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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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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章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的现金类金融自助设备,包括: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根据布放地点分为在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内)和离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外)两类。 第三条 自助设备管理的总体原则是:统一开发、分级管理、合理布局、安全高效。 第四条 自助设备可提供7x24小时对外金融服务,可为本行卡和他行“银联”标识卡客户提供修改密码、账户查询、取款、存款、贷款、转账、缴费、电子现金圈存等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第五条 自助设备日常管理,由布放自助设备的农村商业银行(包括支行、分理处等,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指定管理员负责。布放自助设备数量超过5台(含5台)的营业网点,应当指定专人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 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我行负责设备运营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自助设备相关事项的指导、协调、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我行电子银行部是全系统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设备入围选型和布放规划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系统自助设备业务发展规划、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市场准入和业务开通工作; (三)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布放选址指导工作; (四)监督、检查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全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员的业务、技术及日常维护的指导、培训工作; (六)定期统计并分析全系统自助设备交易数据,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七)负责自助设备界面设计及相关动画、广告等发布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保管全系统自助设备相关参数等技术档案; (九)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检查; (十)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我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交易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条 我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自助设备应用程序的开发和运行维护,保障自助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我行安全保卫部是全系统自助设备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安装指导工作; (二)负责自助设备的场地、设备安全防卫的指导工作; (三)负责自助设备安全方面的事故、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部负责自助设备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负责离行式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自助设备涉案事件的处置、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自助设备管理,营业网点应指定2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制定的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保证自助设备7×24小时正常运行; (二)负责自助设备、监控设备及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设备运行状况,严防不法人员作案; (三)负责自助设备吞没卡的处理; (四)负责受理解决自助设备业务投诉和咨询; (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业务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自助设备安装、布放、撤除和销毁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助设备的购置、安装管理。 (一)我行信息科技部应按照省联社固定资产购置规定,根据发展规划,拟定本行自助设备购置、安装年度计划; (二)按照省联社各主管部门规定,联系、协调、落实自助设备端安装、验收、投产、使用等工作。在自助设备及监控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编号入网运营。 第十五条 合作运营设备的安装流程,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合作运营的自助设备,正式投产运行前,其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耗材配送等工作均由合作运营商完成,我行信息科技部负责配合开通前的调试工作。设备调试和安防验收通过后,经双方有权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接管使用权,投产运行。合作运营期间,其设备维护、耗材供应等工作,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助设备的安装。自助设备的标识设计及装修标准,应按照省联社统一要求执行。自助设备应有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客户服务电话(96669)、操作提示和银联标识等。自助设备应有独立防护亭,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已布放并正式运行的自助设备,因故停机两小时以上的,张贴停机公告,停机1天以上的,由所属网点报电子银行部备案。 第十八条 已布放并正式运行的自助设备,其软硬件的升级,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实施,营业网点不得私自对自助设备软、硬件进行升级改造。未经省联社同意,不得在自助设备内安装其他任何软、硬件设备等。 第十九条 报废自助设备的管理。需要报废的自助设备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回收和处置。对自助设备机芯(含硬盘、存储模块等可读写设备)的处理,要确保彻底清除业务数据和业务软件;对其他部件和外壳的处理,要确保进行物理粉碎处理(与设备供应商书面确认回收用于维修的除外)。报废自助设备处理和销毁后,设备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设备部件和外壳已经销毁的承诺函。承诺函必须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详细记录设备机芯和部件信息(含编号),并承诺相关部件和外壳绝不外流。 第四章 自助设备安防及环境管理 第二十条 自助设备的投产运行,必须达到安全防范的各项要求,监控设施和监控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安全保卫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具备公安部门的资质证书。