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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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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政人办〔2008〕98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和县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政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政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4〕18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和南平市物价局《关于政和县城区生活垃圾收费的批复》(南政价〔2008〕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政单位)、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营业性场所、营运车辆、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个人征收标准:城区范围内的住户按每月每户9元收取(含暂住户)。 (二)单位征收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政单位)、部队、人民团体、企业,按在册人员每月3元标准收取,费用由单位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酒店、茶馆、小吃店等餐饮行业:20m2以内按20元/月计征,20 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 m2·月计征。 2、鲜花、玻璃、装璜、理发、汽车修理、摩托车修理、自行车修理、洗车、澡堂、桑拿、足浴、美容美发、家用电器店行业:20m2以内按18元/月计征,2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 m2·月计征。 3、宾馆、旅社等住宿行业:按床位每月每床5元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数的60%计算。 4、文化娱乐等场所: (1)影剧院、舞厅、网吧、游戏厅等:50m2以内按20元/月计征,5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 m2·月计征。 (2)卡拉OK、KTV等:50m2以内40元/月计征,5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 m2·月计征。 5、日用百货、食杂、家具、彩票销售、服装、货运、仓库、冰库等商业网点:20m2以内按15元/月计征,2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 m2·月计征。 6、商业城、集(农)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2元 /m2·月计征。 7、超市:100m2以内按0.60元/ m2·月计征,10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2元/ m2·月计征。 8、摊点:小商品摊、流动摊点20元/月·个;水果摊点30元/月·个;水果批发店、早夜市饮食摊点50元/月·个。 9、废品收购站:20m2以内按50元/月计征,2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元/ m2·月计征。 (四)营运车辆征收标准:从事城市客运的车辆、面包车、小车每月每辆4元;中巴车每月每辆8元;大客车每月每辆10元;货运车辆按吨位征收,每吨每月2元。 (五)建筑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2元/ m2一次性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但用户要求环卫部门特约服务的除外。 五、政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是政和县建设局,政和县建设局委托县环卫所等单位具体征收。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所征收。 (二)摊点、建筑垃圾、外挂车辆、西门市场、东门市场由县环卫所负责组织征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上年末在册人员数)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委托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未纳入的,由县环卫所组织征收。 (四)营运车辆委托县公路稽征所代征。 (五)中心市场委托市场管理中心代征。 (六)各种营业性及文化娱乐场所由县环卫所组织征收。 六、城乡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由县建设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其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减免垃圾处理费。 七、征收单位及各代征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进行征收。 八、各代征单位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次月5日前全额汇入县财政收费专户,各代征单位的手续费按缴费额1%的比例返还。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违反本暂行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进行处罚。 十、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定期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挤占、挪用,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违反本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城区住户(含暂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单位、营业性场所、营运车辆、建筑工地的垃圾处理费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征收。原由县环卫所收取的袋装垃圾有偿服务费同时停止征收。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0日印发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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