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微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小微金融业务稳步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国家关于政策法规,结合我行关于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保融易贷”业务,是指小微企业向纳入我行合作范围的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我行据此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特指我行行标小微企业,即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行标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借款人未依照与我行签订借款协议的商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还贷义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协议及有关协议商定,向我行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依法应支付的所有或部分债务。在此险种下,借款人为投保人,我行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 *场定位明确以配套型、集聚型和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为主要目标*场,结合区域经济特点,鼓励搭建合作平台,批量开展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第二章 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及核保流程
第六条 保险公司准入标准
(一) 注册资金人民币20亿元(含)以上;
(二) 经营期限在2年(含)以上;
(三) 具备办理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资质;
(四) 具备健全的机构设置及专业的从业人员;
(五)具备较强资金背景、内部管理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
(六)在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七)由**级(含)以上政府或国有企业持股比例超过30%(含)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八)其他经总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等。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核保流程
(一)确定合作模式
一是保险责任全额覆盖。该种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须全额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等。该合作模式项下业务的审查和审批依照低风险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是保险责任部分覆盖+其他担保方式。该种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仅部分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等。部分覆盖指保险公司承保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80%。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等我行认可的授信担保方式。其中:抵质押率可依据有关业务实际情形适度放宽,最高不得超过 100%。
该合作模式项下业务的审查和审批依照一般风险流程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名单准入
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银保融易贷”业务合作保险公司名单的归口管理,在会签同业部后,统一发布合作保险公司名单。
地方性保险公司不在本办法之列,由分行有权审批人负责准入和审批。
(三)担保额度的核定
名单内保险公司须取得我行同业授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 详细额度审批由有权审批机构核定,并在授信批复中明确该额度用于“银保融易贷”业务项下的担保。
该额度原则上不可串用为其他业务品种。如保险公司确有额度串用需求,由有权审批机构与小微金融业务部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串用。
(四)担保额度的切分
保险公司担保额度的切分由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依据有关分行经营管理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统一调配。分行通过CECM系统进行额度领用和授信申报工作。
第三章 借款人的准入标准及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的准入标准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且合法存续;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
(三)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场、有效益;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在B-级(含)以上;
(五)具备履行协议、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
(六)经保险公司审查通过并出具《承保意愿书》;
(七)企业经营者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八)企业经营情形稳定,延续经营年限在2年(含)以上,或企业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从业经历在3年(含)以上;
(九)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十)企业实际监控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用途
信贷资金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证券、期货*场、民间融资以及固定资产和权益性资产投资,或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条 贷款额度
本办法项下单个借款人贷款金额应依据有关企业的风险状况、正常经营周转、临时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单笔“银保融易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在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分行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信誉程度、综合贡献度及我行产品的覆盖度,结合本地同业的平均水平、*场竞争情形及我行有关政策等进行贷款定价。
第十一条 计息及还款方式
贷款实行按日计息,可采用以下还款方式:
1.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
2.按月付息、按季还本的方式;
3.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
第四章 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客户推荐、投保
经营单位与保险公司可相互推荐借款人。
(一)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进行独立筛选、保前调查和审批,通过后向我行辖属经营单位推荐,并出具《承保意愿书》。
(二)经营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独立筛选后,向保险公司推荐,并出具《“银保融易贷”客户推荐表》。
(三)各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对方推荐客户的初审,并及时向对方回复初审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
经营单位接收保险公司提交的《承保意愿书》和借款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后,依据有关借款人的基本情形、风险状况和我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判断是否准入。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我行关于信贷业务要求,进行实地贷前调查。经营单位通过调查借款人主体资格/资质、生产经营情形、经营者素质、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信用等情,审慎评估第一还款来源。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审批
借款人贷款额度的审查、审批依据有关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是否全额覆盖,分别依照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和低风险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其中:鉴于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额履约保证保险责任的“银保融易贷”低风险业务,与我行的存单质押等低风险业务有较大的区别。分行应比照一般风险业务标准,对授信客户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授信审查审批及授信后管理,审慎评估第一还款来源,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的日常管理,建立专门的信贷台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银保融易贷”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依照附件2格式执行。
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
企业授信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依据有关实际情形与企业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签订自然人保证协议,同时依据有关我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各方)》中商定的合作模式,确定是否需要与保险公司及借款人签订《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三方)》。在协议中应明确我行对保险公司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十七条 保险保单的存管
对借款人保险保单原件的保管须依照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关于抵质押品记销账及入出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在贯彻放款凭证时间在保险单期间内,并确认协议、协议、保险单等有关法律资料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后,经营单位可按我行现行有关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回收
(一)正常回收
经营单位应提前做好贷款到期提醒等贷款回收筹备,保证借款人依照借款协议商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后,经营单位可协助借款人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催收
贷款出现逾期后,应加紧进行贷款催收。贷款逾期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保险公司,并进行电话催收;在电话催收后5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须到借款人现场催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收回贷款。
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情形后,经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并加盖经营单位的公章: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三)贷款协议复印件;
(四)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记录清单;
(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收到经营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在商定的核定时限内核定完毕。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经营单位,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以《保险条款》的商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债务追偿
当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或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时,经营单位应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保证人及保险公司追索我行债权。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预警管理
(一)预警信号报送流程
1.保险公司主办行报送。保险公司主办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保融易贷”业务项下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并定时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检,遇有异常情形应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同时将预警信号上报至总行小微业务金融部及有关部门。
2. “银保融易贷”业务经办行,当保险公司出现有关预警信号时,开展“银保融易贷”业务的分行应立即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将预警信号上报至总行小微业务金融部及有关部门。待预警信号解除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合作。保险公司出现有关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保险公司未依照保险协议的商定,向我行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投保人)依法应支付的债务;
(2)保险公司出现新的违约记录或诉讼案件;
(3)保险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其他重大不利事项等。
(二)预警信号审核和处理流程
对于经营单位上报的保险公司预警信号,由总行审核、评估是否属于系统性风险预警信号。如保险公司出现系统性风险预警信号,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有权暂停与该保险公司合作的“银保融易贷”业务。待总行发布预警信号解除后,经营单位方能继续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预警管理
当借款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时,经营单位应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发出《预警通知书》,并依据有关借款协议的商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监控措施。借款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现法院出具的针对借款人的存款冻结通知书等任何冻结借款人资产的行为;
(二)每季人行征信报告中借款人或其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出现的新不良记录信息;
(三)因开出空头支票被列入人民银行黑名单;
(四)借款人未依照借款协议的商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转入股*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发生借款人的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死亡、失踪、被拘捕等事件;
(六)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欠息等情形;
(七)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其他重大不利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单户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银保融易贷”业务授信后管理依照我行小额融易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银保融易贷”业务授信后管理事宜依照我行对公授信后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拟定,并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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