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银保渠道3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小微金融业务稳步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小微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拟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客户注册地经营机构办理属地范围内的业务。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银保渠道3号”业务,是指持票人(借款人)将我行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纸质或电子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给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企
2、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我行依据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给予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业务模式。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保险公司向我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小微企业”特指国标小微企业,即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借款人未依照与我行签订借款协议的商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还贷义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协议及有关协议商定,向我行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依法应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所有或部分应付费用。在此险种下,借款人为投保人,我行为被保险人。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总行层面(一)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是银保渠道3号业务的归
3、口管理部门,负责保险公司总对总渠道建设、额度管理、完善业务管理办法、推广规划,以及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后评估等工作;(二)总行同业部是银保渠道3号业务的协助配合部门,负责对分行开展与银保渠道3号有关的票据托管业务(含电票业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有关协议的拟定以及有关托管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及培训;(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银保渠道3号业务的柜台操作指导、管理,以及其他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四)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授信管理部负责按部门职能履行对银保渠道号业务的风险情形进行检查监督,CECM系统有关功能的优化工作,超权限项目的审批,分行授信后管理和放款审核情形的监控与管理,
4、组织督导重大风险事件的化解等工作。第七条 分行层面(一)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分行银保渠道3号内部培训、与本地保险公司的渠道建设、低风险项下业务的审查、业务日常管理及辖区场推广等工作。如遇重大事项,分行应及时向总行报告;(二)分行同业部负责依照我行企业票据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的职责与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展银保渠道3号的票据托管业务(含电票业务)等工作;(三)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依照我行企业票据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的职责,协助配合票据中心进行托管票据操作,以及依照有关规程办理银保渠道号的其他柜台业务;(四)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一般风险项下业务的审查及风险监控等工作;(五)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保单存管、
5、借款人授信额度的启用等工作;(六)经营机构负责借款人的日常管理、贷款发放、用途核实、还款付息、模式化信息录入、保险公司额度引用、前后台信息沟通和贷后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客户准入标准及授信要素第八条 借款人准入标准1、能证明其票据取得合法、有效、真实;2、所持票据为我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且票据承兑人符合我行“银保渠道号”业务承兑人准入标准要求;3、应与其上手形成长期、连续、稳定的供应链关系(非单笔交易,有半年以上合作历史),且在购销活动中履约能力和履约记录良好;4、企业设立2年(含)以上,或实际监控人有3年以上实际行业经验,具备良好的纳税记录、工商登记记录,具备偿还我行借款的可靠资金来源;5
6、、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借款人原则上应为票据第一手被背书人;、在我行开立有一般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票据托收);7、所持承兑汇票是电票的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专业版网银,且与我行签订总行制式*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8、借款人原则上非承兑人的关联企业。如是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关联企业,应纳入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中;、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谨慎介入过度投资、主业不突出的企业;1、人行征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显示近三年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监控人无重大不良记录;11、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或小额融易贷业务(担保类)打分卡评分不低
7、于60分;2、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保险公司准入标准、我行总对总合作名单内的保险公司,且取得我行同业授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2、对于接受电子汇票作为质押物的保险公司,须在我行开立专业版网银,且与我行有关分支机构签订*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3、取得准入的保险公司可与我行签订*银行企业票据托管协议(见我行企业票据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附件1),由我行依据有关协议的商定,为保险公司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的票据保管、委托查询、委托收款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第十条 承兑人准入标准(一)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承兑人原则上应为在贸易/交易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买方企业,并符合如下条件:1、国内知名大型生产企业或
