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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实行学校领导和管理干部听课制度的规定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形式。学校领导和管理干部都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切实了解和掌握教学的实际情况,主动与师生沟通,及时主动地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为此,在总结以往学校领导和管理干部听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
(一)校级领导: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学时。
(二)管理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教务处、实验教学与条件装备处、高教所、电教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学工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外事处等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2学时;其他部门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学时。
(三)学院领导: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6学时。
(四)教学管理部门科级干部: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6学时。
(五)教师: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师听课办法。
二、听课范围和方式
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处级干部及教学管理部门的科级干部,在全校为全日制本专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以单独听课为主。各学院领导主要听本学院教师所授课程及其他学院教师为本学院学生所授课程,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听课,听课形式可以多样化。
三、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应尊重教师,听课不得迟到,课中不得接打电话,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学时,一般情况下不得中途退出。
(二)听课时必须携带大学听课记录簿并认真做好课堂听课记录,着重观察和了解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及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课后要在记录簿后面所附“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上对教师授课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应主动征询教师和学生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课人员如在听课中发现属于听课人员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尽快协调解决。如发现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听课人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解决或作出相应的回复。
(四)听课人员随机听课,不做事先通知,听课时应佩戴大学教务处统一制作的听课证,确实来不及佩戴时应与授课教师说明情况。
四、听课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大学听课记录簿”和“听课证”的编制、印刷和发放。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领导听课记录的收集及归档工作。
(三)管理部门干部的听课记录,每学期期末由各单位专人负责收齐后统一交教务处评建办公室管理。
(四)学院领导及学院教学管理干部的听课记录由教学秘书负责收取,并由学院归档管理。各学院应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听课总结,在学院全体教师会上进行通报,并将总结送教务处评建办公室归档。
(五)教务处要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听课人员座谈会,在汇总听课记录和座谈会讨论情况的基础上,写出本学期全校课堂教学的听课情况总结。
(六)学院听课情况总结应在本院网站上发布,全校听课情况总结应在教务处网站上或《大学教学情况通报》上发布。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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