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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银保渠道1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升政府采购融资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银行小微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中小企业政采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客户注册地经营机构办理属地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机构如需办理异地客户的授信业务,应与客户注册地机构联合授信,并以注册地机构为授信主管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银保渠道1号”,特指我行依托政府采购和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平台,由中标供应商向保险公司购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我行依据有关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以政府财政支付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为中标的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当企业未能按时还款时,保险公司向我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拟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小微企业”特指国标小微企业,即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借款人未依照与我行签订借款协议的商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还贷义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协议及有关协议商定,向我行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依法应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所有或部分应付费用。在此险种下,借款人为投保人,我行为被保险人。
第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一)总行层面: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是银保渠道1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险公司总对总渠道建设、确定合作模式、制订业务管理办法和各方合作协议、推广规划,以及业务培训、额度管理和后评估等工作。(二)分行层面: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与本地保险公司、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渠道建设,分行银保渠道1号业务推进及管理等。详细客户筛选、授信审批、贷后管理、保险理赔等工作由分行有关部门负责。如遇重大事项,分行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章 客户准入标准及授信要素
第八条 借款人及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准入条件
1、借款人为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
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企业设立2(含)年以上,且实际监控人有3年以上实际行业经验,具备良好的纳税记录、工商登记记录;
4、企业具备履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服务能力;
5、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6、人行征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显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无重大不良记录;政府采购履约行为无不良记录;
7、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或《小额融易贷业务(担保类)打分卡》评分不低于60分;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我行总对总合作名单内的保险公司,且取得我行同业授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
第九条 授信方式、品种
对于中标供应商的融资申请,我行可依据有关供应商的中标情形和经营情形,给予综合授信额度或单笔单批额度。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 授信金额
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形、偿债能力,结合合作机构的推荐、供应商以往中标记录、履约情形等,合理确定中标供应商授信金额,单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可以参照以下公式核定中标供应商授信额度:中标供应商的授信额度=政府采购中标协议金额扣除预付款后×r。(其中: r≦90%,*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含计划单列*)r最高值取90%,其他r最高值取70%。)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业务风险状况,参考本地同业水平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与政府采购协议中商定的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开拓、承保
对于有意愿向的中标供应商,由客户经理依据有关其基本情形、风险状况和我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等判断是否介入。
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由客户经理向保险公司推荐,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独立筛选、保前调查和审批,向我行出具《承保意愿书》。
第十四条 授信申请
在业务受理阶段,对于取得保险公司承保意愿的中标供应商,可向我行申请授信,并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详见附件1):
(一)授信申请表;
(二)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等企业基础资料文件资料;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贷款用途资料文件资料、《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协议》;
(五)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结算账户备案的证明资料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授信调查
在授信调查时应注重对企业的采购履约记录、征信记录和企业法人及实际监控人资产状况的考察,注重收集企业的非财务信息,综合评判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 CECM系统信息录入
对于符合申贷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录入信息时,模式化种类选择“银保渠道1号”,在保证信息页面引入借款人所对应的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并录入保证金额等信息,其他的信息录入依照我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审批要点
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中标供应商以下内容:
(一)中标供应商是否符合本业务准入条件,企业法人或实际监控人资产情形;
(二)企业的经营历史、政府采购中标情形、履约情形等;
(三)企业的信用记录,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是否与履行政府采购业务匹配;
(五)借款金额是否适当、贷款期限是否合理;
(六)中标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协议和履约能力分析;
(七)政府采购的回款模式及资金封闭运作情形;
(八)借款人是否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意愿书等。
第十八条 授信额度的审批
中标供应商的授信额度,由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审批。
(一)保险责任全额覆盖的业务审查审批。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所有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业务授信审查和审批,依照“银保融易贷”低风险业务进行管理和操作,不占用借款企业一般风险授信额度,仅占用保险公司在我行同业授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即保险公司用于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详细业务由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人及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双签审批,使用《****银行“银保渠道1号”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及审批报告(试行)》模板(详见附件2-1)。
(二)保险责任部分覆盖的业务审查审批。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未能全额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业务授信审查和审批,所有授信金额均依照“银保融易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操作。详细业务由分行有权审批人负责终审,使用《中国**银行“银保渠道1号”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及审批报告(试行)》模板(详见附件2-2、详见附件2-3)。