8、流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本地主流经济的行业龙头企业,或产品用途广泛、*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成长性较好的企业;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行信贷政策;3、原则上在我行信用评级为BB-级及以上;或公开信用评级(中诚信、联合资信、大公国际资信、*新世纪)为A+及以上的集团企业或其授权开立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4、商业承兑汇票为电子汇票的,承兑人(出票人)原则上应通过我行电票系统出具并进行承兑;、积极支持属于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文化传媒、医疗卫生等符合国家产业战略发展方向的全国或区域性龙头企业。(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1、承兑人须为我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共
9、同认可的商业银行机构;、承兑人资格资质的准入,实行名单制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支持承兑人通过我行电票系统代理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连接,办理电子汇票的承兑、解付等业务。第十一条 借款人授信要素(一)授信品种及金额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单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贷款利率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业务风险状况,参考本地同业水平和总行关于要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商业汇票期限、各方交易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相匹配,不得超过年,原则上要求贷款到期日在出质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十日后。(四)贷款用途贷款用途仅限于补充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
10、转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不得为核心企业变相套取资金。第十二条 承兑人项目限额审批及额度管理(一)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承兑人项目限额审批1、承兑人项目限额可由主办分行小微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双签核定该承兑人的项目限额,向本地保险公司推荐(附件5)并抄报总行。本地保险公司上报保险公司总部,由其负责额度的审定,并将最终结果以纸质形式发送给总行,总行同意后,向全行下发正式的业务启动通知。2、单户承兑人的项目限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在我行核定的同业担保额度的10%。3、承兑人与借款人不
11、得为同名企业,不得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关联企业。(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承兑人项目限额审批、承兑人项目限额直接由总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总部共同核定后,向全行下发正式的业务启动通知。、单户承兑人的项目限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在我行核定的同业担保额度的30。(三)承兑人项目限额录入及管控承兑人主办分行依据有关总行的关于通知在EC系统“系统管理-综合信息-模式化项目维护-中小部模式化信息”模块中新建承兑人信息,录入承兑人项目限额,并做好额度管控工作。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客户筛选及承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由客户经理向保险公司推荐,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独立筛选、保前调查和审批,向我行出具承保意愿书。第十四
12、条 借款人授信申请对于符合准入标准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授信,并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承保意愿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企业基础资料文件资料;(三)企业上年度年终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购销协议或发货订单、商业汇票、发票;(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借款人授信调查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时,应依据有关我行关于信贷业务要求,进行实地贷前调查。在调查借款人主体资格/资质、生产经营情形、经营者素质、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信用等情形的同时,重点调查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对借款人与其上手背书人之间交易真实性的考察,并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13、。第十六条 CEM系统信息录入对于符合申贷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在EM系统录入信息时,模式化种类选择“银保渠道3号”,模式化项目引入承兑人信息,在保证信息页面引入借款人所对应的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并录入保证金额等信息。第十七条 借款人授信审查、审批要点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借款人以下内容:1、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形、偿债能力及信用等情形,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2、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重大不良记录;3、借款人是否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意愿书;4、如是单笔单批,还应审查借款人商业汇票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交易背景是否真实,票据承兑人的项目限额额度是否有效充足,贷款期限与商业汇票期限
14、是否相匹配,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是否与借款人近年营业收入、经营状态相匹配等。第十八条 借款人授信额度的审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由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审批。有权审批人应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无论是低风险还是一般风险,均需占用保险公司担保额度。(一)保险责任全额覆盖的业务审查审批。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所有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业务授信审查和审批,依照“银保融易贷”低风险业务进行管理和操作,不占用借款企业一般风险授信额度,仅占用保险公司在我行同业授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保险公司用于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详细业务由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人及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双
