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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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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x省分行额度类消费贷款的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x银行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额度类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在高额循环授信项下,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多种合法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根据是否以房屋抵押,分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消费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在高额抵押循环授信项下,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在循

2、环授信项下,以信用方式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其中,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在循环授信项下,以个人工资账户作为质押,向我行(或邮政)代发工资客户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属于个人信用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的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机构、岗位、人员相关设置要求按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x年版)及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操作规程(x年版)(随文同发,以下简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额度类消费贷款的贷款对象需具备良好信用记录和稳定收入来源,符合消费贷款客户分

3、类管理办法(随文同发)第一至五类客户(自雇人士除外)要求的,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 200万以上;符合第一至三类客户(自雇人士除外)要求的,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符合第一至四类客户(自雇人士除外)要求且为我行代发工资单位正式员工的,可以申请个人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额度类消费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我行规定的标准之下。一类客户为65%以下(含65%),二类客户为60%以下(含60%),其他客户为55% 以下(含55%)。 (二) 抵押类客户信用评级不低于 BB 级,信用类客户不低于 BBB

4、级。 (三) 信用消费贷款借款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下同)应在贷款行所在城区(含二级分行所在市区及所辖支行所在县市城区)拥有所(共)有产权的房屋。 (四)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总体收入还贷比=(本次授信的月均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月均税后收入(配偶收入可计入,下同)。上述计算公式中,本次授信月均还款额按照申请授信金额、额度存续期(自额度授信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到期日止)、当前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其他债务(包括个人贷款及当前个人信用卡透支金额,此金额可按照个人信用报告内信用卡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月均还款额按照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等

5、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对于信用卡透支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若借款人可提供金额大于贷款余额的大额资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已有房产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行车证、定期存单、理财产品、债券、保单),可抵免对应负债,借款人提供正式公积金查询证明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含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可计入月均税后收入。 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 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第五条 禁止向如下人员发放贷款:本人或配偶为自雇人士的;本人或配偶当前拖欠各类贷款的个人,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本人为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 第六条 共

6、同借款。符合借款人基本条件的两个自然人,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但同一笔贷款的申请人仅限两名。其中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另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之后承担同等还款义务。除非另有规定,本办法对于借款人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仅限于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个人信用消费类贷款共同借款人仅限借款人的配偶。 第七条 额度类消费贷款的用途限制如下: (一) 只能用于借款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购买自用车、车位、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 (二) 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严禁将贷款资金转借给其他人使用。禁止用于:购买住

7、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额度类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同类额度消费贷款,同一客户及其家庭仅可在我行办理唯一额度。 第九条 额度类消费贷款单户授信金额不高于机构授权高金额,且不高于客户总体授信金额,不高于抵押物高抵押率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乘积。其中,以普通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以别墅和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5%;以临街商铺和住宅配套底商抵押的

8、,房产应位于二级分行所在市区及所辖支行所在县市城区,且抵押率不得超过50%;拟采取商住两用房、写字楼抵押的,报省分行批准后方可受理。授信额度与其他个人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总行授权的单户高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还应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综合确定。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授信金额应根据客户等级确定。其中,一类客户高单户金额为贷款行业务高授权金额,二类客户高单户金额为贷款行业务高授权金额的 70%,三类客户高单户金额为贷款行业务高授权金额的50%。代发工资信用消费贷款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额度借款人申请的额度存续期内在我行实发工资总额的90%。 前款实发工资总额=我行近1年每月代发工资平均数额度存续期,

9、若代发工资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月份平均工资执行。 第十条 额度存续期及支用期。个人额度类消费贷款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借款人可在额度支用期内多次、循环支用,贷款在额度存续期内有效。 (一)额度存续期,即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内贷款后到期日止的长期限。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度存续期应不超过13年,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存续期应不超过3年,且满足下列条件: 1. 额度存续期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2. 以房屋抵押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额度存续期+3年。 3. 以代发工资户质押的,额度到期日不得晚于我行与代发工资单位签订的代发工资合作协议截至日期,不得晚于借款人劳动合同(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

10、它材料,下同)有效期限截止日,若企业出具劳动合同续期证明(贷款申请时提供),可以劳动合同续期证明的止期为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二) 额度支用期,即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发起新的支用。借款人申请单笔贷款,应在额度支用期内提交,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度支用期不超过36个月,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支用期不超过30个月,且支用期截止日不得晚于额度到期日前6个月。 (三) 单笔贷款期限,即额度下借款人支用的单笔贷款的期限。单笔贷款到期日均不得晚于授信到期日。其中,抵押类贷款单笔贷款 长期限10年,信用类贷款单笔贷款 长期限3年。 (四) 额度项下任一时

11、点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消费用途凭证所载明的合理交易价格的70%。贷款用途为购车的,车辆价格为购车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改装费、装潢费、附加配置费用等其他费用)和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较低者。 第十二条 贷款执行利率。贷款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商业贷款利率或我行认可的基础利率为基准利率。总行及省分行确定额度类消费贷款利率执行的下限(信用评级为 AAA 级客户执行的利率),各分支行根据总行及省分行相关信贷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市场环境,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信用评级为 AAA 级客户执行的利

12、率),且与客户分类和信用评级挂钩,客户信用评级每下降一级,原则上执行利率应上浮基准利率的0.1倍。如遇政策调整,以省分行 新政策为准。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固定利率;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1 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或我行公布的基础利率,重新确定执行利率。 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基本情况、职业情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与我行关系等方面确定客户评级,并填写客户评级表。 第十三条 贷款罚息利率。 (一)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对逾期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1.5倍。 (二)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13、,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三)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第十四条 单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一次性还本付息四种还款方式之一。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且单笔金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贷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且单笔金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之前,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借款人可以向贷款行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全部贷款: (一) 低提前还款月数由贷款行和借款人协商确

