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二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
2、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各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第四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章 专项方案编制分工及内容要求 第五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在建项目特点,每季度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计划,下发各项目经理部,并报
3、送公司技术中心。各子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应按计划督促、指导、协助各项目经理部及时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 第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当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建时,由工程指挥部(或主责单位)组织编制;由一个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专项方案由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子分公司或指挥部(经理部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上一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工程实行专业分包时,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要求 (一) 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认真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
4、管理要求。 (二) 严格遵守项目施组工期安排,合理使用项目资源,按期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三) 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组织施工作业层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性的研究,必要时组织专题会议,邀请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参加,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 (四) 关键施工方案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方案比选,确保施工方案安全可行。 (五) 要特别重视结构计算、工序能力计算、临时工程设计等;文字、图纸、计算书签名完善。 第八条 专项方案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及公司内部规定等
5、。 (二)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其他技术措施:质量、冬雨季施工、环境保护等技术保证措施。 (七)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八)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九) 针对各工程的具体情况,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可进行调整,以满足合同或相关方规定的要求。 施工方案封面、扉页的格式要求如下: 30 XX工程XX合同段 50XX工程
6、XX合同段 *工程*分部工程施工 方案 30 50 XX项目部 *工程*分部工程施工项目总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方案 版本号 编号 发放编号 编制 复核 审核 批准 有效状态 XX项目年 月 日 60 40 60 45 封面 单位:mm 扉页 注:1编号为编制单位施组、方案管理台帐上的编号。 2版本号反映本方案的修改状态,如“A-3”表示A版第三次修改。 3发放编号与编制单位受控文件管理台帐上的发放编号相一致。 4批准由“批准人”签字,或由文件批复的填“见*文件号”。 第九条 专项方案的资料要求 (一) 专项方案文本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措施具体,数据准确无误,文字简明扼要,逻辑性强,
7、图表清晰,使用标准计量单位。 (二) 上报公司审查的专项方案,应同时报送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文本资料应签章手续完备。文本资料的扉页与目录之间应装订:方案研讨纪要、专家论证报告、子(分)公司或公司指挥部(经理部)审查意见等审查材料。 (三) 上报公司技术中心文本资料时一并将方案涉及到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要求等上报。 第四章 专项方案审核及论证 第十条 公司技术中心根据在建项目特点和各子分公司上报的每季度专项方案编制计划,每半年一次下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查计划。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按计划将经过子(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过的专项方案上报公司技术中心,由公司技术中心组织工程管理部
8、、安全质量部等生产系统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对未列入计划的施工方案,根据项目需要,必要时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申请上级技术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时,技术中心负责汇总审核意见,形成纪要,及时批复;并负责审核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完整性和经济性;组织指导方案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时形成工法或专利,并将其推广应用。 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专项方案的项目生产组织、施工进度、材料计划、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内容,以及工程创优、项目标准化管理等措施。安全质量部负责审核专项方案的安全、质量、环保措施、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安全防控、安全标准
9、工地建设、工程创优规划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流程: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建时,专项方案由工程指挥部(或主责单位)组织工程部、安质部、物机部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指挥部(或主责单位)总工程师签批后实施。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一个单位承建时,专项方案项目经理部组织组织工程部、安质部、物机部等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子分公司总工程师签批后实施。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子分公司或公司指挥部(项目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施工方案,报上一级技术部门
10、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机械、生产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然后由总工程师签批后实施。 (4)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专项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复核签字后,履行上述审核签字程序。 (5)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上述流程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子(分)公司审核后报公司技术中心复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 专家组成员;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
1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层相关人员。 对于重大专项方案的论证,局总工程师(或局副总工程师)、技术中心、工管中心、安质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组织单位须及时收集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并注意论证报告是否
12、已有明确的专家意见、签字是否齐全。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组织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流程完成审核后、报请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审批时限 除业主另有要求外,接收待批复施工方案的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施工方案批复工作。 第五章 专项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重大方案实施前,项目部应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第
13、二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合格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流程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方案的实施涉及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职能人员。其中项目总工程师对施工方案的正确性负责,项目经理是施工方案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副经理是施工方案实施的执行责任人。项目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项目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应当定期巡查、监督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对专项方
14、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须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生产系统职能部门应不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对不按审核合格后的专项方案实施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1) 技术中心应检查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情况,监督经审批的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 (2) 工程管理部应对
15、项目的施工组织、生产进度、资源配置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安全质量部应对安全质量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演练、危险源辨识与防控、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各子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生产系统职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应分工,加强方案执行和现场监控。 第二十五条 施工方案实施完成后,编制单位应组织参与施工的主要人员进行实施效果评价,项目总工写出评价报告报子(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存档,以便后续类似工程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除执
16、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由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公司技术中心。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
17、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 脚手架工程 (一)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 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
18、程。 (六)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一)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 其它 (一)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 预应力工程。 (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深基坑工程 (一)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19、,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 脚手架工程 (一
20、)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 拆除、爆破工程 (一)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 (一)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 铁路营业线工程或邻近铁路营业线的工程。 (七) 混凝土预制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预制、地铁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