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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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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下列事项必须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改革、改组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企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重组的方案;   (二)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的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等);   (三)企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   (四)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对外担保;   (五)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及年度重大投资计划;   (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的章程修订;   (九)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方案;   (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十一)企业工资总额、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班子成员与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例、企业实施期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十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及结果;   (十三)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十四)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重大支出;   (十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由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事前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国资委报告,并按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示发表意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重大事项审核批准,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重要企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程序由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制订。   第六条 企业的报告事项,由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最多不超过十 五个工作日;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紧急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下列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方案;   (四)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五)企业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及企业发生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事项;   (六)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七)半年或年度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企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由此发生的重大损失。   (九)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市国资委备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由董事会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国有参股企业备案事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备案材料应及时提出同意备案意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该企业。市国资委对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相关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报告或备案的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全资、控股企业的决议;   (二)有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   (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四)市国资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组织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报告和备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的书面文本及附属材料一式五份(特殊情况按照要求办理)直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未按本制度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每年度对企业执行报告及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负责人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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