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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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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管理细则(x发x2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管理人 员从业行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设诚信稳健、创新和谐、风清气正、干事创 业的良好环境,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 业操守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比照本细 则执行。(一)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等)、 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

2、构负责人,部门副经理、支行副行长)。(二)廉洁从业。是指管理人员在履职时严格按照党和国家以及本行业有关廉洁 从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行使权力,实行严格的自我约束。(三)特定关系人。是指与管理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四)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从事授信审批、费用审批、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招 投标管理、人事任免、大宗物品采购等岗位人员。第三条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系统及本行规章制度,积极践行 科学发展观,牢记使命,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 股东、客户、本行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当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洁从业的表率

3、作用,坚 持原则、以身作则、履职尽责、清正廉洁,严格对下属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廉 洁从业各项规定的落实。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五条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股东和本行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股 东及本行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本系统、本行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二)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上违 反办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三)违反规定办理涉及本行的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四)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 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吸存放贷等;(五)利用职

4、务之便,为照顾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而延误或者放弃有利于本行的商 业机会;(六)未经批准办理或者经批准后不办理保全本行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 其他名义用本行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 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七)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行财务制度的活动;(八)未履行程序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机构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补 贴等福利待遇;(九)违反规定谋取局部或者小团体利益,超标准发放奖金及各种名义的津贴、 补贴;(十)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领导班子集体研 究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十一)

5、在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过程中违规操作,或者利用职务便 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二)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散布未经公开的本行 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十三)其他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本行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客户、 本行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行的同类经营企业、 关联企业和与本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行的关联企业、与本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 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其他便利;(三)以明显低于市

6、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 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本行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本行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行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 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八)将本行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

7、、礼金,以及因本行行为受到 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九)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违反规定擅自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本行资产;(十一)在绩效考核中采取虚构业务量、人为调整指标等形式虚增工作业绩;(十二)瞒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对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应对处置不 力;(十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客户、本行利益的行为。第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本行利 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经营管理中违规操作或者默许、纵容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延误工作

8、开展,或者对职责范 围内工作中存在的矛盾或者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三)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行的关联企业、与本行有业务 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四)将本行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五)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 件;(六)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 动提供便利条件;(七)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行或者有出 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本行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八)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九)按照规

9、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十)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本行有业务关系的金融企业及私营企业、外 资企业、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本行经 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十一)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本行利益的行为。第八条 管理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预算或规定限额进行职务消费;(二)虚列职务消费名目增加预算或者扩大支出;(三)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四)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五)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六)讲排场,比阔气,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吃喝或者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七)用公款在本行内部进行相互宴请或者赠送礼品;(八)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九)违反规定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十)使用公务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十一)擅自以本行名义进行消费签单及对外赊欠财物;(十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弘扬正直、勤勉、协作、进取的作风,注重 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脱离实际,搞沽名钓誉、没有实效、增加基层负担的各类活动;(二)生活情趣庸俗,贪图物质享受,沉溺于不良生活习惯;(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职务、

11、职称、学历学位、待遇或者其他利益;(四)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涉及欺诈、洗钱、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活动;(五)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传播涉及黄、赌、毒形式的活动;(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八)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 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九)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十)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十一)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十条 本行党委为全行组织实

12、施本管理细则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为全行实施本 管理细则的主要责任人。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 述职述廉、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 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向省联社报告。第十三条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对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第十五条 合规、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合规、审计监督,加强对经营

13、管理行 为的合规性检查,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健全完善纪检监 察和合规、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对所 管辖的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评估,向本行党委和省联社 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受理。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所管辖的管理人员考察、考核 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本行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履行有

14、关 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处 理。违反本规定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本行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行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 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本行资产重大损失被做出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各 级领导职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管理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 关系的人。第二十三条 现行的本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管理细则执行,本管理细则未载明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及本行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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