布放场地及施工工程要有合法手续,符合公安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要求。须通过公安部门安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防范自助设备风险,所有自助设备必须安装电子摄像监控设备,对自助设备实施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二条 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及我行有关规定,对自助设备安装坚固的防范设施。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有关自助设备的事故及案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机构要加强对设备安全防范的检查,互相配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自助设备运行环境必须保持清洁,设备外部及周边环境应每日保洁,内部运行环境不得堆放杂物,并定期保洁。 第五章 自助设备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须经过相关的业务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日常工作职责。 营业网点的自助设备管理员,应全面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并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自助设备对账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自助设备耗材的更换工作; (三)按时进行清机,清机的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清机后做好记录; (四)根据自助设备日交易量,及时做好加钞工作,当钞箱现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加钞,加钞前须先清机对账,加钞后应做好加钞记录; (五)负责每日对在行式自助设备进行日常巡检、维护,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不少于三次巡检、维护,并填写《自助机具使用登记簿》。巡检时,重点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是否张贴有异常通知;设备出钞口、读卡器、密码键盘等是否有堵塞或安装有其他附加装置;是否安装有异常的刷卡进门装置;是否安装有盗取密码的装置;设备工作状态、夜间灯箱、照明是否正常;监控是否正常、录像存储是否正常、“110”联动报警等技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巡检中发现各种可疑人物及现象,要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并按安全保卫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出必要处理,保障客户资金及交易安全; (六)及时做好自助设备业务差错处理工作,认真登记《会计业务差错登记簿》; (七)认真做好自助设备吞没卡的登记、核对和处理等工作; (八)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和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填写投诉表,并记载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九)当自助设备运行异常且无法排除故障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有外单位维修人员对自助设备进行维修时,负责全程陪同; (十)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业务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章 自助设备密码及钥匙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助设备密码管理规定 (一)电子银行部负责自助设备密码的统一管理,妥善保管封存有自助设备密码的信封; (二)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在启用自助设备密码前(包括新布放自助设备启用),须将启用的新密码装入信封并严格密封,注明自助设备编号和密码启用日期等,加盖骑缝公章、私章,送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在《密码修改登记簿》上登记交接情况,办妥交接手续; (三)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变更或发现自助设备密码泄露,应立即修改自助设备密码,新密码设置成功后必须在保险柜打开的状态下试开3次以上,以验证新设置密码的可用性。密码一季度更换一次,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启用新密码后,由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和电子银行部人员,共同将保存的原密码信封销毁,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如启用自助设备密码信封,必须由电子银行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在《密码修改登记簿》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自助设备钥匙(包括机柜钥匙、密码棒钥匙、保险柜钥匙等)管理规定 (一)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须双人分别掌管,严禁自助设备管理员同时掌管同一台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杜绝单人独立操作自助设备现象; (二)自助设备备用钥匙,须移交安全保卫部封存保管。自助设备管理员在启用自助设备钥匙前(包括新布放自助设备启用时),须将备用钥匙装入信封密封,注明自助设备编号及启用日期等,加盖骑缝公章、私章,送交安全保卫部保管,同时办妥交接手续。安全保卫部应由专人分别保管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 (三)自助设备运行中使用的钥匙,必须放入保险箱保管,不得随身携带,使用时在《重要物品短期交接登记簿》做好记录; (四)任何人不得配制自助设备钥匙。自助设备钥匙损坏或发生丢失的,应说明原因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应及时更换锁具; (五)如需启用备用钥匙,须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领用,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封装保管。 第三十条 自助设备的密码和钥匙交接,必须坚持垂直交接制度。 第七章 自助设备现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助设备现金、尾箱管理规定 (一)自助设备现金必须坚持“双人分管、双人操作、交叉核对、相互制约”的管理原则。凡办理自助设备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在视频全程监控下,双人到场、换人复核,不得中途换人,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二)坚持“碰库”制度,即自助设备现金结账时将自助设备打印的清单、尾箱余额与钞箱内现金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工作。钞箱中的现金,无需每日清点,但遇以下情况,必须清点并做账款核对: 1.自助设备吐钞不正常或客户现金被吞没,须开钞箱检查; 2.自助设备钞箱中现金不足,须增加现金; 3.三天(含)未进行账款核对的。 (1)已安装自助设备并投入运行的营业网点,应当由其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负责准备专用钞票,并严格按照《会计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自助设备专用款项的领用、登记和保管等工作,确保自助设备现金专户管理; (2)实行自助设备集中管理的农村商业银行,其自助设备的备用钞箱,须先集中在本机构现金库封存。