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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利息减免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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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不良资产 利息减免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推进我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化解力度,同时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资产利息减免,是指我行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经综合评估,在确定已最大限度维护我行权益的前提下,对债务人所欠的利息给予全部或者部分减免。 第三条 不良资产利息减免的范围为我行五级分类列为次级以下贷款(含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等)及其他不良资产所对应的利息(包括欠息、罚息和复息)。非不良资产原则上不得减免利息(包括欠息、罚息和复息),如确需减免的,只能对超出基准利率上浮20%部分申请减免,管理部门为资产监控部。 第四条 理债业务部是全行不良资产利息减免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审批;超出权限的报有权机构审批。 (一)各理债分部负责对符合不良资产利息减免条件的业务进行调查,提交申报方案,原经营单位(各总部、各部门、各分行)需出具意见,报重组并购中心审核。 (二) 重组并购中心对分部申请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不良资产利息减免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协议文本的审核。 (四)各经营单位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落实全部审批条件后的不良资产利息减免按照相关规定对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 不良资产利息减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最大限度、维护权益”的原则。不良资产利息减免以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信贷资产为前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全部或部分利息的减免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我行债权。 (二)“区别对待、合理减免”的原则。不良资产利息减免不搞“一刀切”,必须根据不良资产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 (三)“先批后收、先收后免”的原则。经有权人审批通过后,必须在借款人、保证人或者第三人以现金或者以物抵债等方式全部偿还不良资产本金或部分偿还不良资产本息后,才能按程序减免利息。 (四)“严格保密、维护声誉”的原则。为了避免债务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我行在对某一债务人实施减免利息时,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有关人员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第六条 减免不良资产利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责任人经营发生变化,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二)按照五级分类已列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等)及其他不良资产; (三)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责任人以现金、实物或现金实物组合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我行原则上仅接受以现金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不良贷款本息。实物抵债只能为一次性,现金还本付息行为可以是一次性,也可以是分期进行。如确实需以实物抵债,减免利息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原贷款未设定抵押,通过实施减免利息,客户愿意以其他资产抵偿债务。 2.原贷款抵押不足,通过实施减免利息,客户愿意增加其他资产一并抵偿债务。 3.原贷款有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有困难,通过实施减免利息,能够实现抵押权,并达到损失最小化。 (四)借款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应停止计息,后续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可予以减免 。 (五)对通过减免利息能促进重组转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能有效保障我行资产安全。 (六)我行认为其他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不良资产减免利息条件的,在理债业务分部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责任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调查、申报,向重组并购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 2.信贷资产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良资产和欠息形成原因,有关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情况; 3.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责任人、押品等还贷能力的财务分析预测以及押品的变现能力分析; 4.经办行已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效果及后续的工作计划; 5.拟采取的减免利息方案,减免利息理由、对信贷资产的收回及我行权益的影响情况; 6.就减免利息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应包括: 1.在清收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资料; 2.双方拟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免利息协议(意向书); 3.欠息清单; 4.能够证明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不良资产利息减免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协议文本须经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利息减免经有权部门审批通过,且在落实全部审批条件后,由各经营单位会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各理债业务分部要严格本办法规定开展不良资产利息减免工作。资产监控部、审计部要对不良资产利息减免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的,将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采取不良资产转让等方式处置化解不良贷款过程中需要利息减免或者损失部分的利息减免,非不良资产的利息减免,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债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请表 附件 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请表 呈报分部:   编号: 原授信情况 客户名称 审批人/审批时间   出账业务 品种 敞口金额 出账业务期限 担保内容 风险分类 逾期欠息情况 起始日 到期日 合计 授信内容及逾期过程: 减免方案 方案内容 合理性分析 各总部、各部门、各分行意见 意见: 分管监控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理债分部意见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理债部意见 意见: 审核中心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理债业务部签署审核意见后扫描发送原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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