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银行“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884720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7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银行“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经营行为,推进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民法典》、《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 用于满足个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场、期货*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严格监控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投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合法有效居住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资质,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 3.借款人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经营情形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期限原则上在1年(含)以上; 5.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7.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8.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六条 个人经营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及联保。 第七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合法、有效、足额、易变现的住房、商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经我行批准的其他类资产,不得接受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做抵押。 第八条 禁止以存在所有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做抵押,原则上不接受借款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做抵押。 第九条 抵押物应由*农村商业银行批准准入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应依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充份考虑抵押物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 第十条 质押担保。采用质押担保的,质物范围应执行总行关于个人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保证担保。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限于自然人和专业担保公司。采用一般法人保证担保方式的,须经总行批准。其中,自然人保证人须符合总行规定的借款人条件,且保证限额不得超过保证人信用贷款可贷额度。 第十二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符合国家的关于规定,并且其担保基金有明确的资金补充机制; 2.专业担保公司应为我行合作机构,并纳入合作机构管理范围; 3.专业担保公司为单个借款人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担保基金)的10%(含),同时我行与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存入我行专户担保基金的10倍(含)。 第十三条 联保担保。采用联保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限于生产经营稳定,效益较好,具备一定偿债能力及担保能力的个体经营户。联保个体经营户成员未能低于5户,最高不超过7户,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年审,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效益较好; 2.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必须达到2年(含)以上,经营项目合规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和交叉违约行为,且申请日无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经营时间可以下列方式进行确认:原营业执照注销重新注册的继续从事原行业的); 3.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经济独立,有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有较强的债务本息清偿能力,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借款人经营收益较好,经营资金在我行进行结算,对第二次及以上在我行申请贷款的客户,资金结算量须占其所有结算量的50%以上(含各类结算账户内资金); 7.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监督,能够如实提供关于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并接受我行正常监督和管理; 8.能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 9.我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期限、额度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经办支行(营业部)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借款实际用途、经营行业状况、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五条 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65年。其中:联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贷款到期后一律不得展期。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季度付息、分期还本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 第五章 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须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文件资料: 1.个人贷款申请;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或未再婚声明等); 3.无经营实体的借款人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摊位证等足以证明借款人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关于证明资料文件;借款人为经营实体主要出资人或股东的,应提供经营实体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4.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等还款能力证明; 5.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流水或完税凭证等现金流量证明材料; 6.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协议等)或贷款使用计划等; 7.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资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资料文件,以及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原件; 8.保证人出具的证明自身保证资格/资质和能力的材料、有权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对外担保决议及有效担保承诺资料文件,自然人保证人须按信用贷款借款人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9.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 调查要点: 1.核验借款人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进行查询核实。 (1)贷款资料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申请是否自愿、确定,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2)借款人收入是否充足、现金流是否可靠,是否具备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抵(质)押物是否真实、足额、有效。抵押物评估报告是否真实,评估价格是否合理。抵押物是否存在已出租、抵押或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形,抵押物已出租的,应要求抵押人将抵押事宜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物现状是否与所有权证书注明的要素相符; (4)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能力,保证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和可靠,是否符合担保关于规定; (5)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誉是否良好,经营是否正常,详细了解其融资、对外担保、现金流、资产负债等情形,及是否有严重财务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经营的问题。 2.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了解借款人资信状况;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是否拥有经营实体,以及该实体在我行有无法人客户贷款及其融资情形、信用状况。 3.需与借款人面谈,判断借款申请是否自愿确定、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并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 4.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的经营情形并贯彻贷款用途投向。 5.对借款人经营项目进行*场调查,审慎预测借款人的预期收益,合理分析借款人经营前景。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我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指引》、《*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授信出账及支付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原暂行办法自行废除。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