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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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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说明 1.鉴于购房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如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2. 本合同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本合同所称产权式酒店客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产权式酒店内可以出售的房屋。 3.买受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本合同。 4.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6.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和销售依据。 7.出卖人就产权式酒店客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买受人、出卖人与酒店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均应视为本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 8. 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和现售均可使用本文本。 9. 本合同说明部分,出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盖章或签名 。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本楼盘售楼电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护照】【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 【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直辖市) 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直辖市) 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产权式酒店客房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的产权式酒店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为 。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4. 。 第二条 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海口市 区 路 号,产权式酒店客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出卖人委托预测该产权式酒店客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客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产权式酒店客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座】 【层】【单元】 号房(以下称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套内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户型结构为 ,【层高】【净高】为 米。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第四条 客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产权式酒店客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为现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批准机关为 ,证号为 ; 2.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 ,核发机关为 。 3.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土地【已】【无】设定抵押。已抵押的土地证号为 ,抵押权人为 ;【已】【无】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卖人销售该产权式酒店客房。 4.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 币) 元,总金额( 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 【套】【间】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 其他方式付款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日之内,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日数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_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于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在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后,一次性全部退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应退款总额的万分之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款项为止。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按逾期日数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 2. 。 第八条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和预告登记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及相关材料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备案确认手续。 如买受人要求办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应于本合同书面备案确认之日起 日内,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办理。 出卖人未按约定为买受人申请办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持书面合同等备案凭证单方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 第九条 交付条件及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同时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及所在酒店配套设施建设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星级(不低于三星级)的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具备开业条件。 2.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因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第十条 交接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查验手续及买受人应当携带的证明资料。买受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会同出卖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如果买受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可以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委托他人办理。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条件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 出卖人交付该产权式酒店客房时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买受人拒绝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退房。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造成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转移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二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逾期日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3. 。 第十三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一次性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客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通知的除外。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五条 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应当保证销售的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该产权式酒店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否则,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该客房权属证书后, 出卖人应当在 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出卖人应当提前 日如实书面告知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买受人应及时提供。 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出卖人不得在相关税费标准之外以代办之名向买受人收取额外费用。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七条 关于税款缴纳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税款: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缴相关税款。 2.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3. 。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式酒店装修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约定 该产权式酒店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标准为 星级(不低于三星级),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16%。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及该产权式酒店公共配套设施由出卖人按照 星级(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置(标准见附件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 第十九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产权式酒店客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开业经营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业经营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关于地役权 为便于酒店的经营管理,买受人将其依据本合同购买的所有客房设定地役权给出卖人,出卖人为地役权人,买受人为供役地权利人,并签订《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客房地役权合同》(详见附件三) 。 第二十一条 关于产权式酒店经营管理的约定 出卖人对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享有统一经营管理权,其有权自主经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出卖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是 酒店管理公司。 买受人授权出卖人对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统一经营管理。买受人同意与【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签订除出卖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外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在买受人委托经营期内,【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公司享有对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买受人享受免房费入住权及投资收益等内容由双方在另行签署的《产权式酒店客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附件四)中约定。 。 第二十二条 退出与回购 买受人转让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事宜。在同等条件下,出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经买受人通知,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购买决定的,买受人可以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出售给第三人。出卖人购买该商品房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在回购合同中另行约定。 买受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须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并对买受人因此所受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未退款金额的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完款项为止。 。 第二十三条 物业保修及翻新维修责任 买受人和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保修及产权式酒店翻新维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出卖人自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使用即日起,在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室内装修、装饰、饰品及产权式酒店共有部分应当 翻新维护一次,具体事宜由【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牵头负责,费用由【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 承担。(详见附件五) 。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 该产权式酒店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出卖人委托的 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统一提供。该酒店管理公司已经在国家、省或者海口市取得了相应资质。出卖人与该酒店管理公司已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详见附件六)。出卖人负责监督该酒店管理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由买受人与【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在签订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 。 第二十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入由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缴纳标准: ; 应缴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二十六条 关于该产权式酒店共用部位有关事项的约定 买受人对该产权式酒店中下列满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等法定共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外墙面、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设备房、水箱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 。 第二十七条 关于该产权式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使用的约定 出卖人不得将该产权式酒店内的车库(位)进行出售。 该产权式酒店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为专用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买受人在每年的免房费入住期内,可以按以下约定享有优惠有偿使用: 。 第二十八条 出卖人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 出卖人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向买受人明示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附件七)等信息。出卖人向买受人明示的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九条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使用注意事项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仅作酒店经营使用,买受人、出卖人及酒店管理公司在使用期内均不得擅自改变该客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规划用途。 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产权式酒店客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三十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为便于买卖双方相互告知客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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