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xx银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促进科学管理和防范风险,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xx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的职责说明,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体制)xx银行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机构,独立履行监督、评价和建设职能。xx银行实行总行和分行分级监管、向总行负责、相对垂直的审计体制,逐步建立总行垂直管理、相对独立的审计体系。第三条 (管理模式)总行审计部向xx银行董事会负责,负责全行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全
2、系统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各分行审计部门对总行审计部负责,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审计工作,并接受总行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服从总行审计部工作安排和调配。各项内部制度、工作计划、成果等需向总行审计部报送,并由总行审计部审批、备案,所开展的审计项目和内部管理工作等,接受总行审计部管理和考核。第二章 审计机构第一节 审计部第四条 (审计部的设立)xx银行总行设立审计部,管理全行审计工作。审计部内设若干职能组,按区域下设审计分支机构。第五条 (审计部职责)总行审计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全行系统审计工作运作的组织和管理;(二)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解释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
3、计规章制度;(三)负责全行系统审计工作的研究、规划、组织、指导和考核,负责全行系统审计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四)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全行系统审计业务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组织全行系统审计人员培训和后续教育;(五)按照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六)负责建立健全全行系统审计业务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七)负责对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状况和风险状况等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八)负责对一级分行、总行直属支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九)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与本部门有关的信息,建立、维护、推广全行审计信息系统、非现场审计
4、系统等;(十)负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十一)负责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十二)负责与董事会、行内部门、外部监管单位等衔接和协调;(十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监管单位等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审计部人员组成)审计部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其他各职级审计人员。审计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领导审计部的工作,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七条 (审计部议事制度)审计部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制度。审计部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的时间、议程和议题由总经理决定。
5、第二节 分行审计部第八条 (分行审计部的设立)xx银行审计部按区域下设审计分支机构,实施现场审计和审计调查。原则上开业满一年(含)的分行,应当设置独立的审计部。分行审计部内设若干职能组。第九条 (分行审计部职责)各分行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总行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总行审计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级经营机构的现场审计工作和审计调查工作;(三)负责对本辖区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实施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负责向总行审计部报告所辖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及时向总行审计部报告重大审计情况与问题,提相互改进建议;(五)负责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和有关责任人
6、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信息,建立、维护本辖区基础审计监管信息库;(七)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审计业务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八)负责接受总行审计部的指派实施相关审计项目;(九)负责组织本辖区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十)负责本辖区分行行长、总行审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分行审计部人员组成)分行审计部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其他各职级审计人员。分行审计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领导分行审计部的工作,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 (分行审计部议事制度)分行审计部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制度。分行审计部总经理办公会议
7、由主任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的时间、议程和议题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节 海外机构、控股公司审计机构第十二条 (海外机构审计部的设立、管理)海外机构的审计机构设立、职责、人员组成及管理等,依据总行海外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控股公司审计机构的设立)我行控股公司(含村镇银行)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及人员组成、议事制度等,依据其自身相关规定执行,但所设立的审计机构需上报总行审计部备案,内部管理及审计工作接受总行审计部的指导、监督等。第三章 审计人员第一节 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职业准入制度)xx银行实行审计职业准入制度。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通过xx银行岗位资格
8、考核,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合格。本条所称审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行审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其他审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总行审计部、分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属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管理岗位职务人选由总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产生,总行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并按程序报批后聘任。审计系统其他管理岗位职务人选由总行审计部在规定的职数内提出聘任建议,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统一聘任。第十五条 (从事审计工作的基本条件)从事审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专业水平。审计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掌握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专
9、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从业经验。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三)道德准则。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第十六条 (审计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xx银行总行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分行审计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担任分行审计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纪录;(三)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把握宏观政策的能力;(四)熟悉xx银行业
10、务,掌握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十年以上;(六)具有三年以上审计或财务会计工作经历;第十八条(从业限制条件)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禁止从事审计工作:(一)连续两次未能通过xx银行内部岗位资格考核;(二)因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被取消审计从业资格;(三)有经济犯罪前科,或者有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五)受到司法机关、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或者受到的党纪、政纪处置尚未撤销;(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第十九条 (其他)海外机构审计部门的人员管理
11、依据我行海外机构相关规定执行;控股公司(含村镇银行等)审计人员相关规定,依据其自身相关规定执行,但所有人员需报总行审计部备案,工作接受总行审计的指导、监督等。第二节 职业操行第二十条 (独立态度)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的态度和信念,在履行审计职责时要排除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干扰。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审计职业规范,熟悉经济管理和金融运营原理和会计准则,具有会计、信贷、外汇、财务、定量分析、电子数据处理和文字处理等专业技能和专业判断能力,熟练运用审计方法和技术。第二十二条 (职业审慎)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审慎态度,严谨、稳健、负责地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沟通技巧)审计人员应当掌握人际交流和沟通技巧,与组织内部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具有口头交流和书面交流的技能,能清楚和有效地表达审计目的、审计发现、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第二十四条 (职业道德)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维护诚实和正直的职业形象。第二十五条 (职业进步) 审计人员在从业期间每年接受不少于15个工作日或90个小时的继续教育,增进审计职业技能,适应审计职业发展。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生效)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