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甲方: 乙方: 20*年*月5 / 5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甲方: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为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关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甲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协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协议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协议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职责
2、 (一)甲方须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按乙方规定向乙方电子协议系统上传由管理人、托管人签字盖章的标准化电子协议文本及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二)甲方在办理电子协议变更、清盘及募集失败业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推广机构及委托人有关情形。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和损失。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在电子协议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协议文本用以备查,保管年限不少于20年。 第三条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电子协议业务服务费,详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二)甲方应在乙方收费通知单指定时限内向乙方支付上年
3、度电子协议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 其他事项(一)本协议是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协议业务服务协议(管理人适用)的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附件包括:电子协议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经甲乙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各方协商解决。如需拟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各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法定
4、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电子协议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一、收费标准产品电子协议签署份数()年收费金额N00份3,00元22005,元5,00N10,000份6,000元410,000,0份8,000元二、收费方式 (一)乙方依据有关以上收费标准,按单只资产管理产品(系列产品视同单只产品)向甲方计收电子协议服务费。 (二)从资产管理产品设立日所在年度起,在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以每年*月31日电子协议份数为基数,乙方按上述收费标准,于每年年初向甲方收取上一年度电子协议服务费。 (三)对于上半年度(*月0日前,含当天)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全额收取首年电子协议服务费;对于下半年度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减半收取首年电子协议服务费。(四)上一年度收取过电子协议服务费的资产管理产品,清盘日所在年度不再收取电子协议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