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z地产销售价格管理规定(2016 年版)编制zz地产营销管理部日期2016 年 11 月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1.0 总则:1.1 为更合理地进行项目价格制定,强化销售过程中的价格管控,进一步明确价格体系中的各项折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zz地产各子公司所有项目价格体系的申报、报备、管理工作。1.3 本规定将作为zz地产各子公司价格管理的考评依据。1.4 本规定适用的产品对象为zz地产下属所有可售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办公、SOHO、商业、车位。1.5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价格管理相关审批流程需符合地产总部最新发布的权责手册要求。2.
2、0 定义:2.1 本规定中“子公司”指“zz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2.2 价格体系申报:按阶段分为价格体系申报、到期价格体系申报、价格体系调整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房源的标准价、底价、折扣方案及付款方式,以销售系统审批通过为准。2.3 价格评审会:为制定项目价格体系而设定的总部参与的专项会议,适用于各项目首次价格体系申报及各批次价格调整申报。3.0 价格体系管理主责部门及职责3.1 地产总部营销管理部:指导与审批各子公司营销管理部价格体系制定、申报, 管理销售过程中的标准价、底价、折扣方案、付款方式变化,监督检查销售过程中的价格体系申报执行情况。3.2 子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各项目价
3、格体系的制定、申报、管理、执行。4.0 流程4.1 价格评审会4.1.1 价格体系申报前需完成子公司内部、总部营销条线沟通,价格评审预备会达成一致后向总部管理层进行申报。4.1.2 价格评审会建议在房源开盘或加推前一周召开,子公司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总部营销管理部预约下月价格评审会上会时间,由总部营销管理部每月月底公告次月价格评审会计划日期。4.1.3 价格评审会与会人员:地产总裁、营销/财务/运营/投资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总部营销相关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4.1.4 价格评审会决议事项包括房源范围、备案价、标准价、底价、折扣方案和付款方式,整盘货值、利润测算、价格执行有效期
4、等内容。4.2 首次价格体系申报4.2.1 所有未定价房源必须在价格体系申报完成审批后方可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价、底价、折扣方案、付款方式等。4.2.2 申报流程:见总部下发的权责流程。4.3 到期价格体系申报4.3.1 价格体系执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个自然月,到期前须按照上述价格体系申报的要求重新上报。4.4 价格体系调整申报4.4.1 若已获批价格体系中的标准价、底价、折扣方案中的任意一项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上述价格体系申报的要求重新上报。4.5 关于价格与政府预(销)售备案价的关系4.5.1 各项目成交价格不得违反当地政府预(销)售备案价相关管理规定。各项目营销管理部在发起销售
5、价格体系(房源的标准价、底价、优惠及付款方式)审批流程时,必须同时上报对应房源的政府预(销)售备案价,子公司或项目公司财务管理部需根据申报的价格体系,测算成交价格是否符合当地政府预售备案价管理规定,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需报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4.6 关于退房、换房的价格审批4.6.1 因退房、换房置换出的房源价格必须重新定价审批后方可销售。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应严格按权责流程发起退房、换房审批流程,并必须在流程中一并申报因退房,换房置换出的房源的价格及优惠方式,子公司及项目公司的财务审批需进一步复核所申报的价格及优惠方式是否符合当期项目销售的价格和优惠管理规定,以及测算成交价是否符合当地政府预
6、(销)售备案价管理规定。4.7 关于逾期签约房源价格审批4.7.1 未发起延期申请的逾期签约房源价格必须重新定价审批方可签约。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应严查下定未签约房源的签约情况并根据相关制度严格执行,若出现未发起延期申请的逾期签约房源,必须按价格审批相关权责流程重新申报价格及优惠方式,子公司及项目公司财务审批需进一步复核所申报的价格及优惠方式是否符合当期项目销售的价格和优惠管理规定,以及测算成交价当地政府预(销) 售备案价管理规定。4.8 关于销售案场价格公示4.8.1 规范销售案场价格公示。各销售案场应依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地产总部“阳光销售”的要求,将当期销售房源备案价及优惠方式在案场进行
7、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折扣名称、优惠额度、适用期限等)或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需按照zz地产销售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4.9 违规处理办法4.9.1 各子公司须遵照本制度严格执行,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的,总部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不低于一万元的经济处罚;若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总部有权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人事调整并追责相关责任。5.0 其他5.1 销售系统价格方案申报流程详见附件zz地产价格管理系统操作指南;5.2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地产总部和各子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5.3 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zz地产营销管理部。zz地产营销管理部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