15、签审批,使用*银行“银保渠道3号”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及审批报告(试行)模板(详见附件-)。(二)保险责任部分覆盖的业务审查审批。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未能全额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业务授信审查和审批,所有授信金额均依照“银保融易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操作。详细业务由分行有权审批人负责终审,使用中国*银行“银保渠道3号”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及审批报告(试行)模板(详见附件2-2、详见附件2-3)。第十九条 保险保单的存管在放款前,分行有关人员须依照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关于抵质押品记销账及入出库管理”的规定,对借款人保险保单原件进行保管。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1、贷款
16、发放前,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在CECM系统中担保方式选择履约保证保险,依照保单录入保险公司保证协议信息。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在录入协议时需依据有关*银行“银保渠道3号”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及审批报告(试行)和*银行“银保渠道3号”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及审批报告(试行)核对客户经理录入的模式化标识、模式化项目和模式化种类是否准确。2、贷款发放前,分行放款审核中心须贯彻借据期限在保险单期间内,并确认协议、协议、保险单等有关法律资料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第二十一条 纸质商业汇票的托管1、若借款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与我行签订了企业票据托管协议且有所商定时,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应通过登录我行企业网上银行专业版,在“商业
17、汇票”“票据托管”菜单下录入票据信息,发出“存票”业务申请,我行票据中心人员在对交接来的实物票据进行核对并审验后收妥实物票据,同时在商业汇票托管系统中进行签收处理。、企业票据托管协议中商定了委托收款或票据查询或取票的,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应通过登录我行企业网上银行专业版,在“商业汇票”“票据托管”菜单下发出“委托收款”或“票据查询”或“取票”业务申请,我行票据中心人员应依照我行票据托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票据托管协议中的商定,进行相应操作。3、无论保险公司是否与我行签订企业票据托管协议,保险公司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均应依据有关不同的借款人,将委托收款回款账户设定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专项
18、用于票据托收),且其是特定质押票据下的唯一回款账户,保险公司作为质押权利人,中途不得进行账户变更。、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0个工作日,经营机构与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承兑人做好承兑资金备付工作。第二十二条 电子汇票的质押和托收(一)电子汇票的质押1、借款人持有的、已获承兑的电子汇票向保险公司进行出质时,应通过我行电票系统,在正式保单出具前3个工作日内,在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2、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通过我行电票系统对借款人提交的拟质押票据的有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名称、帐号、电子商业汇票票号、票面金额、承兑人/行)进行审查。3、审查通过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在我行电票系统中签收质押票据,并向
19、我行出具承保意愿书和正式保单。(二)电子汇票的保管和到期托收、电子汇票无需进行查询查复和保管,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可通过我行电票系统进行质押票据的状态查询。2、质押票据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应通过我行电票系统向票据承兑人提示付款。3、保险公司在我行电票系统中录入的提示付款账号应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票据托收),且其是该质押票据下的唯一回款账户。4、商业汇票为电票的,保险公司经办人员还应在提示付款的同时,通知我行和借款人,共同督促承兑人筹备兑付资金。第二十三条贷款回收(一)托收正常情形如票据托收正常回款、且未有有权机构办理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可先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
20、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票据质押,保险公司在借款人还款日提前还款日向我行出具同意解除票据质押的确认函或书面协议,我行在收到确认函或书面协议后,依照贷款协议等商定,扣划票据托收款用于归还借款人贷款本息,剩余部分可在对应保证金账户销户时,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中。如商业汇票为电票的,保险公司应同时在我行电票系统中解除质押。对于提前还款的,经营单位可协助借款人办理退保手续。(二)托收异常情形当票据托收未能及时所有回款或出现被有权机关冻结等问题的,经营单位应立即扣收借款人在我行的存款。存款不足时,应通知借款人无条件地补充提供能够完全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保证金存单质押,同时向保险公司发送索赔申请,要
21、求代偿借款人本笔授信业务。详细索赔流程详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贷款催收经营单位为债务追偿的第一责任人,贷款出现逾期后,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贷款逾期五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承兑人、保险公司(附件),并进行电话催收;在电话催收后5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须到借款人现场催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收回贷款。第二十五条 贷款索赔与赔付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情形后,经营单位应在三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附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并加盖经营单位的公章:(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三)贷款协议复印件; (四)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记录清单