第十九条 保险保单的存管
对借款人保险保单原件的保管,须依照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关于抵质押品记销账及入出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授信放款
放款前,须贯彻借据期限在保险单期间内,并确认协议、协议、保险单等有关法律资料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
放款审核中心在CECM系统中担保方式选择履约保证保险,依照保单录入保证协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回收
(一)正常回收
采购人依照采购协议的商定支付全额费用,并划入中标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用于归还供应商在我行的全额政府采购借款资金本息,其余部分资金解除监管。经营单位应提前做好贷款到期提醒等贷款回收筹备,确保借款人依照借款协议商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后,经营单位可协助借款人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催收
经营单位为债务追偿的第一责任人,贷款出现逾期后,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贷款逾期五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保险公司(附件3-3、3-4、3-5),并进行电话催收;在电话催收后5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须到借款人现场催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索赔与赔付
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情形后,经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附件3-6),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并加盖经营单位的公章: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三)贷款协议复印件;
(四)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记录清单;
(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经营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在商定的核定时限内核定完毕。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经营单位,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以各方合作协议及保险条款的商定为准。经营单位应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进度进行督导,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债务追偿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保险公司,经营单位应逐级上报有关情形,并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保证人及保险公司追索我行债权。
如遇特殊情形,经营单位在确保我行债权安全的基础上,拟定有效解决方案。分行小微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后,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四章 风险监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客户准入
经营单位应对授信客户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审慎评估第一还款来源,未能因为引入保险公司而降低对客户的准入标准。
第二十六条 搭建合作平台
经营单位应积极搭建“银保渠道1号”业务合作平台,通过引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政府采购招标单位等第三方合作机构,共同为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回款路径的管理
申请本业务的中标供应商,须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将其指定为政府采购收入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对收入监管账户,采用“只进不出”方式冻结,本账户项下费用支出须主办客户经理和主管行长双签后方可支用。详细操作如下:
1.放款后,将政府采购客户回款帐户进行冻结。客户经理及主管行长双签同意冻结账户申请(附件4-1、4-3),将冻结申请单提交柜台进行冻结。账户冻结代码:4316,然后选择“只进不出”。
2.客户回款之后提出还款申请,客户经理及主管行长双签同意解冻账户申请(附件4-2),将冻结的帐户进行解冻。
第二十八条 追加风险缓释措施
对于无法实现回款资金封闭运行的业务,原则须追加借款人实际监控人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增强对借款人的还贷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签注融资信息
授信启用前,经营单位应在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协议》正本封面和签章页位置上,签注“该协议已在****银行**分行融资”字样。
第三十条 设定业务暂停和恢复机制
(一)启动业务暂停机制。对于“银保渠道1号”业务逾期率超过2%(含)或出现重大事项的分行,由分行或总行小微业务管理部门暂停该地区的“银保渠道1号”新增业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经营情形发生变化或关键人员发生变更,对“银保渠道1号”业务的履约代偿造成或产生不利影响的;
2.经营单位业务管理出现明显漏洞的;
3.总、分行认为需要暂停该业务的其他事项。
(二)重检和规范业务操作。“银保渠道1号”暂停后,经营单位应立即对业务进行重检,分析查找原因,对存在问题拟定解决方案,规范业务操作。
(三)恢复经营单位业务资格/资质。依据有关“谁暂停、谁恢复”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提出恢复业务办理资格/资质申请,经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单位该业务的办理资格/资质。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公司的贷后管理
保险公司贷后管理应由保险公司主办行客户经理依照《****银行小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同时各分行小微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银保渠道1号”业务,加强与本地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沟通,加大对经营单位的检查和督导,促进本业务稳健发展。
第三十二条 对于政府采购合作方的贷后管理
(一)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招标单位等合作方,及时了解各级政府招标采购政策和动向等情形;
(二)按季度监测本地政府经济运行情形和财政支付情形能力等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于借款人的贷后管理
借款人授信后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小微企业授信后管理体系,应体现政府采购融资业务的特点。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政府采购回款路径是否封闭,分别选用相应贷后检查流程和模板(详见附件3-1和附件3-2)。
(一)经营单位应按季对中标供应商企业法人或实际监控人的信用状况、履约情形、担保情形,以及中标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形、宏观经济变化和*场波动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二)加强对中标供应商资金流的监控,关注政府采购资金回款进度,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预警管理
当借款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时,经营单位应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发出《预警通知书》,并依据有关借款协议的商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监控措施。借款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现法院出具的针对借款人的存款冻结通知书等任何冻结借款人资产的行为;
(二)每季人行征信报告中借款人或其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出现的新不良记录信息;
(三)因开出空头支票被列入人民银行黑名单;
(四)借款人未依照借款协议的商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转入股*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发生借款人的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死亡、失踪、被拘捕等事件;
(六)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欠息等情形;
(七)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管理出现其他重大不利事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依照本规程执行,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总行将追究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业务符合产品组合管理要求,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银保渠道1号”项下一般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权重法下适用75%优惠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权重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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