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生鲜乳购销协议甲方: 乙方: 2*年*月5 / 5 生鲜乳购销协议(示范文本)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定说 明 1、本生鲜乳购销协议示范文本由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定,供生鲜乳购销各方之间签订生鲜乳购销协议时使用; 、本协议中所称的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3、本协议有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各方自行商定或补充商定。 协议编号:_生鲜乳购销协议 收购人:_ 销售人:_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收购时间与数量 1、计划收购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2、收购总量为 公斤,收购总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 第二条 收购价格 标准乳收购价格为 元/公斤,生鲜乳分级标准参考国家乳品标准。购销各方应按本地生鲜乳价格沟通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第三条 质量要求 、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2、生鲜乳有下列情形的,收购人不予收购: (1)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乳;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乳;(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5)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
3、站的操作规定;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依照本协议第二条商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销售人公布结算货款的有关数据。 2、收购人应依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付清上个月的货款,详细支付货款日期为每月的 日至 日,详细支付地点为协议履行地。 第五条 检验方式 1、收购人负责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之时起4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所有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所有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
4、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本地奶业协会依据有关检测结果出具调解建议或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收购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48小时以上。3、各方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各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第六条 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天 时至 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天 时至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履行交付过程。 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本协议
5、履行地为 生鲜乳收购站;2、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3、协议到期如需续签的,应提前 日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各方可协商调整购销计划数量。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协议的,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关于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收购人不及时收购、随意提升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2、收购人违反本协议商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协议商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
6、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3、销售人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商定的时间和数量交售生鲜乳,给收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商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给收购人造成的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或提交本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购销各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收购人(盖章): 销售人(签字):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