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财政管家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人民币对公财政管家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管家,是我行向客户提供的通过一个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现其名下活期、定时、通知、协定等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人民币存款统一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
第三条 财政管家为两级账户模式。两级账户模式是指主账户下设立结算分户和子账户,以满足客户统计和管理的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财政管家主账户是依据有关与客户签订的《**银行对公财政管家协议》,由一个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签约形成,主账户内依据有关客户申请设置结算分户和子账户,用于对主账户内不同性质、不同期限的资金进行明细核算。“财政管家”主、分账户必须开立在**银行同一营业机构。
主账户:依据有关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由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签约形成,汇总各子账户的对外资金往来和结息情形,余额等于所有子账户余额之和,主账户依照有关要求预留印鉴、购买单证和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其子账户无需单独提供开户资料文件资料。
结算分户:主账户签约时系统自动生成的一个活期分账户,主账户对外结算时,如无法判断详细核算资金收付的活期子账户时,由该结算分户代为收付。
子账户:依据有关客户申请,在主账户下设置活期、定时、通知等子账户,按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分别计息,其中活期子账户可直接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与主账户共用单证和一套预留印鉴。
第六条 “财政管家”产品适用的主要客户群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有资金专户管理需求的财政类客户(包括财政、社保等)。依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专项资金必须在一个账户内集中存储,专户内依据有关资金使用计划分别存为活期存款、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并依照资金来源、性质、期限和相应档次利率明细核算和分别计息。
(二)有资金分户核算需求的机构客户或普通企业类客户。依照关于政策要求或客户需求,在统一对外支付结算的同时,需对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资金分户管理、分户核算。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结算运行部职责
(一)负责“财政管家”产品有关业务需求的组织、论证以及试运行、推广实施。
(二)负责拟定“财政管家”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负责培训。
(三)负责“财政管家”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财政管家”有关业务事项的说明。
第八条 *场金融业务部、各支行(部)职责
(一)负责“财政管家”产品的营销推广推介。
(二)负责收集整理客户关于“财政管家”产品的使用和优化需求。
第九条 信息科技部职责
(一)负责“财政管家”产品的系统研发、测试、试运行、推广实施、系统运维、优化升级等工作。
(二)负责“财政管家”前台系统操作及有关技术的培训。
(三)负责“财政管家”业务其他技术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有关法律性资料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一节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对公“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资信情形良好,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签约“财政管家”主账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为状态正常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不可办理财政管家主账户签约。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财政客家”产品服务,应向我行提交《**银行对财公政管家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加盖公章,营业机构受理客户申请后依据有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其中财政类客户开户必须符合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对账户的管理要求。
第二节 账户签约和设置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与客户签署《**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产品使用协议》一式两份,依据有关协议为客户办理财政管家主账户签约,签约后原结算账户自动变更为该客户的财政管家主账户,账号不变。
第十四条 主账户签约时,系统自动按原结算账户信息生成一个结算分户,结算分户完全继承原账户的存款种类、账户类型、历史明细、余额等信息,原结算账户资金自动转入结算分户。
第十五条 柜员履行主账户签约后,即可依据有关客户申请为其在主账户下设置活期、定时、通知存款子账户或在协定存款主账户下设置协定存款子账户。
第十六条 协定存款账户签约“财政管家”账户,需单独建立主账户。主账户下设置对应的协定存款子账户,其子账户不可直接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其关联的活期子账户进行费用划转。
第十七条 客户已开立了子账户,再次申请开立新的子账户时,应提交《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机构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管家”各子账户仅可新开,不支持从外部直接挂入。
第十九条 “财政管家”账号名称唯一,为主账户名称,子账户户名原则上应与对应主账户户名一致。如因客户需要,支行可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条 财政管家结算分户账号及子账户账号由“21位主账户账号+4位序号数字”组建,21位主账户账号与4位序号数字之间应以“—”连接。结算分户账号为“主账号—0001”,在主账户签约时由系统自动生成;子账户账号在结算分户账号后按开立顺序自动生成。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依据有关客户申请履行账户签约和设置后,应打印账户签约交易生成的签约申请单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当天会计凭证,一联作为客户签约确认回单。
第三节 账户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客户使用活期子账户对外办理支付结算,应在凭证上填写完整的主账户户名和子账户账号,系统实时增减主账户和子账户余额,同时登记主账户明细账和结算分户或活期子账户明细账。
第二十三条 客户对外办理支付结算,统一使用主账户的预留印鉴,与主账户共用单证。
第二十四条 对主账户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仅活期子账户可对外收付款,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时,账号应使用主账户账号。
第四节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时和通知存款子账户存入资金,必须通过结算分户或活期子账户转账存入。定时和通知存款子账户支取时,必须将本金及利息转入结算分户或活期子账户。