14、定,但不得低于总行新政策要求。提前还款时,已足额还款期数少于低提前还款月数的,应要求借款人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缴纳金额按照总行新政策要求执行;已足额还款期数高于低提前还款月数的,由贷款行和客户协商确定违约金比例或免于缴纳违约金。 (二)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低提前还本金额为1万元,小变动单位为1000元。 (三) 对于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的贷款,只能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不能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第十六条 贷款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由借款人通过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授权我行扣收。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额度类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可采用房产抵押、工资账户质押、自然人保证:

15、(一)房屋抵押。以房屋抵押的,单一循环授信必须以不超过5套个人房屋作为抵押物,在我行取得全部抵押登记证明之后,授信方可生效。抵押房屋应符合“房屋贷款业务制度”中抵押物的相关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 1. 所有权明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抵押房屋应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至少一人为所(共)有人,审慎接受所(共)有人家庭唯一住房作为抵押物,严禁接受未成年人所(共)有人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2.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应以我行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并且同一套住房不得同时在我行办理多次抵押。 (二) 自然人保证。严禁向本行关系人发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向本行关系人发放无

16、抵押额度类消费贷款的,必须至少提供我行认可的自然人保证;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所在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下的,必须追加自然人保证人。其它额度类消费贷款可视借款人资质情况,要求增加自然人保证人,保证人应至少符合第三类客户标准。 (三) 本行关系人定义按照关于明确零售信贷业务关系人授信及担保相关事项的通知(x发x147号)执行。 (四) 工资账户质押。以借款人代发工资指定帐户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必须采用工资账户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和保险手续,参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额度存续期内,如遇抵押物价值下降至授信金额以下,应要求借款人追加足额的

17、抵(质)押物,才能再次支用贷款。如遇抵押物拆迁、灭失、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不得同意借款人再次支用贷款的申请。如有尚未结清贷款、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应要求借款人追加抵质押物、保证人,或下调授信额度,或要求客户提前结清贷款。 第五章 合作方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汽车、家电等销售商,各级分支机构可以开展客户营销合作,但不得就客户营销之外的其他事项开展合作。与中介机构开展营销合作的,须报省分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我行已准入的估价机构,各级分支行可以继续开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抵押物评估合作,但不得与其就评估之外的其他事项开展合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代发工资合作单位,必须经我行有权准入机构准入。以

18、二级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为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消费信贷部门负责合作单位营销与调查工作,并发起准入申请,报省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准入。准入流程可采取备案准入和审核准入两种形式。一、二类代发工资单位可采用备案制,三类代发工资单位须使用审批制,准入标准如下: (一) 一类代发工资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 (二) 二类代发工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民航、铁路、烟草、交通行业国有企业单位,上市公司、工信部规定的大型企业(见附件)总部; 2. 在我行年均代发工资总额不低于15万元; 3. 代发工资单位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稳定,且不小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

19、; 4. 代发工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不良信息; 5. 代发工资单位每月工资到账期限固定及稳定,未出现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到账日期频繁变更(遇节假日而变更的除外)的情况。 6.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三类代发工资单位,除应满足二类代发工资单位第2-6项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工信部规定的大、中型企业标准,且国家资本所占比例大于50%; 2. 连续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3.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4. 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如经营期不满三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 5. 在我行代发工资时间

20、在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分支行自主开展贷款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回收,严禁委托我行信贷人员之外的第三方代为办理。 第六章 贷款经办流程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贷款申请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的流程和要求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授信申请受理。贷款行受理岗负责受理客户的循环授信申请,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时,受理岗应与客户面谈,判断授信申请是否自愿属实,告知各方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协助客户填写授信申请表和相关声明,并要求相关人员当面签字。 第二十六条 授信调查。初审通过的授信申请,由客户经理逐笔进行调查。调查方式

21、包括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主要是通过电话、相关电子信息系统核查客户相关信息;现场调查主要是核实抵押房屋价值(如需)。调查要点为: (一)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我行的要求,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 抵押房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规定的条件,抵押房屋和产权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标准,评估价格是否合理,贷款担保是否足额。 (三) 保证人(如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资格,具备担保能力。 第二十七条 授信条件落实。授信生效之前,作业监督岗应根据担保管理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并落实必要的公证和保险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款支用。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

22、在授信金额内多次申请支用贷款。贷款支用可以采取“授信+单笔支用”或“授信+刷卡/网上支付”模式。 采用“授信+单笔支用”模式的,对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贷款,以及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具备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应进行受托支付。 受理岗受理客户支用申请后,客户经理逐笔调查,必要时查询抵押物状态,确认授信状态正常、贷款用途真实合规、金额合理、期限在长期限内、且支付方式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签署明确意见后,与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岗审批。贷款支用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签订手工借据,交信贷放款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风险管理岗和客户经理应开展日常检查、额度年度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针对监控与检查结果实施额度下调、额度担保调整、额度冻结、额度解冻结、额度注销等业务变更。借款人失去还款来源,或者支用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贷款行及其上级分行应及时确定高额授信项下的债权,并通知资产保全人员及时行使抵押权。 第三十条 单笔贷款支用之后,贷款行及其上级分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控。对于无法提供真实的用途凭证、涉嫌挪用的贷款,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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