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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包括其他经济组织)以其自有的且在我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向我行质押而申请的授信业务。对质押项下的具体业务品种仍需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借款人利用合法资金购买的并由我行自行开发、通过我行综合理财管理平台管理,且在全行范围内销售的理财产品(含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不包括由我行居间代销的或客户直接与第三方签署委托协议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短期预约滚动式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质押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质押是指对理财产品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即对法人客户因购买我行指定理财产品而获得的、要求我行付款的权利质押,我行暂不接受第三方质押。
第五条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开展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主要涉及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确保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 授信经营部门
(一)按照总行信贷政策开展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营销,受理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申请;
(二)按照我行信贷制度有关规定,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调查评估,收集并核实贷款资料;
(三)对购买理财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购买理财情形,确认借款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声明(附件1);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购买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取得《银行理财业务申请表》(附件2)或《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附件3),企业账户、理财项下款项是否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理财产品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已出质等不利于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等;
(四)落实审批条件,签订借款合同、《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附件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附件5)等合同协议、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等相关手续、办理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押品入库手续、开立保证金账户等相关手续;
(五)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及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贷资金进行支付、监控;
(六)开展贷后跟踪检查和风险监控,贷款到期后,负责办理保证金账户解冻手续,到期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九条 授信管理部门
(一)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充分提示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出账前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出账前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不满足授信条件,不予审核通过,未经出账前审核不得出账;
(三)贷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授信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
(一)负责进行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信贷部门审核同意的受托支付意见办理支付结算;
(二)对符合我行质押条件的理财产品,负责通过银行综合理财平台进行客户理财产品份额查询。认真审查理财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发生真实的购买关系(包括《银行理财业务申请表》或《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风险评估问卷、承诺函、理财业务授权书等材料),对符合我行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的,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客户账户被冻结止付等情形的,同时填写《理财产品质押审核表》(附件6)所要求的内容。
(三)按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办理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起息日不得晚于我行贷款的发放日,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早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十三条 我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暂执行“单笔质押、单笔授信”模式,即一笔理财产品质押只能对应一笔具体授信业务。
第四章 质押比率和利率
第十四条 对于以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贷款的,质押比率应保证理财产品本金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理财产品账面金额的比值小于或等于100%。
第十五条 对于以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贷款的,质押比率应不高于95%,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理财产品账面金额的比值小于或等于95%,并应按敞口授信业务进行逐级审批;对于以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贷款的应对理财产品价值按照我行押品管理系统相关条款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贷款的利率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业务申请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办理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除按我行有关规定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经我行确认的《银行理财业务申请表》或《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风险评估问卷、承诺函、理财业务授权书等证明购买理财真实性的材料,以及法人客户理财产品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申请(附件7)等;
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与调查
贷款申请由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对受理的客户申请,经营部门应指定主辅调查人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并核实贷款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调查人员除按我行贷前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了解以下信息:
(一)质押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贷款购买理财的情形,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双人实地核查购买理财产品过程是否真实,客户账户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理财产品已出质等不利于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等;
(二)客户是否在我行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回笼;
(三)信贷资金用途必须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四)我行认为其他影响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
信用风险评审部门根据我行授信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质押率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购买理财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贷款资金用途及支付方式等。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总行授权及审批程序审批贷款项目,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得超权限或违反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落实出账条件
(一)经有权人审批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落实出账条件,签订借款合同、《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附件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附件5)等相关合同文本。有关合同文本应使用总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使用非格式合同的应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认定。
(二)办理理财产品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手续,须登陆人行征信中心的中登网,在“登记业务类型”中选择“其他登记”选项,对理财产品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登记、公示手续,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质押登记系统。
(三)对拟质押的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押品入库操作。押品入库后,系统将自动对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进行冻结处理。
(四)为防范操作风险,保障理财产品购买和出质行为真实性,出账环节需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出账管理部门共同填写《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审核表》(附件6)。
(五)柜面操作人员需在《银行理财业务申请表》或《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客户留存联)下方加盖“已质押”的戳记,并由出质人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出账前审核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根据我行出账前审核的有关规定,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进行审核,不满足授信条件,不予审核通过,未经出账前审核,会计部门不得进行账务处理。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账条件是否落实,出账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是否已经签署有关合同协议,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相互核对是否一致,是否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予以登记和公示,以对抗第三人;
(三)申请人账户项下款项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理财产品已出质等不利于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
(四)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手续以及理财份额冻结手续是否齐全、合法,理财资金的回款保证金账户是否开立并指定唯一;
(五)质押率是否在规定比例之内;
(六)贷款资金支付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是否出具受托支付凭证;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后管理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不能简单视同低风险业务进行贷后管理,除必须严格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贷后检查、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等工作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贷款发放后,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强化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二)加大对理财产品存续性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疑点或问题的,贷后管理部门应独立进行与相关企业核对、跟踪检查等工作,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贷后管理部门应按照我行贷后检查要求的频率对理财质押贷款押品进行现场对账检查。确保押品合法有效、质押金额与账目相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可依法定方式或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方式处置法人客户理财产品,用于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我行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四)违反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理财产品到期后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会自动进入理财资金回款保证金账户,同时系统会对该保证金账户自动冻结。
第二十六条 贷款业务到期当天,柜员根据《解冻通知书》(附件8)要求对理财资金回款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止付,理财资金回款保证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我行贷款本息。(《解冻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会计柜面留档,一份回执交到出账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存在较高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应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规范开展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加强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风险的,将加大处罚力度;有违法行为的,交送司法机关。
(一)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核,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的;
(三)贷前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质押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
(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
(五)质押率超过规定比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双人现场核实理财产品购买过程或对未经我行确认的理财产品办理质押的;
(七)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信贷资金流向进行监控,造成信贷资金挪用的;
(八)未严格执行质押存款检查制度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以法人客户理财产品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授信业务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声明
2.银行理财业务申请表
3.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
4.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6.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审核表
7.理财产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申请
8.解冻通知书及回执
附件1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声明
银行 分行:
鉴于 (客户名称)存入贵行的用于购买 理财产品/理财计划相关业务的资金,是本人/企业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信贷资金购买理财情形。
对该资金持有和使用的法律责任,本人/企业自愿承担。
特此向贵行声明。
企业(公章):
个人(签字及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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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部门/分(支)行经过审查,确认上述保证金/质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主办客户经理签字:
部门/分(支)行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银行“***(产品名称)”购买交易申请书
甲方(投资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银行)
理财产品名称
购买日期
期限
银行卡/折账号
交易流水号
理财起始日
交易金额(小写)
理财到期日
交易金额(大写)
参考收益率
乙方(银行)已提请甲方(投资人)在申请办理受托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前详细阅读并全面准确理解“***”产品合约及相关受托理财产品的说明书,特别是对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条款进行了充分的阅读并清楚知晓本产品风险。甲方保证按乙方规定进行操作,并自觉遵守合约约定。
甲方: 乙方:银行
年 月 日
√已经详细全面阅读本期理财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期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请确认您已经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相关风险提示,若同意以上条款,请打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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