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协议款(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
甲方:
乙方:
20**年**月
6 / 6
**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协议A2款(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
甲方(业主):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_________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监控规范》(GB50325-*)、《住所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协议》作为《_________》装修工程协议附件。
1.达标要求:乙方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期内,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监控规范》(GB50325-*)要求,保障本次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达到(GB50325-*)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2.建材保证:甲方保证本工程涉及自购建材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监控规范》(GB50325-*)要求,乙方对因甲方自购建材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超标不负责任。
3.甲方保证: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在验收时无其他甲方自置的装饰和家具等污染源。
4.验收时间:检测(验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监控规范》(GB50325-*)之6.0.1条款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交付使用前进行,定为完工后_________日内进行,详细日期由甲乙各方商定。
5.检测机构:甲乙各方共同认可具备资质(已通过*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
6.验收监督:甲乙各方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7.甲/乙方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甲方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办公地址:_________;乙方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办公地址:_________。
8.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各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
此等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号码,各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各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有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各方认可。
9.验收证书:由协议第5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资料文件,甲乙各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份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0.责任承担:依据本协议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装修或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更换建材重新装修;□由乙方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装修协议; □扣装修款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参见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3款)。
11.检测费用支付:应由_________方一次性垫付,事前在装修工程款中预留。事后按以下原则由甲乙各方分别承担:初检所有项目达标,由甲方承担;不达标则 _________;由不达标项目引起的治理和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各方商定的其他关于事项:_________。
13.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协议》作为装修工程协议附件,与主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监控规范》(GB50325-*)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射指数(Iy)
≤1.0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A类
B类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射指数(Iy)
≤1.3
≤1.9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y)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监控规范》(GB50325-*)之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0
≤0.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mg/m3)
≤0.50
≤0.60
3.《住所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所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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