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第四条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第六条 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
3、信用记录。(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第九条 贷款利率。各县级联社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结合农户所在信用村及自身的信用评级情况、家庭负债率、贷款用途、对农村信用社的贡献度等因素制
4、定统一的利率定价方案,并公布实施。第十条 还款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结息方式采取按月或按季结息。第四章 信用户评定及授信第十一条 信用户的信用等级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数量、等级名称和评定标准由县联社结合辖内实际综合考虑确定。信用户评定的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农户家庭资产状况、家庭劳动力及人口状况、家庭主要经营项目、家庭预计收支状况、家庭主要成员信誉状况等。各县级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增加项目及各项目权重,其中家庭主要成员信誉状况权重占比应高于其它各项。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第十二条 信用户评级授
5、信的程序。 由县级联社授权,以基层社主办,成立以包村客户经理为组长,信用社其它客户经理、村委负责人、村民代表为成员的初评小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召开村民大会,宣传评定信用户的意义和方法,组织学习、讨论评定标准,动员广大村民参与评定并实施监督。评定工作要坚持集中、公开、公正的原则。所谓集中,就是定期对每个村的农户进行一次集中信用评定;所谓公开,就是评定工作必须通过必要的形式告知农户,让农户广泛参加。做到五个公开,即评定条件公开、评定方法公开、评定结果公开、授信额度公开、适用利率公开;所谓公正,就是整个评定过程要接受村民监督。具体评定程序为:(一)现场调查。由初评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开展现场调查。
6、调查内容包括:农户家庭资产状况、家庭劳动力及人口状况、家庭主要经营项目、家庭预计收支状况、资金需求和用途情况、农户债权债务和家庭主要成员信誉状况等。调查过程要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初评小组组长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全责。(二)提出初评意见。初评小组依据调查情况和评定标准,通过集体讨论被调查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投票表决,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可作出决定,然后由初评小组组长和成员分别对初评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但最终确认权归包村客户经理,如包村客户经理有充足理由否定初评结果,可以行使否决权,但不能增加信用户数量、上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三)张榜公示。初评结束后,初评小组应将
7、信用户姓名、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享受权利等情况在村内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如无异议则报评定委员会审定,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四)评定委员会审定。分支机构成立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的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根据初评小组报送的初评结果和有关评审材料,逐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最终确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相应的授信额度。(五)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评定程序结束后,客户经理根据评定委员会核定的授信额度,与信用户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并核发贷款证。同时将评定结果集中汇总上报县联社,输入信贷管理系统,供辖内所有办贷机构信息共享。县联社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创新需求,在风险可控
8、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信用户的评定程序。第十三条 县联社对信用户授信额度应根据信用等级、实际资金需求和信用社可供资金能力确定。第五章 贷款发放第十四条 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持贷款证、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柜台办理贷款。第十五条 柜台受理岗根据信用户内部档案记载的评级授信、用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在确认借款人的身份、并对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签章,并留下影像资料,按照流程发放贷款。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设立办贷中心,专门为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提高办贷效率。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定期整理所管辖信用户的用信情况,每季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贷款风
9、险进行评价,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搜集,发现风险应及时预警,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提示,实行到期催收。第十九条 对于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应取消其信用户资格,严禁新增贷款,并及时清收拖欠贷款。第二十条 县联社应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整体运行情况、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第七章 贷款档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参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第八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应当扎实开展信用户的评定、授信工作,并进
10、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信贷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录入信用户基本情况及用信情况等信息,确保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堵塞操作漏洞,严密防范业务风险。第二十二条 县联社根据辖内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权限核定到分支机构或客户经理。第二十三条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面谈面签制,严防借名、冒名贷款的发生。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如遇自然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法偿还时,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贷款展期。第二十五条 积极构建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化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有下列情形者,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一)贷前调查未尽职; (二)在授信过程中弄虚作假,过度授信的;(三)未经信用户评定,随意签发贷款证的;(四)未按规定执行面谈、面签的;(五)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的;(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联社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