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2、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第二章 释义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二)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三)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
3、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四)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五)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七)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
4、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八)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九)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十)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
5、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以及客户经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十一)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证券市值以及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的价值之和;(十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十三)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十四)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
6、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十五)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十六)融资融券合约:是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单笔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合约,包括融资合约和融券合约。单笔融资买入或者单笔融券卖出成交即视为合约成立。单笔融资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资买入的成交金额(含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7、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券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履行和保存,具体内容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电文为准。(十七)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十八)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十九)卖券还款: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
8、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二十)直接还款:指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二十一)买券还券: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二十二)直接还券:指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二十三)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
9、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二十四)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二十五)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二十六)提取线:是指投资者提取担保物的控制指标。当投资者信用账
10、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该指标。证券交易所对提取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提取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二十七)警戒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警戒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二十八)关注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
11、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40时的状态。如本公司另有规定,则关注线的标准按照投资者与本公司约定的比例执行。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状态为关注类、警戒类或平仓类账户,且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则其普通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融券负债。(二十九)平仓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业务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1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本公司将在下一交易日对其进行强制平仓。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平仓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三十)追加担保物:当投资者信用账
12、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本公司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关注线的具体比例,以及追加担保物的期限,由本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形式公告,或通过融资融券补充协议与客户另行约定。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经本公司认可后,投资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对担保物的替代和补充;(三十一)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司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或者在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
13、,本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或投资者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且未按约定偿还,本公司为收回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债权及所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罚息、逾期息费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融资融券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三十二)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
14、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5、100计算;(三十三)正常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的 ,本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设置为正常类账户,但如遇投资者处于司法程序、合同到期等情形的除外;(三十四)关注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 ,本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关注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的,以及投资者信用账户处于强制平仓程序的除外;(三十五)警戒类账户: 投资者信用账户尚未进入追加担保物流程,且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本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警戒类账户。投资者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
16、追加担保物期间且尚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客户信用账户状态维持为警戒类账户, 客户信用账户强制平仓未完成的,账户状态适用平仓类账户的约定;(三十六)平仓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或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或强制平仓未完成的,或投资者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且未按约定偿还的,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融资融券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它法定、双方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的,本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平仓类账户。(三十七)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十八)证券登
17、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三十九)本公司: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十)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四十一)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达到”含本数。第三章担保物第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以及客户经公司认可后,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个人投资者不得提供限售股份(包括解
18、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不得提供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第六条 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相应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关注线、平仓线),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本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第七条 确定及调整后
19、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关注线、平仓线)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互联网网站()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本公司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第八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
20、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证券市值=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第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融券卖出证券公允价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证券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
21、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有权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因单笔融券合约所融入的证券在该笔合约到期日暂停交易的,该笔融券合约到期日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上市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但该证券自恢复上市之日起算的顺延期限与该证券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合约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该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仍未恢复上市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本公
22、司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本公司融入的证券。第十二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投资者该笔融券债务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仍未清偿的,则本公司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投
23、资者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第十四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本公司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起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它方面受到本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由于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动、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
24、、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第四章业务受理第十六条 在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已满6个月且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开户时间的其他相关要求;(三)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且无重大违约记录;(四)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限制;(五)公司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司需求对上述客户业务申请资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十七条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5、,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 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 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三) 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 普通账户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 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六) 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七) 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持有公司上市流通股份5以下的股东)、关联人;(八) 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九) 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十) 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
26、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十一) 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第十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线下申请方式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申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线下申请时,应填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并按照公司要求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提交申请资料。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线上申请时,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包含新富易)按照流程提示,自助
27、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第十九条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一)身份证;(二)融资融券测试卷;(三)居住证明;(四)个人信用报告;(五)A股账户以外其他金融资产证明。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提供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资料,其它资料由投资者选择提交。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
28、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有效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办公地址;(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应当加盖法人公章;(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九)所有股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决议;(十)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十一)公司章程并加盖骑缝章;(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该项为选择性提交材料。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资者,由本公司以合法方式对投资