自助设备的备用钞箱必须编号管理,以避免混淆; (3)自助设备钞箱中现金的领取、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柜员领缴现金手续办理。领取的现金必须是经过清分、复点后,且符合使用标准的。客户存入自助设备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4)自助设备清机必须坚持先记账,后加钞的原则,并须坚持双人复核、双人加钞制度,严格进行验钞,防止出现短款,杜绝假币,账务管理员要据实填写《自助机具使用登记簿》; (5)记账是指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向自动柜员尾箱调拨现金;加钞是指向自助设备钞箱中装入现金实物。清机加钞成功后,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做存、取款交易,测试交易正常后才能视为清机加钞操作正确; (6)自助设备用钞质量要求:必须是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8成新的人民币。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无冠字号功能的自助设备在装钞前,须经有识别假币和冠字号记录功能的点钞机及人工反假、过数; (7)自助设备账务管理员要根据业务量和有关管理要求,合理核定每台自助设备备付金限额,既要保证现金的及时供应,又要降低现金占用。将钞箱放入自助设备时,切记要按照标识面额对号入座,严防不同面额现金钞箱放错位置,造成自助设备付款错误; (8)自助设备现金管理,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业务主管部门须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季度至少1次。检查内容包括: A.自助设备钞箱中现金与有关分户账是否一致; B.日常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是否合规; C.长短款及错账记录是否清楚,是否纳入有关科目核算或已处理; D.款项清点、交接、运送工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对离行式自助设备,加钞时应注意安全,不得现场打开钞箱加钞,只能以更换钞箱方式加钞; (四)自助设备装钞、卸钞、存款清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录像资料须按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五)自助设备日志、凭条、登记簿等是重要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其中,自助设备日志纸卷须按自助设备编号和时间顺序装入自助设备专用档案盒入柜保管,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相关要求执行;清机、加钞时打印的凭条分别作库管员入(出)库凭证附件;各种登记簿按年度整理保管。 第三十二条 自助设备如发生错款或存款误收假币,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分清错款性质,查明错款原因,做好错款记录,及时进行差错处理。难以处理的长短款,按照内控相关管理制度,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暂列其他应收(付)款科目,严禁长款寄库,短款空库,以长补短。自助设备差错处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根据流水日志、出钞口监控录像判断是否出钞,确定每笔长短款的明细及原因; (二)长款时,对于金农卡客户,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持卡人,必须通过先存入过渡账户再退至客户账户; (三)长款时,对于他行卡,一律不退持卡人现金,填写差错处理申请单,按差错处理流程上报处理; (四)短款时,无论金农卡和他行卡,应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查清原因和责任,做出处理; (五)每笔长短款都应登记于《会计业务差错登记簿》; (六)存款误收假币,应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农村商业银行将情况及时上报省联社相关部门。 第八章 自助设备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助设备在操作失误、硬件故障和发卡行发出吞卡指令时的吞没卡,管理员应查清吞卡原因,对前二种原因所吞卡片,自助设备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保留,待持卡人领取,第三种原因所吞卡片,属于黑名单卡,应剪角作废,不得退还持卡人。 吞没的银行卡,由管理员填写《自助机具使用登记簿》,按照《x农村商业银行金农IC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中的吞没卡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客户领取吞没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证件经管理员核实无误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管理员才能给客户办理领卡手续: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二)持卡人身份证件与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他行卡可在自助设备上进行验证); (三)能证明持卡人身份与所吞没卡片一致的其他法律认可方式。 第三十四条 发生客户投诉,自助设备管理机构必须妥善处理。对不能解决的投诉,应逐级上报处理。如果他行卡客户投诉,可告知客户通过其发卡行客户服务电话或中国银联热线电话(95516)投诉。受理投诉应实行全程负责制,柜员受理的客户投诉要全程追踪,最终以给持卡人解决问题为结束。 第三十五条 要加强将节假日期间的自助设备管理,应做到: 自助设备管理员在节假日前一天对自助设备、监控录像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进行常规维护,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好自助设备现金管理,确保节假日期间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加强自助设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自助设备缺钞,及时安排加钞;自助设备发生故障,及时与技术部门或维护厂商联系解决。 第三十六条 自助设备日常业务生成的会计凭证,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必须归档的会计凭证包括:自助设备日志纸卷、自助设备交易报表,以及本办法规定格式的各种登记簿,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等。 其中,自助设备日志纸卷须按自助设备编号,按月整理,入库保管;自助设备交易报表按月装订成册归档;其它会计凭证和资料等必须定期归档。经办人员和档案管理员要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归档凭证必须资料完整、内容齐全、无丢失遗漏。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自助设备管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保卫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一)设备出现故障后,没有及时到达现场并做出处理; (二)自助设备因缺钞或缺纸造成停机超过60分钟以上未解决; (三)未按规定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和业务咨询; (四)未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造成短款; (五)未按规定填写相关登记簿或登记表; (六)未及时处理自助设备账务差错; (七)自助设备因故停业,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或未按规定张贴公告; (八)其他违反自助设备相关操作规定的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我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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