22、; (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经营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在商定的核定时限内核定完毕。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经营单位,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以各方合作协议及保险条款的商定为准。经营单位应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进度进行督导,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六条 债务追偿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保险公司,经营单位应逐级上报有关情形,并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承兑人及保险公司追索我行债权。如遇特殊情形,经营单位在确保我行债权安全的基础上,拟定有效解决方案,及时向总行报告。第五章 风险监控措施
23、第二十七条 严格客户准入1、加强对借款人(持票人)的贷前调查,审慎评估第一还款来源,未能因为引入保险公司而降低对客户的准入标准。2、加强对承兑人的授信前调查,审慎评估其是否具备兑付承兑汇票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二十八条 加强回款路径的管理1、对于电票,要求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须在我行系统内开立允许通存通兑的结算账户、且票面记载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信息必须是该账户信息。2、对于他行开出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也未在我行开户的情形,分行在取得承兑人对汇票真实性、未止付等信息的书面确认函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形开展业务。3、“银保渠道3号”业务下商业汇票的托收票款应直接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专项用
24、于票据托收)。第二十九条 设定业务暂停和恢复机制(一)启动业务暂停机制。对于“银保渠道3号”业务逾期率超过2(含)或出现重大事项的分行,由分行或总行小微业务管理部门暂停该地区的“银保渠道号”新增业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公司经营情形发生变化或分公司总经理、业务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发生变更,对“银保渠道3号”业务的履约代偿造成或产生不利影响的;2、经营单位业务管理出现明显漏洞的;3、总、分行认为需要暂停该业务的其他事项。(二)重检和规范业务操作。“银保渠道3号”暂停后,经营单位应立即对业务进行重检,分析查找原因,对存在问题拟定解决方案,规范业务操作。(三)恢复经营单位业务资格资质。依据
25、有关“谁暂停、谁恢复”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提出恢复业务办理资格资质申请,经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单位该业务的办理资格资质。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第三十条 对于保险公司的贷后管理保险公司贷后管理应由保险公司主办行客户经理依照*银行小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同时各分行小微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银保渠道3号”业务,加强与本地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沟通,加大对经营单位的检查和督导,促进本业务稳健发展。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借款人的授信后管理依照我行对公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分行应加强授信后管理,动态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及风险缓释措施等变
26、化情形,依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收贷收息、风险预警、风险分类、评级更新、抵质押物重估等管理,按时履行企业走访、全面检查和平行作业。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预警管理当借款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时,经营单位应在三日内向保险公司发出预警通知书,并依据有关借款协议的商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监控措施。借款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出现法院出具的针对借款人的存款冻结通知书等任何冻结借款人资产的行为;(二)每季人行征信报告中借款人或其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出现的新不良记录信息;(三)因开出空头支票被列入人民银行黑名单;(四)借款人未依照借款协议的商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转入股*和
27、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五)发生借款人的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死亡、失踪、被拘捕等事件;(六)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欠息等情形;(七)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管理出现其他重大不利事项等。第三十三条 承兑人预警管理(一)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当承兑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时,经营单位应仔细核实承兑人预警信息,并在三日内向保险公司发出预警通知书,并及时通报有关借款人;承兑人主办分行在核实有关情形后,通报总行并暂停该承兑人项下所有新增业务;经营单位应依照借款协议的商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要求借款人存入足额还款保证金或提供能够覆盖所有贷款本息的我行存单等风险监控措施
28、。承兑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承兑人未能够及时足额兑付本业务下的商业承兑汇票;2、出现法院出具的针对承兑人的存款冻结通知书等任何冻结承兑人资产的行为;、每季人行征信报告中承兑人或其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出现的新不良记录信息;4、因开出空头支票被列入人民银行黑名单;、承兑人生产经营和管理出现其他重大不利事项等;6、我行认为有可能影响票据正常兑付的其他情形。(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当承兑人未能及时足额兑付相应票据费用的,经营单位应在两日内向承兑人主办行报告,同时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主办行接到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及时了解票据未能正常兑付的原因,并沟通协调承兑人总部,及
29、时进行票据兑付。对于主办行接到经营单位报告后三日内沟通协调无果,承兑人仍无法足额兑付的,主办行应及时向总行报告,由总行通报合作保险公司总部,暂停该承兑人项下所有新增业务。贷款经办分行应及时通知有关借款人做好贷款偿还筹备,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存入足额还款保证金或提供能够覆盖所有贷款本息的我行存单等风险监控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依照本规程执行,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总行将追究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业务符合产品组合管理要求,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银保渠道3号”项下一般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权重法下适用75优惠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权重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