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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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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首页> 依法行政重要文件 > 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7-26 宜府办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城镇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管理工作。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市、区县事权管理规定确定。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财政、质监、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大力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七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废石料、钢渣等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等原材料进行生产的,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鼓励政策。   第八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市场需求以及生产规模控制,科学合理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循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并且应当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的要求。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办理。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规定,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除临时性构筑物及其他零星使用水泥的外,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一)重点建设工程;   (二)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或者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须经县级以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城规划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和用量。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定额列入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已备案企业生产的经公告后的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将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市区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带泥出场和洒漏。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二十三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中违反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7年1月19日发布的《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07〕2号)同时废止。 参考网址: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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