第二十六条 定时子账户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剩余金额系统自动按原账号、原利率、原起息日、原存期计息。若部分支取后账户金额小于规定起存金额,视为所有支取,对该定时存款子账户进行销户结息处理,并将本息自动转入结算分户或指定的活期存款子账户。
第二十七条 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子账户提供自动转存功能。
第二十八条 客户只能使用主账户购买单证。购买时系统记入主账户名下,财政管家结算分户、活期子账户使用凭证办理对外支付结算业务时,系统自动销记主账户名下的单证。
第二十九条 主账户不单独计息,结算分户和子账户结息时,系统同时增加主账户余额,登记主账户明细。结算分户和活期子账户结息后利息自动入本户;其他定时和通知存款子账户结息后,利息转入原转存定时、通知存款的结算分户或活期子账户。
第三十条 主账户账页查询体现结算分户和活期子账户对外收付款的交易明细。子账户账页查询包括子账户对外收付款明细和子账户之间转账明细。
第三十一条 主账户对账单不体现子账户余额,使用现有对账单的格式,子账户只出具对账清单,不出具对账单。
第三十二条 营业机构应按规定为主账户出具资金证明,结算分户账和活期子账户不得出具存款证明。定时和通知存款子账户不得出具存款证实书,不得换开定时存单。
第三十三条 财政管家账户发生司法冻结时,系统冻结主账户相应金额。财政账户发生扣划或没收上缴时,柜员首先从结算分户或活期、协定子账户进行扣划,如结算分户、活期、协定子账户余额不足的,将定时、通知子账户余额转入结算分户或活期子账户后进行扣划。扣划顺序为先活期子账户,再通知子账户,最后定时子账户。
第五节 解约和销户
第三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子账户销户,应向营业机构提交《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营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子账户销户。
第三十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主账户解约,应向营业机构提交《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营业机构按规定对主账户下挂的所有子账户(结算分户除外)销户后,方可办理主账户解约,结算分户未结计的利息(积数)转入主账户。
第三十六条 主账户的账户监控状态不正常时(包括冻结、止付、挂失等),未能做解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主账户解约后,该账号未能再次签约“财政管家”主账户。
第五章 风险监控
第三十八条 各行办理“财政管家”业务时,应依照现行关于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客户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和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及时与客户签订协议,保证业务的真实、合法。
第三十九条 柜面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账户签约、账户设置、账户使用、账户管理以及解约和销户等业务操作流程。
第四十条 各行应妥善保管“财政管家”业务关于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做到资料文件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商业银行“财政管家”业务管理办法》(**银发〔*〕36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
2.**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产品使用协议
附件1
**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
客户名称
主账户名称
主账户账号
主账户性质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组织机
构代码
客户
填写
□签约
□个
□ 活期存款; □ 协定存款;
□ 通知存款(期限: );□ 定时存款(期限: )
备注:
□解约
□个
□ 活期存款; □ 协定存款;
□ 通知存款(期限: );□ 定时存款(期限: )
解约子账户账号:
解约子账户账号:
解约子账户账号:
备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身份证号码:
本存款人申请办理上述 业务,承诺所填写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银行填写
开户
银行
(业务公章)
经办人: 会计主管: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申请书A4纸大小,一式二联,第一联支行留存,第二联作客户回单。
附件2
**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产品使用协议
甲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全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部(简称“**银行 支行/部 ”)
负责人:
通讯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就甲方使用乙方人民币对公财政管家产品事宜,甲、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含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应作如下说明:
人民币对公财政管家(以下简称“财政管家”):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过一个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现其名下活期存款、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人民币存款统一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
主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需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批或报备,按规定预留印鉴、购买单证和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本协议生效后,该账户由乙方依据有关甲方的申请签约形成,用于汇总登记各子账户的资金往来和利息,余额等于所有子账户余额之和。
结算分户:指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依据有关甲方申请进行主账户签约时生成的一个活期存款分账户,统一使用主账户预留印鉴,与主账户共用单证。主账户对外办理结算时,如支付结算凭证未明确详细核算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子账户时,由该结算分户代为收付。
子账户:指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依据有关甲方申请为其在主账户下设置的活期存款、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账户,按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分别计息,其中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子账户可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与主账户共用单证和一套预留印鉴。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财政管家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2.1在乙方开立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账号必须为状态正常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
2.2 甲方资信状况良好,且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2.3 乙方认为甲方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签约为财政管家的主账户为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账 号:
签约后该账户自动变更为甲方的财政管家主账户,账号不变,签约前的历史明细账继续保留在主账户内。
第四条 乙方财政管家规则
4.1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财政管家服务,以及办理财政管家主账户、结算分户以及子账户的签约、设置、解约等业务时,应依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盖有其公章的《**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为本协议附件),乙方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
4.2 甲方只能使用财政管家主账户购买单证,结算分户、子账户均未能购买单证。甲方使用财政管家办理对外支付结算,统一使用主账户的预留印鉴,共用主账户购买的单证。
4.3 甲方使用财政管家账户办理对外支付结算时,支付结算凭证的相应栏位需填写完整的主账户户名和相应的活期存款子账户账号(由“主账户账号+4位序号数字”组建,主账号与4位序号数字间以“—”连接),乙方依据有关前述活期存款子账户余额为甲方办理对外支付业务。如甲方提供的结算凭证仅填写主账户账号,未注明活期存款子账户账号的,则视同甲方授权乙方通过结算分户代为收付,此时乙方依据有关结算分户余额为甲方办理对外支付。
4.4 甲方开展财政管家业务时,仅主账户方可使用支付密码,且在使用密码器编制密码时,账户要素应使用主账号。
4.5 甲方财政管家主账户不单独计息,各结算分户、子账户按《**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中商定计息,结算分户、活期子账户直接以计息账户为收息账户。
4.6甲方财政管家定时存款和通知存款子账户存入资金,必须通过结算分户或活期存款子账户转账存入。定时存款和通知存款子账户支取时,必须将本金及利息转入结算分户或活期存款子账户,方可支取。
4.7甲方财政管家定时存款子账户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若部分支取后账户金额小于起存金额(起存金额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为准),视为甲方所有支取,乙方对该定时存款子账户进行销户结息处理,并将本息自动转入结算分户或指定的活期存款子账户用于支付;通知存款子账户部分提前支取时,支取部分费用按活期存款结息,本息转入结算分户或指定活期存款子账户用于支付。
4.8甲方财政管家主账户对账单不体现结算分户、子账户余额。结算分户、子账户只出具对账清单,不出具对账单。
4.9乙方仅为甲方财政管家主账户出具资金证明,所有结算分户、活期存款子账户不再出具资金证明。乙方对甲方财政管家定时存款和通知存款子账户不出具存款证实书,不换开定时存单。
4.10 甲乙各方负有协助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执法的义务。乙方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甲方有关费用的,甲方承诺不因乙方履行上述义务而终止本协议。
4.11 甲方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乙方在符合有权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对甲方账户内费用依照先活期存款子账户,再通知存款子账户,最后定时存款子账户的顺序协助执行。
第五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使用乙方财政管家产品时,须依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且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有权多次申请设置子账户。
5.2甲方确保按乙方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法。
5.3 甲方在使用乙方财政管家产品时,如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材料变更手续。
5.4 甲方主账户的账户状态正常的前提下,其主账户项下所有子账户销户后,乙方可依据有关甲方申请为其办理财政管家主账户的解约。解约后甲方就同一账户再次申请使用财政管家服务的,乙方不予受理。
5.5 甲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本协议目的使用、透漏乙方信息。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所有损失。本条款不因协议的无效、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六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依据有关甲方的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为其办理主账户、结算分户及子账户的开立,并依照甲方提供的有效单据为其办理以上账户的收付业务,如因甲方提供单据错误而造成或产生的纠纷、损失等,均由甲方承担。
6.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文件资料等应严格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3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财政管家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6.3.1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利用财政管家产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3.2 因火灾、洪水、地震、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通常无法避免的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服务中断和停止;
6.3.3 乙方认为其他应终止财政管家服务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商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7.2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采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协议履行中造成或产生争议,由甲、乙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变更、终止
9.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如确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条款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协议原条款仍然有效。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协议继续执行。
9.3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9.4本协议的变更,不影响甲、乙各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对公财政管家业务申请书》等资料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建部分。
10.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各方共同协商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本为不可分割整体,与协议正本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 本协议条款名称与其项下内容并不必然完全一致,各方不得以此作为对协议进行说明的依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字人签字:
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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