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机制,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诉讼事务是指因民事纠纷诉诸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包括发生诉讼的报告或审批、诉讼审理的参加、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诉讼档案的管理等与处理法律诉讼事务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三条 根据法律诉讼事务主体性质,本行法律诉讼事务分为主诉事务和被诉事务。
主诉事务是指由本行主动提起的、以本行作为原告的法律诉讼事务。包括本行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公证文书、申请债务人破产、本行主动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参与诉讼。
被诉事务是指由本行被动应诉的、以本行作为被告的法律诉讼事务。包括本行被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本行被法院通知以债权人身份参与企业破产诉讼。
第四条 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专业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条线协助管理原则。即本行条线管理部门协助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法律诉讼事务进行管理,并全程参与法律诉讼事务的处理;
经办机构承办原则。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由其所涉及的业务、事务经办机构承办,并全程参加法律诉讼事务的处理;
内外结合代理原则。即本行法律诉讼事务根据复杂程度采取内部人员代理和外部律师代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章 法律诉讼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第五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法律诉讼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负责对全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的整体状况;
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管理和指导经办机构承办法律诉讼具体事务;
负责督促并指导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履行其相应职责;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总行业务或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资产保全部开展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工作,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
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从业务、事务条线管理角度,协助资产保全部管理和协助承办法律诉讼具体事务。
负责协助经办机构收集诉讼证据、提出和参与确定诉讼方案以及参与诉讼审理和执行等法律诉讼事务事项;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
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具体情况和管理状况;负责管理和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诉讼事务;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分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分行法律诉讼事务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
第九条 分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的报备要求:
分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
分行应于每季季末将本分行发生的法律诉讼事务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对于单笔诉讼标的额(本金)≥800 万元人民币的,分行应即时报备。
第十条 分行法律诉讼中如涉及重大、疑难或复杂诉讼案件,分行可以申请总行资产保全部参与、协助或协调,总行资产保全部也可直接参与、协助或协调。
第四章 地区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制度第一节 地区主诉事务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诉讼审批的管理要求:
(一) 地区主诉的法律诉讼,属于授信业务债权清收的,各经办单位应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录 1);属于其它债权或争议需要起诉维权的,各经办机构应在向条线管理部门报告后,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录2);
(二) 诉讼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诉讼。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诉讼采取保全措施的,经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诉讼,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诉讼审批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
(三) 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诉讼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
(四) 对于本行部分业务起诉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度季末就法律诉讼管理情况向资产保全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诉讼保全的管理要求:
(一) 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以及为防止该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先行采取保全措施,各经办机构在同意诉讼后,应当积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当在资产保全部指导下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 在财产保全资产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价值稳定、易于处置的资产;
(三) 对于设定有抵押物的债权,为争取第一顺序处置权,各经办机构应当尽可能申请法院对抵押物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诉讼审理的管理要求:
(一) 各经办机构应以本行员工或经审批同意的委托律师作为诉讼案件代理人,不得以各种形式委托与诉讼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方人员作为本行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 起诉、保全及诉讼进展,各经办机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办理,确保各项诉权在法定期限内准确行使,不得发生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查封期限、上诉期间、执行时效等有损本行权益的行为;
(三) 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各经办机构应确保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销毁等行为;
(四) 诉讼案件代理人对于诉讼中需要签署或确认的各类证据、笔录或其他法律文件,应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诉讼执行的管理要求:
(一) 各经办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积极提供执行线索和后勤支持,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尽早收回债权;
(二) 诉讼执行中,如果债务人资产充足的,经办机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迟延履行金申请权;
(三) 诉讼执行中,如与债务人执行和解,需要涉及债权折让或放弃其他执行权利的,经办机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行领导决策;
(四) 诉讼执行中,需要以物抵债的,按照本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 地区被诉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被诉案件的报告。
(一) 本行地区各经营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若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应及时填写《银行应诉报告表》(附录 3)向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报告,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二) 本行资产保全部直接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应转送该案件所涉及业务、事务的经办机构和条线管理部门按前项规定办理。
(三) 条线管理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报告的情况并经核查后,应及时在《银行应诉报告表》提出初步应诉建议并报送资产保全部研究应诉方案。
第十六条 应诉方案的确定。
(一) 资产保全部收到《银行应诉报告表》后,应对有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补充证据的,经办机构和有权条线管理部门应及时按要求配合协助。
(二) 资产保全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织条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三方共同讨论形成应诉方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资产保全部应向分管行领导报告,并按分管行领导意见办理。
(四) 应诉方案确定后,案件代理人员应及时准备答辩状、证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各项应诉材料,并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
第十七条 被诉事务的诉讼审理和执行的参与,按照主诉事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诉讼事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清收所发生的诉讼材料,纳入经办机构该贷款的信贷档案管理。其他诉讼案件材料,由经办机构专人专夹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得发生诉讼材料毁损、缺漏、丢失等事件。
第十九条 分行应对其所辖部门、机构的法律诉讼管理的各类审批表、请示、报告、函件编号留存,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 本行资产保全部应对全行法律诉讼管理所发生的各类审批表、请示、报告、函件以及各类法律诉讼管理的备案资料,编号留存,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第六章 法律诉讼事务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行各机构应切实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法律诉讼事务,依法积极维护本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行各机构应密切关注并妥善处理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引发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各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特别针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注重收集、保管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本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本行各机构和诉讼代理人员应严格保守处理法律诉讼事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漏商业秘密,不得未经许可向外界发布任何有关该项诉讼的言论。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诉讼以外的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如仲裁、行政复议等,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法律诉讼事务管理办法》(*银发〔2009〕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授信诉讼审批表
2.银行非授信诉讼审批表
3.银行应诉报告表
附件1:《银行授信诉讼审批表》
银行授信诉讼审批表
登记编号: (资产保全部填写)
原告
被告
借款人:
担保人:
第三人
尚欠本金:
授信业务品种
授信发放金额:
授信管户客户经理
授信发放日:
授信管户部门负责人
授信到期日:
拟参加诉讼人员
备注:
诉讼请求:
事实及其理由
诉讼执行保障
抵质押资产:
其他有效财产:
呈报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资产保全部经办部门初审意见:
初审人: 年 月 日
资产保全部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地区授信业务起诉审批;(2)按笔填报,每笔一份,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完整,如无也须注明;(3)经审批后呈报单位留存原件,审批部门留存复印件;(4)本表审批有效期三个月。
附件2.《银行非授信诉讼审批表》
银行非授信诉讼审批表
登记编号: (资产保全部填写)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争议标的额:
诉讼请求:
事实及其理由
经办机构呈报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条线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资产保全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地区非授信业务起诉审批;(2)按笔填报,每笔一份,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完整,如无也须注明;(3)经审批后呈报单位留存原件,审批部门留存复印件;(4)本表审批有效期三个月。
附件3.《银行应诉报告表》
银行应诉报告表
登记编号: (资产保全部填写)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案由
标的额(人民币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及其理由
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负责人:
年 月 日
资产保全部应诉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地区应诉报告;(2)按笔填报,每笔一份,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完整,如无也须注明;(3)本表经签署意见后由呈报单位留存原件,资产保全部门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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