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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适用于限售流通股)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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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限售流通股) 甲方:           乙方:       20**年**月 7 / 7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限售流通股) 协议编号: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为确保各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编号: ,以下称“主协议”)的履行,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经各方协商一致,作如下商定:    第一条 质押协议标的  1、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股票代码:)(以下简称“质押股票”)万股及因质押股票送股、配售、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派生的股票、红利等孳息(以下统称“质物”或“质押股票”)。   2、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其锁定的限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限售原因:   第二条 主债权   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下列第种。   1、质权人依主协议向 发放的总款项为人民币          整(¥万元整)的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 2、出质人依主协议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总款项为人民币整(¥   万元整)的股权受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   第三条 公证和质押手续  1、本协议订立后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协助配合质权人到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对本协议申请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本协议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由质权人保管。  3、质押股票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派生股票的,若未自动转质押,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在出质人质押股票账户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日后个工作日内,对派生股票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协议、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3、本协议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备法律约束力。   4、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协议时质物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五条 商定事项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2、质权人的债权所有实现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协助配合出质人办理质物的解除质押手续。质物解除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1、各方一致确认,如主债务人没有履行主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指令卖出质物,并以卖出价款清偿债权;  (2)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物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3)依法将质物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   (4)依据本协议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各方一致确认,质物处分后取得的收入用于清偿主债权,剩余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3、出质人在此确认,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出质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设立,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质押股票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协议的补充和解除 1、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未能履行或未能所有履行的,各方可以协商部分或所有解除本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第九条 通知 1、各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号码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商定方式补充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日为有效送达。 3、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办公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办公地址。  4、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办公地址,但应按本条商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十条 保密   各方对于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关于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关于事项向除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形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质权人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资料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关于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文件资料和资料文件可由公开途径取得或者该资料文件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依据有关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依据有关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关于的披露。 5、质权人依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未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未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2、如本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所有或部分未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尽情形及关于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所有或部分未能履行的证明资料文件。  3、因不可抗力而致使任何一方所有或部分未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协议中商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商定的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依据有关本协议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2、质权人以信托项下受托人的身份签署本协议。 3、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质押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各方各自承担。 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壹式份,各方各执份,份备用。每份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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