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中的考核对象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纪检监察组织。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党风廉政教育、廉洁文化建设情况、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效能监察工作、信访和查办案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综合工作等八个方面,具体依据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表(见附件)所设定的内容进行考核。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日常考核以不定期抽查为主,根据考核表所列项目,对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工作进行考核,原则
2、上两年内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各实地抽查1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抽查次数。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计入年度考核成绩,因特殊情况未能进行实地考核的,可采取调阅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二)年终考核由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纪检监察组织根据考核表(附件)内容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考核结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 符合加分条件的单位,应于上报自查结果时按要求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公司纪委审核认可后予以加分。第六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常规考核分满分100分,加分项累计不超过10分,扣分项累计不超过10分。实际考核得分等于或大于90分,
3、视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否则,视为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并与本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挂钩。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视情况扣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被考核单位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并认真查处的加3分。第九条 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是指被考核单位中层以上人员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扣5分。第十条 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是指被考核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因违法违纪问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扣10分,同时取消“四好”领导班子、文明单位和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资格。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