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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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各方经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 甲、乙各方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关于条款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形,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形,不得拒绝。
第四条 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关于问题的说明。
第五条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依据有关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依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关于纳税申报手续。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 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不得推销或者少于票面金额销售。
第九条 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备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有关国家税收的关于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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