29、者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本公司自身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并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监控。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一)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投资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投资者无法履约的风险;(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强制平
30、仓达2次,信用状况受到怀疑;(三)根据本公司风险管理部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投资者有可疑交易的行为;(四)投资者出具虚假申请资料;(五)投资者未完整提交关联账户信息;(六)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七)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所填写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八)存在不符合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情形;(九)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客户,出现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对公司操作有重大异议、甚至威胁自身安全或公司员工安全的极端倾向或行为的;(十)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条件之规定的,本公司有
31、权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解除相关合同。第五章账户开立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在本公司营业网点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融资融券规则,正确填写并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及客户授信确认书。投资者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以及相应的留痕工作。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时,应当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填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名称和普通证券账户,关联人姓名/名称、关联关系和证券账户。本公司经确认后,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32、并在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开户当日交易时间为投资者做指定交易。本公司在投资者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后,为其进行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第二十七条 只有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方可申请为其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本公司根据符合条件投资者的申请,直接为其开通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第二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客户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情况。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本公司禁
33、止该类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的,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申报表,提供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变动情况。由于投资者未及时申报或本公司未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投资者违规进行上述违规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本公司报告。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投资者发生上述违规交易后,将及时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并且融资融券交易后,本公司为投资者开
34、通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告知投资者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用户名以及初始密码,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进行确认。第三十条 本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可以为投资者开通E.T.卫士USBKey(以下简称“USBKey”),以确保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性。投资者填写E.T.卫士系列产品的申请协议和E.T.卫士系列产品风险揭示书,本公司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为投资者开通USBKey。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资金账户,可以通过开户营业网点申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
35、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或通过客户端系统将普通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账户。投资者通过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时,应当正确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投资者将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本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三)个人投资者股改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未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四)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系统设定值时禁止投资者转入
36、该股票;(五)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第三十二条 在本公司激活投资者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名称应当一致;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遗失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委托本公司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
37、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承诺保持USBKey的安全性,牢记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及USBKey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及USBKey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所有通过投资者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USBKey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愿的表示,投资者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应到本公司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第六章融资业务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后,可开展融资业务。融资合约期限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单笔融资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本公司没有恶意违规记录的
38、客户,融资合约到期前,且展期小于3次的,由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为其办理合约展期:(1)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2)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但不低于130%,且展期前6个月内未被执行过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公司评估认定确有展期必要的。单笔融资合约最多可展期三次,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过六个月。每笔融资合约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约展期条件、展期期限、展期次数等要素进行调整。每笔融资本金金额为成交金额以及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合计。第三十七条
39、 融资利息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收,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资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利息,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利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本公司可以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及券源成本、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投资者融资利率并将其实时记载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因投资人融资利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计收利息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资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以投资者当日偿还融资负
40、债总额与当日新产生融资负债总额中的较小值为准,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融资的资金,在本公司提供的可供融出的资金范围内,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因本公司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融资的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十条 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因投资者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尚未了结融资负债的标的
41、证券所得价款须首先用于偿还其对本公司的融资负债;投资者信用账户状态为关注类、警戒类或平仓类账户,且普通卖出时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其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得价款须首先用于偿还其对本公司的融资负债。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卖券还款时,须偿还相应的逾期息费、罚息、利息、管理费和融资本金。顺序为先偿还逾期息费和罚息,后偿还利息、管理费和融资本金。同一种类下按照合约起始日由远及近顺序偿还。第七章融券业务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后,可开展融券业务,投资者所能融入的证券种类由本公司每个交易日在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融券合约期限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42、。单笔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本公司没有恶意违规记录的客户,融券合约到期前,且展期小于3次的,由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为其办理合约展期:(1)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2)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但不低于130%,且展期前6个月内未被执行过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公司评估认定确有展期必要的。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单笔融券合约最多可展期三次,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过六个月。每笔融券合约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监管要求发生
43、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约展期条件、展期期限、展期次数等要素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 因融券卖出证券终止上市交易造成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清偿的情形,本公司与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融券本金负债现金清偿金额公式为:融券数量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第四十五条 融券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本公司可以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及券源成本、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投资者融券费率并将其实时记载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因投资人融券费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每日融券费用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券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
44、计收融券费用,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每日融券费用=融券费率每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每日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非交易日或暂停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折算,直至该证券复牌,即当日收盘价=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第四十六条 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占用证券的天数计收,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
45、收不到的息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券证券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标准为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同证券当日偿还发生金额与融券卖出金额的较小值,按不同证券品种进行累计,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因投资者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
46、责承担。第四十九条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第五十条 投资者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用于该证券买券还券外,经本公司认可后,可以用于以下用途:(一) 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二) 买入或申购本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三)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后的盈余,须先偿还其融资融券负债。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须归还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和罚息。由本
47、公司在日终清算时进行扣收,扣收顺序为先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后扣收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和管理费则转为逾期息费,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五十三条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第八章委托交易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为其提供网上交易、热自助交易等委托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使用。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本公司指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对于超出该范围的申报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发出的超
48、出授信额度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超出该限额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第五十八条 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外,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本公司有权拒绝。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或本公司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由本公司在下一交易日(T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T日日终清算时将投资者余券从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