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编号:JSH--01
批准:
制订部门:
监事会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1.2 公司监事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以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1.3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 监 事
2.1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2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2.2.1 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2.2.2 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2.2.3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2.3.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3.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务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2.3.3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2.3.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2.3.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2.3.6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2.3.7 非自然人者;
2.3.8 国家公务员;
2.3.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2.4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高管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2.5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2.6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2.7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2.8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监事会及其职权
3.1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 1 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会成员中设职工代表 2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产生;监事会主席 1 人,由股东建议人选后通过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2.1 检查公司财务;
3.2.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2.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2.4 向股东提出议案;
3.2.5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4 监事会会议
4.1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4.2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其他监事代其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4.3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4.4 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临时会议为五日前)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4.5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但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4.6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做为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
4.7 监事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4.8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9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10 参加会议的监事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监事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会议程序安排,不得干扰其他监事的发言和表决,不得侵犯其他监事的权利。
4.11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书面签署决议、通讯方式。
4.12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方式。
4.13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4.14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或部分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4.15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4.16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4.16.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4.16.2 会议议程;
4.16.3 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4.17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向股东提议进行讨论。
4.18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5 附 则
5.1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5.2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监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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