操作流程
3. 债券买卖业务操作流程
4.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流程
5. 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操作流程
6. 债券借贷业务操作流程
7. 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协议书
8. 债券本息兑付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农商行
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协议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通讯地址:
代理方: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乙方)
有效通讯地址:太原市南内环街97号信合大厦,030012
为规范农商行各县市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债券投资委托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甲方的申请,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和《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及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债券投资代理人,通过乙方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投资业务。
(二)乙方具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格,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上海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乙类托管账户。
(三)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债券投资业务时,授权乙方全权代理,同意乙方代理甲方在乙方账户中的全部债券及金额。
(四)甲方对委托乙方代理债券投资业务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债券投资结果的任何责任。
(五)在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向甲方告知债券投资交易风险,甲方也知悉乙方状况及相关债券投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及风险。
(六)乙方为甲方代理债券投资业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条 委托代理的业务内容及代理程序
(一)现券买卖业务及委托办理程序
本协议所称的现券买卖(含债券分销)是指交易双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行为。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甲方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及资产配置要求提交委托买卖债券委托书。
2.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委托要素(即购买债券品种、债券期限、收益水平等要素),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寻找符合条件的债券进行交易。
3.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完成有效交易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撤销。若违约,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损失。
4. 完成委托交易后,甲、乙双方应于结算当日将债券结算金额划至对方账户:
(1)甲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2)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5. 甲方提出的委托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形势不符,无法在有效期内完成交易的,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以利于甲方及时调整委托要素。
(二)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业务
1. 本协议所称的质押式(买断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买断)标的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权同意乙方利用其所持有的存量债券开展短期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业务。
(三)债券借贷业务
1. 本协议所称的是债券借出方将标的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标的债券并支付一定借贷费用的交易行为。
2.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权同意乙方利用其所持有的存量债券开展短期债券借贷业务。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债券投资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委托债券托管代理业务
(一)乙方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乙类托管账户,用于托管自营及代理债券。
(二)甲方授权同意委托乙方购买的债券统一托管在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乙类托管账户。
(三)乙方为甲方委托购买的债券设立明细分户台账,明晰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债券所有权。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债券账务查询服务,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债券余额对账单,保证自营债券与委托代理买卖债券总和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账户余额相等,且明细相符。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富余状况及资产配置要求,自主决策委托购买债券的品种、金额、利率、期限等。
2.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头寸情况、资产配置要求及持有债券的市场价值,委托乙方按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卖出债券。
3. 甲方发出的买卖债券的委托,在乙方尚未成交前,甲方有权变更和撤销。
4. 甲方有权主动查询委托购买债券的有关事项,并定期进行对账。
5. 甲方对委托乙方买卖的债券享有所有权,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同时承担债券买卖产生的风险损失。
6. 甲方享有乙方利用其所持有的存量债券进行质押融资再投资及债券借贷业务所产生的相应收益,并承担相应后果。
(二)甲方的义务
1. 乙方有效完成甲方委托后,甲方不得变更、撤销该委托。
2. 乙方有效完成甲方委托后,甲方有义务及时将购买债券的结算金额汇划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及授权后,有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自主寻找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2. 乙方有权利用甲方托管在乙方账户内的存量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短期的质押式回购业务及债券借贷业务,但产生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有义务及时完成甲方提出的债券买卖委托。
2. 乙方有义务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多种形式,及时、客观的传递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信息,对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做出提示,以利于甲方科学合理的进行债券投资决策,甲方对自行决策后果承担责任。
3. 乙方有义务出具债券买卖托管确认书并送达甲方。
4.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债券查询、代理本息兑付等服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一)因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大幅波动,乙方未能在委托有效期限内完成交易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因支付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因水灾、台风、停电、火灾、地震、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按甲方的委托书进行了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非乙方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甲方委托乙方已购买的债券违反相关规定的,或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债券投资业务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项下未涉及或不明确事项,本着互谅互让,维护成员行社利益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书面意见的,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
(三)甲、乙双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书面一致,双方均有权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撤销在乙方的账户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一)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买卖委托书》、《债券回购委托意向书》等。
(二)本协议之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通知
(一)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二)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所列明的依据)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1.债券买卖委托书
2.债券回购委托意向书
甲 方: 乙 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1:
农商行债券买卖委托书
农商行:
经研究决定:我社(行)委托 代理买入(卖出) 年 月 日由 发行的 ,金额(大写) 。
我社承诺:
一、此委托书交予贵社后不再撤销委托事项,如有违约我社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二、在债券买入成交日,我社(行)将按实际交易内容与贵社签署《债券买入及托管协议》。
三、本期债券为我社自主选择、自愿投资。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2:
农商行债券回购委托意向书
经我联社(行)研究,决定委托贵中心按如下要素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代理我社(行)进行回购交易。
回购类型
回购方向
回购金额(万元)
金额浮动率(%)
回购利率(%)
BP
回购期限(天)
清算速度
委托单位(签章):
负 责 人(签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此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省联社资金运营管理中心留存;一份由委托社(行)留存)
附件8:
农商行债券本息兑付通知单
县联社(农商行):
贵单位委托我中心购买的 (债券代码)余额为 万元, 现已办理相关兑付手续,计息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计息天数: 天,执行利率: %。
本次兑付本金(小写):¥ 元,利息(小写):¥ 元,本息合计(小写):¥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资金支付日: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请你行(社)做好账务核对。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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